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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营销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23-11-06 18: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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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5号),张波(时任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对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对张波(时任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3年11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5号),张波(时任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对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对张波(时任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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