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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中国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USDT转换人民币属“非法买卖外汇” 强化行刑衔接打击跨境活动

2023-12-27 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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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最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提到虚拟货币如USDT转换人民币属非法买卖外汇,将强化行政与刑事衔接,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FX168财经报社(香港)讯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周三(12月27日)发布重磅信息,该院近期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提到虚拟货币如USDT转换人民币属非法买卖外汇。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最高检强调,将强化行政与刑事衔接,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

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该负责人强调:“在中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

他补充称,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中国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中国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提到,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

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中国最高检在标题上总结,中国将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在联合发布的案例上,其中提到的1比1锚定美元稳定币转换为人民币典型案例,引起币圈高度关注。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另案处理),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博弈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31.9亿余元人民币。

2019年6月至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2429余万元人民币。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USDT,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卖出,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

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87万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2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25000元不等。

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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