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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副行长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3-11-17 18: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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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金罚决字〔2023〕45号。潘炜俊(时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因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审核不严、经营性物业贷款未严格落实专户管理要求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而遭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潘炜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2023年1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金罚决字〔2023〕45号。潘炜俊(时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因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审核不严、经营性物业贷款未严格落实专户管理要求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而遭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潘炜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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