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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四平市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23万元

2023-10-19 14:33:58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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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0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金罚决字〔2023〕3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其银保渠道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前展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3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罚款23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0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金罚决字〔2023〕3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其银保渠道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前展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3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罚款23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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