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锦金监罚决字〔2023〕6号,涉及杨策(时任华夏银行锦州分行营业部经理),因其“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监管分局对杨策(时任华夏银行锦州分行营业部经理)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此项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