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3年10月23日,阜宁县第八航运公司因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罚款2000元。
据金融界了解,阜宁县第八航运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第4款的规定。
阜宁县第八航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构成了违规行为。对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对阜宁县第八航运公司进行了2000元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