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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扩容 广州厦门加入探索行列

2025-07-23 14: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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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在多地持续推进。继北京、上海先后开展相关试点后,广州、厦门也于 7 月中旬加入探索行列,目前全国已有四地进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探索。7 月 14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州市委金融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广

近期,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在多地持续推进。继北京、上海先后开展相关试点后,广州、厦门也于 7 月中旬加入探索行列,目前全国已有四地进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探索。

7 月 14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州市委金融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广州试点通知》;7 月 16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四部门也发布了《厦门试点通知》,两地结合自身实际,推出了各具特色的试点政策。

广州试点:突破限制,机制灵活

在适用范围上,广州试点实现了显著突破。其打破地域和机构的限制,开放适用全国机构,不仅适用于广东辖内信托机构在广州的业务,还惠及在广州设有异地部门的全国性信托公司,让更多信托主体能参与其中。

机制设计方面,《广州试点通知》引入预登记机制,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可先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这一举措能有效锁定物权,为后续的信托业务开展提供稳定的物权基础。

流程设计上,广州试点考虑到了遗嘱信托这一特殊场景。在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嘱有效性的情况下,允许信托机构凭遗嘱信托文件单方申请登记,简化了遗嘱信托场景下的登记流程。

厦门试点:明确范围,细化类型与流程

《厦门试点通知》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作出明确界定,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信托当事人申请,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其他法定事项和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以完成权属登记、信托公示登记的行为。

适用范围上,该试点仅限厦门辖内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且针对的是其取得的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权利,同时要求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需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在登记类型上,厦门试点包括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两种类型,共涉及七种情况。

转移登记涵盖六种情况:一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设立信托;二是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此类不动产追加交付信托财产;三是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购买此类不动产;四是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等取得此类不动产;五是信托存续期间,因原受托人辞任或职责终止而更换受托人的;六是信托存续期间或终止时,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将不动产权利分配给受益人。而当资产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发生变更时,则需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厦门试点通知》还对上述每种情况的办理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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