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发布《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34号)》,罚单显示,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因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对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吴福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著注:《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