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50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话销售中心(简称:泰康人寿山西中心)存在销售欺骗投保人;电话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保管业务经营活动资料。根据公开信息,该公司的违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泰康人寿山西中心罚款2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