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10月9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期货行业互联网营销活动进入全面规范化管理阶段。新规共十八条,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了系统性的监管框架。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期货公司营销行为也逐渐向线上转移。互联网营销在提升信息传递效率、拓宽服务半径、增加获客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个别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开户、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整体声誉。
全面规范营销活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范围,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这一定义突破了原有的经纪业务营销界限,将期货交易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畴。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行为,同样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新规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其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公司应在总部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互联网营销活动。分支机构必须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相关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这一规定强化了总部集中管理模式,避免了分支机构各自为政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
期货公司需要统一审核管理营销内容,确保其合法合规性。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对于直播传播形式要加强监控力度。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转载未经统一审核的内容,并且对营销活动全流程进行留痕管理,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强化第三方合作管理
《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必须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全面评估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业务合规等情况。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协议内容必须明确第三方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违法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开展居间活动、介入期货业务环节等。期货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期货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费用。当第三方机构超出与期货公司合作范围开展业务,涉嫌非法期货活动时,将依照打击非法期货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规明确了多项禁止性行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统一审核或未经授权的营销内容。不得以承诺或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形式进行营销。同时禁止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
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他期货公司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也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这些规定为期货公司营销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红线,有助于营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