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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乌海乌达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罚款5万元

2023-09-15 15:30:35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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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23年9月15日,乌海银保监分局发布了乌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乌达支公司(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吕照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乌海银保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乌海乌达支公司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3年9月15日,乌海银保监分局发布了乌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乌达支公司(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吕照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乌海银保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乌海乌达支公司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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