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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南京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2-12-07 21:03:18
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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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ST红太阳(000525.SZ)发布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12月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苏01破申62号、(2022)苏01破申62号之一】,南京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预重整管理人发来的《公告》,具体内容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根据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1破申62号决定书,决定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12月5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红太阳股份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18号产业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陈律师、拾律师,联系电话:18951771588,150622879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红太阳股份启动预重整,如后续南京中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红太阳股份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预重整管理人发来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自动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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