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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破获一起虚拟币犯罪涉案20亿——使用虚拟货币就一定安全吗?

2024-04-07 2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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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使用虚拟货币犯罪并不代表着不会被发现,只有合法合规才是安全之本

一、案件背景

根据央视新闻的报道,近日北京警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还被称作“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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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就是,北京警方接到线索,有人在境外聊天软件组建群组(大概率是电报(飞机)),公开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群组内的成员达数百人,累计交易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达上亿条,和传统犯罪不同的是,该交易严格限定了只能使用虚拟货币。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将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闫某某,以及帮助闫某某洗钱的林某某等多人抓获,经统计涉案资金超过20亿元。

根据新闻披露的有限信息,闫某某、林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大概模式是:闫某某通过在外网售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收取虚拟货币,之后将虚拟货币通过林某某进行洗白、变现等操作;林某某这边既有自己的团队,也有上线,通过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可能存在 )等业务在本案中获取了200余万元的收益。

二、“连环案”分析

通报中之所以出现外汇管理局的身影,就是因为虚拟货币相关犯罪中大概率会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兑换、变现等操作,这里就会牵涉到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的非法买卖外汇,这时就需要外汇管理局的介入了。

本案是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刘律师就先分析此罪,然后是和虚拟货币联系紧密的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常见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称侵公罪,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从出售人的角度看,出售公民信息的生意几乎就是“一本万利”的,一份电子数据,只要有买家就可以无限制地出售。买家购买数据后最常用的就是去搞诈骗,所以侵公罪是电信诈骗的源头之一,也是被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所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此罪。常见的构成犯罪的情节有以下几种:

1. 出售或提供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

3.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达500条以上的;

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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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经营罪

因为我国施行外汇管制,一个公民拥有的外汇额度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固定额度(现在的规定是5万美元),需要向有关机构申请才行,对于涉及黑灰产行业的人来说,虚拟货币的出现几乎是完美地解决了外汇管制的问题。人民币换成虚拟货币(USDT、以太币比特币等),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汇(或者反之),目前基本上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管,所以已经形成了一条稳定的民间换汇路径。

这也是公安机关为什么总是对虚拟货币存在偏见的主要原因——它太容易、太经常被用来违法犯罪了!甚至于对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被盗、被抢、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都经常被拒绝受理,有些受害人还会受到警察的一顿斥责:买卖虚拟货币是违法行为,我们不处理你已经很好了,你还想报案?!

但通过虚拟货币兑换外汇确实是违反我国目前的外汇监管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5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等情形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本文的案例中,闫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信息获得虚拟货币,再通过林某某变现;而林某某收取了虚拟货币后再通过他的上线进行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外币之间的兑换活动(新闻介绍),这其中的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路径就是非常典型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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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洗钱类犯罪

严格意义上的洗钱罪必须是为特定的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洗钱;本案中的上游犯罪是侵公罪,并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是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掩隐罪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甚至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中的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形也可以兜底适用于本案。

这也说明了使用虚拟货币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一旦被查实,如果不能证明有共犯关系,也很容易被认定成掩隐罪和帮信罪。

三、为什么虚拟货币犯罪容易被打击

虚拟货币因为其匿名性的特征,不光使新兴科技创业者体会到新领域探索的乐趣;也使违法犯罪行为人体验到无人监管的逍遥。

但是,很多人忘了虚拟货币在匿名性的同时也有公开性的特征——公钥地址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甚至还有针对钱包地址的监视工具,时刻关注着匿名钱包的一举一动——哪个地址转钱进来了,钱被转出到哪个地址了。甚至有数据库已经将多数标记了实名信息的敏感地址尽收囊中,大多数交易所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调查函后也都会全力配合提供账户信息、冻结涉案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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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某某的上家在交易所的账号信息虽然是以越南人的身份注册的,但是北京公安判断其行为模式非常像大陆人(公安的侦查手段不容小觑),再加上公安机关往往可以聘请高手如云的科技公司、区块链安全团队帮助破案,一般的人肯定不是其对手。所以想着借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而有恃无恐的朋友,刘律师还是劝尽早放弃该念头,合法法规经营才是王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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