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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东明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

2023-10-18 1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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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菏金罚决字〔2023〕32号),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的员工程国涛进行了处罚。程国涛在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公司经理期间,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对程国涛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

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菏金罚决字〔2023〕32号),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的员工程国涛进行了处罚。程国涛在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公司经理期间,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对程国涛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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