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项目清单》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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