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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对公客户经理被警告

2023-11-08 16:11:54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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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许金罚决字〔2023〕16号),刘占强(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公客户经理)(简称:浦发银行),其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及归还到期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对刘占强(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公客户经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许金罚决字〔2023〕16号),刘占强(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公客户经理)(简称:浦发银行),其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及归还到期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对刘占强(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公客户经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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