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楚雄银保监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楚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显示,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因四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罚款人民币1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一、未严格执行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三、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四、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部分员工违反禁止性规定。
另外,楚雄银保监分局同时对该行多家支行行长予以警告处罚。
其中,李元(时任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一平浪支行行长)对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易梅(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土官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对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赵学智(时任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兴信用社主任)对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原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郑美艳(时任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经理)对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尹光前(时任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土官支行行长)对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李玉梅(时任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广通支行行长)对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