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清晰划定金融代销业务底线: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银行不能以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为由免除适当性义务,“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法定前提。
600万元线上认购资管产品,产品触发止损线本金受损
2016年10月,苏某在银行客户经理推介下,通过网上银行线上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出资600万元购买该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尽管合同文本写明产品本金存在亏损可能,但案涉合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全套关键资料,均缺少苏某的电子签名确认,无法证实银行已经充分向苏某披露产品风险,并完成投资者风险等级与产品风险匹配工作。监管部门调查亦查实,该银行在产品代销环节存在营销材料不全、产品信息介绍不清等违规问题。
2018年9月,资管产品管理人发布公告,因产品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苏某后续收到部分清算回款,但本金出现亏损。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投资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无欺骗诱导不等于银行已经尽到适当性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案涉银行作为金融产品卖方机构,未能依法履行适当性义务,判决银行赔偿苏某662671.57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推介、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场景下,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核心内容,也是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前提。苏某投资损失客观真实,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未能以有效方式揭示产品风险、投资方向、赎回安排等核心信息,也未就产品风险与苏某风险承受能力开展匹配说明。
法院重点指出,即便银行不存在欺骗、诱导客户购买产品的行为,也不能推定其已经履行适当性义务。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压实代销机构合规责任,筑牢金融消费者投资防线
“买者自负”不是金融机构免责的挡箭牌。金融机构销售高风险产品,承担高于普通民事交易的适当性义务,核心就是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知晓产品性质、潜在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本案裁判明确,金融机构代销资管产品,必须完整留存风险测评、风险揭示等凭证,如实、清晰披露产品信息,做好风险匹配。仅在合同文字上提示风险,但缺少投资者确认、风险告知流于形式,依然属于未尽适当性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对金融行业具有警示作用:银行等代销机构要规范线上理财销售流程,完善风险揭示、客户留痕管理,落实适当性管理全流程要求。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时,要重视风险测评、风险揭示文件,仔细阅读产品投向、止损机制等关键条款,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维护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