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指导。此次印发通知,旨在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根据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此次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