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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强化主动投资的纪律约束 践行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

2025-11-01 1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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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

为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富国基金表示,此次《指引》及其配套规则的出台,将《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举措,其核心在于推进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管理,并强化主动投资过程中的纪律约束,以此引导行业机构恪守“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夯实各类投资风格的基础,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长期可持续的回报,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标尺

2025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精准锁定行业发展症结,提出建立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制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指引,明确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修改、披露、持续评估及纠偏机制,对基金公司选用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切实发挥其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作用。

本次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此前,一方面,业绩比较基准在顶层制度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另一方面,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针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完善的内控流程与偏差修正机制,这使得部分产品未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必要的投资“锚点”,未能以此为参照约束投资行为。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格式和内容也尚未统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的甄别成本。

而本次《指引》及其配套规则的出台,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需遵循“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四大原则。同时规定,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且相关法律文件需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及原因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产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此外,《指引》为基准变更设置了严格门槛,仅因基金经理变更、短期业绩排名等理由不可随意调整,真正实现从“源头”遏制“名不符实”现象,切实保障投资者对产品的认知清晰度。

强化与投资者利益绑定

实际上,本次《指引》的发布,分别从制度设计、内控管理、外部监督等全链条发力,为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业绩标尺”,推动行业更精准地衡量投资业绩,而《操作细则》就业绩比较基准的实操落地进一步细化,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管理人基准选取、托管人外部监督等机制。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为强化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指引》敦促基金管理人要重视“服务投资者财富管理、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发展导向。建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机制的全流程内控体系,促使管理人将产品设计得更清晰、更纯粹。在绩效考核中,强调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引导投资行为回归基准、追求长期稳健回报。

外部监督层面,《指引》加强了“托管人审核把关+销售机构投教引导+评价机构规范评价”的三方协同机制。具体来看,其一,对于托管人而言,需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审慎把关投资风格库,并建立权益类基金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其二,规范销售机构行为,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过往业绩时,需同步呈现业绩比较基准,做好基准相关投教,严禁误导投资者或引导预期收益;其三,明确评价机构准则,基金评价机构需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依据,从投资业绩、风险控制、风格稳定性三方面评估基金管理水平。此外,《指引》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对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权益类基金进行简单化业绩排名。

整体而言,此次《指引》及其配套规则的出台,通过筑牢业绩比较基准这一基础性制度“锚点”,让产品定位更清晰、投资运作更规范、投资者权益更有保障。未来,公募基金将更有力地发挥普惠金融作用,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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