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财富领导者
财富汇
|
美股投研
|
客户端
|
FX168 全球视野 中文财经
首页
资讯
速递
行情
日历
数据
社区
视频
直播
点评旗舰店
商品
SFFE2030
外汇开户
登录 / 注册
FX168财经网
>
速递
>
正文
>
2026-09-21 11:28:02
分享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提高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服务效能与便利化水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国家药监局)
24小时热点
暂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