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发布,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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