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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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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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