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罚一倍还是三倍,过去各地执法尺度并不完全一致。这一状况将随《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改变。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欠缴金额和欠缴比例成为划分裁量档次的依据。
据央视新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提醒,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署了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份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基准》第30项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欠缴的金额和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并对一至三倍的罚款区间进一步细化,区分一般、较重、严重三个违法情节,对应不同处罚幅度。
一般情节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满50万元;二是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出现以上情形处欠缴社保费数额1倍罚款。
较重情节同样设置两类判定条件: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处罚标准为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则为,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设置前置程序,并非出现欠缴行为直接予以罚款。按照规则,需要税务机关先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只有单位逾期之后仍不缴纳,方可启动上述罚款裁量。欠缴期间,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在此之前,国内多地已经出台区域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针对社保费的处罚判定尺度并不完全一致。此次全国版《基准》落地之后,原有区域裁量基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全国统一版本为准。
对企业而言,《基准》落地意味着社保合规的约束进一步明确,需要梳理自身社保缴纳情况,按时足额完成申报缴纳,规避欠缴带来滞纳金以及高额罚款风险。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社保缴纳异常,也可以依规向征收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