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09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45号),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时任高级专员王小江进行了处罚。王小江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