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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在京举行

2026-04-17 1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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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商标法修订持续推进、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开始实施的背景下,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以“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

在商标法修订持续推进、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开始实施的背景下,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以“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等20多所高校学者,以及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法院系统代表50余人围绕两部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适用及未来发展展开了深入研讨。

易继明表示,本次研讨会以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为总体目标,意在推动包括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各单行法之间的整合,逐步探索知识产权法典化路径,通过理论统一与制度整合,实现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整体优化。

围绕商标法修订草案,专家学者从制度结构及具体条款等角度展开讨论,提出了多项具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大家认为,本轮商标法修订草案整体趋向理性,并围绕商标定义条款、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商标共存、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恶意注册及规范体系等问题展开讨论。

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不能过分弱化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同时,既要对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加以比对,又要从标识整体角度进行比对与分析;在个案判断中,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合考虑其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度等因素。此外,针对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问题,已有在先判决的,应尊重在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尤其是通用词汇经过使用在特定类别下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由于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较弱,不应赋予其超越所有类别的排他垄断地位,其跨类保护需以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相当程度关联”为前提,在合理边界内维持利益平衡的基本格局,避免“跨类保护”跨越到各个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全类保护”,损及他人和公共利益。

关于商标共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理解并允许商标共存,认为在商标注册环节严格限制商标共存协议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商标法律规范体系化角度为商标共存协议提供实践与理论依据。客观上,因商标使用时间、使用方式、市场格局等已发生了共存事实,如果经营者主观上没有攀附他人商誉之不正当意图,两商标就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共存,这应该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制度。这既是对既有市场格局的尊重,维持及延续已注册商标的效力,也避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的信赖利益和相关公共利益。

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以来对商标注册申请、评审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治理,重点打击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规制欺骗性商标注册及整治商标代理行业。目前对“心机商标”的整治效果明显,学者们认为,对“心机商标”治理不能一刀切,治理的重点应该在申请审查阶段,对使用中未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应予保护。

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作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的主题演讲。该法官梳理了与司法审判相关的修改条款,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诸如对第2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须保持审慎态度,应首先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已被纳入专门法的规定;对第12条“其他竞争者”的理解和界定不应过于泛化,应注意区分商业诋毁和损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第13条第3款中“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的表述,意味着即使有了“数据专条”,对于公开数据获取使用的界限、对于没有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的行为、对于获取和使用之外的其他行为,仍存在适用第2条兜底条款的空间等观点。此外,该法官还进一步指出涉“老字号”案件中出现商标与字号相分离的问题。

学者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在规制数据行为时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应将第13条第3款作为“类商业秘密条款”来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概括性、兜底性的条款,其规范功能在于填补具体类型条款未能涵盖的新型或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取代具体条款的独立适用,对其适用亦应持谦抑性态度,法院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因此,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在判断相关标识是否构成对其他企业名称的不当使用时,仍应优先把“是否构成混淆”作为判断核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汇强调了商标法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中“最稳定、最成熟的分支”,理应将“促进公平竞争秩序”作为立法宗旨。武汉大学教授宋建立强调了商标刑事保护的谦抑性与刑事保护边界清晰的重要性。当商标侵权行为突破私权利冲突的范畴、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交易安全以及整体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商业信用体系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进入刑事规制范畴。同济大学教授袁秀挺肯定了此轮商标法修订对原第58条的删除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的吸纳,提出司法适用中应注意区分被诉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混淆行为,前者仍应由商标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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