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明确,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已按规定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公告》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征收率由5%降至1.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公告》所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税率由12%降至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