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河南证监局公告,河南中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河南中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河南中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