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峆一药业收北交所上市四轮问询函,环保合规性及核查充分性受关注

2022-10-26 11:38:03
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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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峆一药业(430478.NQ)收到了关于安徽哈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

关于环保合规性及环保核查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材料,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未取得环评批复进行生产,个别产品产量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

(2)发行人认为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大致相近,生产所需设备具有共通性,报告期内公司利用原有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的闲置设备,生产环评批复中未列明的产品种类,污染物排放量未超出已取得的环评批复总量,不属于未批先建及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的情形;

(3)发行人子公司峆星药业于2022年7月在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评定的重污染天气绩效等级中,被拟评为D级。

要求发行人:

(1)结合各生产厂区环评批复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各厂区实际生产产品的种类、数量及与环评批复产能的比较情况,不同厂区、不同产线、不同产品的环评批复产能是否可以相互调剂、占用。

如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否,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梳理回复逻辑,避免出现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2)2021年,发行人子公司修一药业的普仑司特产能超环评批复的30%,反馈回复中“仅1项产品在个别年度超产能生产30%”是否表示该情况不属于对环评批复项目性质和规模的重大变动,说明在环评批复对各项产品产能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普仑司特产能超30%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3)说明生产未在环评批复中列示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及其性质,并结合生产工艺及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染物等方面差异,说明发行人将生产未在环评批复中列示产品视为相似产品无需重新履行环评手续的依据是否充分。

如可以认定为相似产品,说明具体认定标准,与已取得环评批复的相似产品的具体种类,以及该相似产品占用的产能是否超过环评批复的30%。

(4)说明发行人环保相关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标准;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是否具有一贯性,所出具的认定意见与其他企业相同事项的认定意见相比是否具有一致性,与其他地区相同事项的认定意见是否具有一致性。

(5)全面披露期后环评的违规情况,并进一步说明峆星药业重污染天气绩效等级拟被评为D级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说明该评级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环保设备及运行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等情况,并结合期后影响情况进一步说明峆星药业目前开工进度及生产经营情况;峆星药业少数股东宝氟龙股权冻结及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对峆星药业生产经营、技术专利等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请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更换行业分类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核查要求的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参照C26行业的相关核查要求,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意见。

(7)补充披露中央环保督导组的督导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被列入负面清单、评级较低等情形,是否存在其他环保方面的督导、检查、举报,结合发行人环保方面的舆情信息,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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