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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德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3-10-31 18: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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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德金罚决字〔2023〕2号),裴树川(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对裴树川(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3年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德金罚决字〔2023〕2号),裴树川(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对裴树川(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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