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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太原市府西街支行客户经理被警告,对贷前调查不尽职负有责任

2023-10-18 09: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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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63号),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街支行的客户经理王志春进行了处罚。王志春在贷前调查中不尽职,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王志春进行了警告处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3〕63号),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街支行的客户经理王志春进行了处罚。王志春在贷前调查中不尽职,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王志春进行了警告处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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