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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赛科技:公司客户合作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章节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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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下游应用5G基站华为之外,还可用于
网络安全
?通讯互传? 福赛科技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客户合作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章节相关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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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9-15
【收盘快报】科创板50ETF(588080):逆市翻红收涨0.55%,芯片设计商Arm上市或带动半导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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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居前,5.5G、液冷服务器、CPO、
网络安全
等板块跌幅居前。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科创板逆市翻红,科创板50指数收涨0.71%。科创板50ETF(588080)震荡收涨0.55%,全天成交额达6.41亿元。数据显示,该基金已连续5日获资金净流入,近60日内有53天获资金净流入,合计“吸金”近90亿元。 数据来源:wind,2023年9月15日 消息面上,芯片设计商Arm昨晚登陆纳斯达克,首日股价大涨24.69%,市值突破600亿美元,成为今年全球规模最大的IPO。或受此影响,今日半导体板块震荡反弹,思特威大涨10.49%,聚辰股份、中科蓝讯、思瑞浦等涨超5%。 科创板50ETF(588080)紧密跟踪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截至今日收盘,指数成份股中奕瑞科技收涨6.41%,思瑞浦收涨5.90%,芯原股份、纳芯微等个股跟涨。 数据来源:wind,2023年9月15日 该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50只证券组成,反映最具市场代表性的一批科创企业的整体表现。根据中证二级行业分类,该指数权重股涉及半导体、计算机、光伏、电力设备、机械制造、电子等领域,指数前十大权重股中,半导体行业占六席,是最重要的半导体行业指数。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14日,该指数前十大权重股包括中芯国际、金山办公、中微公司、传音控股、澜起科技等,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约为49.49%。(数据来源:中证指数公司,指数成份股不代表个股推荐) 图片来源:中证指数官网,数据截至2023年9月14日 招商证券认为,当前半导体需求端未来或将逐步回暖,半导体行业整体库存持续边际改善,具有一定配置性价比。从确定性、景气度和估值三因素框架下,重点聚焦三条主线:1)AI算力带动和应用扩大带来的算力产业链;2)自主可控逻辑持续加强的设备、材料、零部件以及先进制程主芯片等;3)跌幅较深、或受益于行业周期性拐点来临的消费类设计公司。 此外,易方达基金率先公告,自2023年9月5日起,科创板50ETF(588080)及其联接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5%/年调低至0.4%/年,托管费率由0.1%/年调低至0.08%/年,这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有成本。 科创板50ETF(588080),场外联接(A类:011608;C类:011609)。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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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9-15
2023-2032 年 Avalanche 价格预测:是时候购买 AVAX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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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决策等。AVAX代币还可以用于激励
网络安全性
和参与。 高性能和低费用: Avalanche以其高吞吐量、快速确认时间和低交易费用而闻名。这使其成为开发者和用户的理想选择,特别是对于需要处理大量交易的dApps。 生态系统和应用程序: Avalanche生态系统逐渐壮大,吸引了众多项目和开发者。这些项目涵盖了各种领域,包括DeFi、NFT、去中心化交易所、身份验证和数据隐私等。Avalanche的目标是为各种应用程序提供一个安全、高效和灵活的平台。 社区和发展: Avalanche社区积极参与网络的发展和推广。该社区不断增长,为Avalanche的成功和持续改进做出了贡献。 总的来说,Avalanche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区块链平台,旨在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各种去中心化应用程序的需求。AVAX代币在整个网络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既用于支付交易费用,又用于网络治理和激励。 Avalanche之所以成为最好的智能合约平台,有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下一代网络: Avalanche代表着Web 3.0的加密货币网络,与传统的Web 1.0和Web 2.0网络相比,它更注重去中心化、隐私和用户控制。Avalanche是为构建下一代去中心化应用程序而设计的平台,为用户提供重新控制其信息和隐私的机会。 加密货币创新的第三时代: Avalanche代表着加密货币创新的第三个时代。早期的加密货币网络主要用于虚拟货币,第二代平台引入了智能合约和DeFi应用程序。而第三代加密货币网络旨在构建更便宜、更快速、更多样化的去中心化应用程序,使多个生态系统能够在速度、安全性和定制性方面竞争。 创新技术架构: Avalanche采用革命性的共识机制,称为概率共识,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性能。它还采用了多链设计,支持多个子网络,使不同的应用程序能够互操作,而不会影响性能。 可靠的网络: Avalanche的主网提供了高度去中心化、安全性和可扩展性的平衡,同时保持了低交易成本。这使其成为构建各种应用程序和数字经济的强大基础层。 早期采用和生态系统增长: Avalanche自主网上线以来,吸引了众多项目和开发者,涵盖了DeFi、NFT、去中心化交易所等各种领域。这些生态系统的增长有助于支撑AVAX代币的经济价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加密货币领域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Avalanche也不例外。可能的风险包括未能实施产品计划、竞争对手的崛起、监管问题等。因此,投资者和开发者都应谨慎对待,并在参与Avalanche生态系统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研究。 Avalanche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和组件: 平台链 (P-Chain):P链是Avalanche网络的平台链,用于互连节点之间的通信。验证者可以在P链上抵押AVAX代币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是Avalanche网络的基础链。 交易链 (X-Chain):X链是Avalanche网络的默认资产链,专为高吞吐量和快速交易而设计。它允许用户创建和交易资产。通常用于需要快速完成的交易,但如果涉及智能合约,则推荐使用C链。 合约链 (C-Chain):C链是Avalanche网络的默认智能合约链,允许开发人员创建与以太坊兼容的智能合约和资产。相对于X链,C链提供了更低的费用和更快的交易执行速度,适用于构建和部署智能合约的场景。 这些链相互连接,构成了Avalanche的整体生态系统。P链用于验证和保护网络,X链用于资产创建和交易,而C链用于智能合约的创建和执行。这种多链设计有助于Avalanche实现高性能、低成本和可扩展性,以支持各种不同类型的应用和用例。 结论 随着 Avalanche (AVAX) 持续巩固其在区块链行业的地位,其前景充满机遇,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Avalanche 因其专注于可扩展性、快速交易处理、去中心化治理和费用结构等独特功能而备受关注,被视为与成熟平台如以太坊竞争的潜在竞争对手。 展望未来,对 AVAX 在 2023 年至 2032 年间的价格走势进行准确的预测具有一定挑战性,然而,有多个因素可能促使 AVAX 潜在增长。这些因素包括不断扩大的生态系统、Avalanche 平台的日益广泛采用,以及在提高交易速度和可扩展性方面取得的技术进步。 此外,更广泛的市场趋势、监管发展以及投资者对加密货币的情绪也将对 AVAX 的表现产生影响。随着区块链行业的持续演进、不同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以及市场动态的不断变化,考虑与 AVAX 相关的机遇和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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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5
一览主流加密交易所账号密码泄露数据及安全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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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敏感操作。 四、给普通用户的建议 对
网络安全
抱有敬畏心理。攻击者是勤奋的,而广大用户对
网络安全
的理解是相对匮乏的。包括V神前些天的推特账号不就被 hacked 了么。用户不能因为图一时提币方便,就忽视了自己的账户安全设置,在被攻击之后往往又追悔莫及。所以,给自己的账户至少绑定上 Google Authenticator 吧。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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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5
强势借力Arbitrum 看代币ARC如何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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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网络上质押一定数量的ARC,作为维护
网络安全
和可靠性的激励。,以鼓励他们遵守网络规则和保持节点稳定运行。 ARC收益多元化给用户带来了丰厚财富,以维护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通过销毁挖矿,将通缩机制应用于代币经济模型,这一机制将增加持有者的激励,推动代币价值的稳步提升。用户通过质押ARC代币来获得ARB代币的收益,同时,ARC Network也提供无损挖矿机制,为用户提供更多投资和资产配置的选择,同时也促进了区块链生态的互联互通。 加密货币行业给世界带来的创新是无限的!让我们跟随ARC步伐,踏上币圈未来热潮!共同实现利益回报最大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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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5
最新消息:中国表示没有发布任何禁止使用苹果iPhone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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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报道”,并且中国“高度重视信息和
网络安全
”。 毛宁没有详细说明。她还敦促在中国的外国手机公司遵守该国的隐私法,并防止“任何人或组织”窃取存储在客户手机中的数据。 上周,华尔街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报道,中国已经禁止中央政府官员使用iPhone。这份报告导致苹果股价下跌,股票遭遇了一个月来最大的单日损失。白宫周三表示,他们对此表示“担忧”。 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约翰·柯比在新闻发布会上告诉记者:“这似乎是中国过去对美国公司采取的那种侵略性和不当的报复措施的一部分。” “但事实是,我们并没有完全了解他们到底在做什么以及为什么这么做,我们当然呼吁他们在他们所看到的和所做的事情上更加透明,”他说。 苹果是中国最高知名度和最具影响力的美国品牌之一。中国是该公司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去年中国销售额占到了该公司总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苹果尚未回应置评请求。 但研究公司TechInsights的分析师估计,上个季度中国的iPhone销售数量超过了美国。苹果还在中国工厂生产了大部分iPhone。 周二(9月13日),苹果公司发布了最近的iphone15手机及周边产品,发布会当日,该公司股票出现下滑,今日回涨。 (图片来源:finance.yahoo) 关于新款iphone手机,中国知名企业家罗永浩认为苹果公司缺乏创新能力,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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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di
2023-09-15
中美最新消息!中国称网络攻击西工大的神秘黑客身份被锁定 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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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跟踪、监控和预防,“有效维护”中国的
网络安全
。 评论称:“国家安全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构和反间谍工作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对有关活动追踪监测和防范打击,切实维护我
网络安全
,让‘数字’间谍原形毕露、无处藏身!” 该评论没有指明具体的国家或机构,但表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十家情报机构”通过特定机构和“掩护公司”在中国实施了网络攻击。除了直接进行网络攻击外,外国间谍还通过外包安排、为数据和系统漏洞付费来引诱中国公司。 评论称,这些网络攻击的目标超出了政府机构,外国间谍和情报机构的目标是“我们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主要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高科技公司等机构和企业高管、专家学者等群体”。 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中美两国激烈争夺的领域。美国国务院最近指责中国黑客侵入美国高级外交官的电子邮件账户。 另一方面,中国一直在加大打击间谍活动的力度,尤其是来自美国及其盟友的间谍活动,并在今年更新了反间谍法,将网络攻击列为可惩处的间谍活动,刑期从10年到终身监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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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枫
2023-09-14
电科数字(600850.SH)是华为多产品钻石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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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等行业为客户提供华为在数通、
网络安全
、存储、华为云、数字能源等多个产品领域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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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9-14
一文讲透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数据分析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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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生效。 2017年6月,《
网络安全法
》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9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2019年1月23日,网信办等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该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该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2022年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 2023年8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综上,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刑法》《国家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02数据会说话 为了解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治情况,通过下面的方式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 检索日期:2023年9月5日 检索时间范围:至2023年9月5日威科先行数据库全部案例 检索罪名: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仅百余篇,基数较小,故本次检索数据仅限刑事一审判决文书。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设置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出以下数据: 1.地域分布情况: 以沿海地区为主,江苏居首位,上海排在第5位。 (图片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下同) 2.案件审理年份分布: 从检索结果来看,案件数量集中在2017和2018年,近年来呈现逐年递减趋势。 2017年和2018年,相较于其他年份,案件量显著。究其原因,笔者在此仅作猜想,可能是和徐玉玉案件有关。该案在当时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涉案主犯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并且,2017年6月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
网络安全法
》。 由于社会背景原因、法律法规的出台等因素,使2017年和2018年关于个人信息案件办理数量骤增,之后趋于平稳。由于此前几年疫情的原因,公安抓捕量减少,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i],导致公开案件量不多。 根据2023年3月1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如App过度或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借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使用撞库、利用“爬虫”技术、发送钓鱼网站欺诈链接等方式方法违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平台数据,数据安全漏洞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绝对数增加明显”。 随着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各地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号检察建议”的持续性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其关联刑事案件并不会减轻打击力度。 3.本罪判处缓刑及单位犯本罪情况 经检索,得出如下数据: ①首先是全网公开的所有年份数据。 一审判决文书,共计5270篇。判处缓刑案件2638篇。其中,单位犯罪69篇,单位人员判处缓刑49篇。 一审案件中,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有3127篇,判处缓刑案件2638篇,判处实行案件818篇。(需要说明:因为有大量案件,同一判决会涉及多名被告人,部分人员判处实行,部分判处缓刑,数据检索结果会不可避免的存在数据重合,故采用两种检索方法进行交叉验证,仅供参考。) ②其次,检索近5年来数据(时间限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 一审判决文书,共计3761篇。判处缓刑案件1951篇。其中,单位犯罪35篇(上海地区无),单位人员判处缓刑31篇。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得出结论: 综合所有年份数据来看,被判处缓刑案件占比50%,单位犯罪判处缓刑占比71%。被取保候审的案件,仍有30%左右的案件最终被判处实刑。 近5年来,被判处缓刑案件占比51.8%,单位犯罪判处缓刑案件占比88.6%。 从上述数据得知,从全国范围的角度来说,本罪判处缓刑概率较高,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概率更高。 4.检察院不起诉情况 综合所有年份数据,检索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共1098例,单位犯罪被不起诉案件有4例。 仅从数据来看,本罪不起诉案件占比17%,考虑到近几年来裁判文书公开量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该数据畸高了。 5.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 鉴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并不全面,笔者进行了进一步查询。 根据上海高院研究室使用法院内部的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ii]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得出上海地区更为精准详实的数据结论如下: 上海法院2019年-2021年354份裁判文书中,339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15份未以本罪定罪量刑,单位犯罪案件仅2件。约半数涉案人员判处缓刑。 可以推测,上海地区对于单位犯罪认定较为严格。那么,如果在争取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主张共同犯罪(从辩护角度来看,目的是为了主张涉案人员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上海地区的口径如何呢?结论是:上海地区对于是否成立共犯较为谨慎,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困难。 在354份文书中,144份文书确认成立共犯,91份文书未提及是否成立共犯。 另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其他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游犯罪是否认定为共犯呢?结论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困难。 在354份文书中,42篇文书中的被告人因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而被数罪并罚,仅19份文书中确认被告人之间成立共犯。 03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提炼以下要点: ①该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为“向他人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②构成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最高刑7年; ③履职人员从事该行为的,从重处罚; ④本罪有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的是什么? 包括以下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采用爬虫等方式收集公司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构成本罪吗?答案是不构成。 2018年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确认号码用途,对于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3.本罪的行为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253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以上情形,可以判断: 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受刑法规制。 4、关于本罪的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若案件涉及公司行为实施的,从辩护律师角度,应当尽力争取案件最终被定性为单位犯罪,这样一来,从公司员工角度,才有利于主张为从犯身份,量刑降档。 只要是开设公司,就是单位犯罪吗?不是。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iii]。 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判定更加严苛。以笔者曾办理的案件来看,一些公司,甚至是曾经经营过一段时间的其他合法业务,后转变为以买卖公民信息为主营业务,但最终仍被法院定性为个人犯罪。 5、本罪的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的,才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以信息的条数或者行为人的获利数额为标准,对行为人定罪。 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会结合公司处理的涉案信息的条数以及公司获利额综合认定。 上条中提到的论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重要性,在此简要举例进行说明:违法所得额5000元(即员工在职期间的收入)即达到本罪立案标准,若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收入超过5万元,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至七年。若无自首、立功等法定情形的,只有认定为从犯,才能够在三年以下量刑,进而争取缓刑的机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 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04助贷公司可能会是今后主要打击对象 笔者认为,本罪今后的最主要打击对象为助贷公司。从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来看,被交易信息主要用于贷款等方面的业绩推广[iv]。因此,对公民信息需求量大,且在民间易形成规模化发展的,就是助贷公司。 助贷业务从传统的“线下助贷”发展到目前的“互联网助贷”,其本质都是助贷机构充当“经纪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居中撮合放贷方与借款人,促使借贷双方达成合意。 助贷业务有其自身的优点,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各方分别利用自身优势,拓宽客户群体,降低服务成本,实现金融产品的精准营销。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行业的普遍通病,就是会在app上通过概括式授权方式获得用户一揽子授权、过度授权,未向用户充分披露其采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是否与第三方合作公司进行共享,可能会将用户信息共享的第三方公司名单,等等这些问题会直接导致助贷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从而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过去很多银行通过与贷款中介合作获取贷款客户,甚至将客户资信审核的业务也都交由中介机构代办。2023年3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主获客,不能完全依赖于贷款中介。 于是,前段时间,我们看到了这种现象(银行为了获客也是不容易啊): 以及这种 典型案例 案例一[v]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公司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员工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 获取上述信息后,通过与信贷员联系,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 经审计,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公安机关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曼昆律师点评: a.本罪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虽然公诉机关认可公司最初是合法经营,但法院认为,2018年1月以后,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的金额均系犯罪所得。因此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由于本案数据庞大,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信息排重,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因此,已达到本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案例二[vi] 安徽宣城“1.1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3年1月,安徽宣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其在一互联网借贷平台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车辆贷款后,收到本地另一贷款公司的推广电话,怀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经查,该举报群众申请贷款的平台既无借贷资质也不从事借贷业务,而是一家从事“居间助贷”的中介公司。 该公司伪装成正规借贷公司在搜索引擎、网络短视频平台等发布广告,吸引有贷款需求人员填写公民个人信息后,在当事人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代理将相关信息出售给贷款人归属地的贷款公司牟利。2023年5月,安徽宣城公安机关对该案开展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打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居间助贷”公司3家,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05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除助贷行业以外,实践中,犯本罪所涉的行业以及具体的涉案情节多种多样。 1.接码平台侵犯个人信息案[vii](上海奉贤检察院办理) 所处行业: 通信业务经营者。实名制手机号码关联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多种重要个人信息,除通信功能之外,还被广泛用于社交软件、银行理财软件、社会公共服务软件等以验明公民身份,属于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之相应的“接码”业务随之而生。 行为方式: 通信店从业人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视频,购物app后将获取的验证码发给上家,如果能够成功登录,可获利1~14元不等。 曼昆律师点评: 该类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并获利”,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AI换脸”侵犯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viii](杭州萧山检察院办理) 行为方式: 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上述“AI换脸”软件,将从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的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进行传播。 与此同时,虞某还在社交软件上创建了多个群组为他人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根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或照片,制作换脸视频。 此外,虞某在网络社交软件上销售“AI换脸”软件、提供换脸素材并传授使用教程。 曼昆律师点评: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比较常见。本案当中,行为人被检察院以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院也提起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3.业主房源信息被贩卖[ix](上海金山检察院办理) 所处行业: 信息技术公司,以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 行为方式: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柯某开发运营了“房利帮”网站及同名App。运营期间,柯某用现金激励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的网站会员,引诱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批量提供信息(未征得业主同意或授权),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交易意向房屋门牌号码、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房源信息。 信息上传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 曼昆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辩护人提出:没有标注实名的商用房源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但公诉机关认为:业主房源信息的关键内容是房产门牌号码和业主电话,即便没有标注业主真实姓名,通过房产的精确地理定位与手机号码的组合,足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房屋业主的具体身份。 06结语 2023年8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公安心向党 护航新征程”主题新闻发布会[x]提到,随着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跻身第五大生产要素,价值日益升高,以公民个人信息为目标的案件高发并呈迅速增长态势,案件领域涉及政府、医疗、教育、房地产、物流、电商等多个行业。 笔者认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帮信罪、掩隐罪打击力度极大,这两个罪名是打击网络犯罪、黑灰产的出入金环节,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禁止非法信息买卖,是从犯罪链条的源头切断,对于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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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4
第三批标准正式发布 工业互联网规模应用普及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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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工业互联网数据难采集、产业协同难和
网络安全
等关键痛点,促进工业互联进程加速。 该机构建议关注一下几个维度。 工业AI质检:科远智慧、创新奇智(港股)。 工业视觉: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奥比中光、奥普特、凌云光。 工业低代码编程:远光软件、用友网络。 工业互联网平台:能科科技、中控技术、赛意信息、宝信软件、鼎捷软件、软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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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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