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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董事长张斌:用科技创新迎接金融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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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强金融,强科技,强产业”为主题,
中国银行
原行长李礼辉作为嘉宾代表致辞。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兼秘书长何龙灿,北京银行首席信息官龚伟华等嘉宾,分别围绕“金融强国的实现路径”、“上市公司的创新发展与产业贡献”、“科技向新与金融向善”等话题发表主旨演讲。 作为主办方,金融界董事长张斌在致辞中表示:“金融强国战略是党中央在今年提出的国家战略,指引着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在优化金融服务方面,提出要重点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大篇章’。其中,科技金融位列五大篇章之首,不仅体现出中央层面对科技的高度重视,也赋予了金融服务科技新的历史使命。” 为更进一步阐释科技金融的理念,张斌希望通过汇集金融领域的专家、机构代表和产业界的精英和科技翘楚,共同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科技赋能产业”这一话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金融、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新机遇,共话金融强国、科技立国、产业兴国的重大议题。 张斌强调:“科技金融的核心理念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是金融行业,传统产业获得的提升作用也更加凸显。而用人工智能手段服务金融行业和实体企业,也是金融界最近的战略方向。作为我国最早的垂直财经平台,金融界24年来持续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群体赋能,目前日均服务用户超过千万。在当前的金融数智化浪潮中,金融界以人工智能为战略,开启了智慧信息、智慧数据、智慧投顾‘三智融合’的新征程。” 最后,张斌引用古诗词中的“冬至阳生春又来”表达本场活动的愿景,他表示“尽管当前的资本市场也同样经历着寒冷的冬天,但是,我们相信,科技的力量必然推动金融业春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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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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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要内容: (1) 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3) 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境内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021.09.03:《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出台背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 主要内容: (1)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进行监管,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排查整治工作。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4)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02涉虚拟货币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有的时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链游侵占案),有的时候合同无效(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案),有的时候法院支持虚拟货币归还(上海宝山法院虚拟货币借贷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虚拟货币归还(深圳法院矿机投资返还案)。 1、涉币类案件审判立场 原文: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律师解读: 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众安全。 虚拟货币在中国三大负面清单:(1)虚拟货币不能当钱用;(2)在中国不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在中国经营或者面向中国公民经营都不行);(3)在中国不能ICO、IEO等面向公众的代币融资 对虚拟货币的案件审判,不能偷懒,不能事后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来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币圈的朋友们来讲,可谓是还了公道。毕竟在没有政策出来前的行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则,自然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原文: 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虽然虚拟货币不能当钱使,但毕竟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民间历来有欠钱没钱时,用物来抵账的习惯,这点对于虚拟货币来说也适用。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其他合法的事项产生了支付报酬或者给钱的义务,但又没钱给,这个时候双方约定用虚拟货币来抵账,合法有效。 举个例子来理解这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名义上为了帮员工省税,实际是为了帮项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很多区块链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是采取发放USDT(甚至自家项目Token)等方式,如果员工跟公司有矛盾,闹到法院,法院说你这肉身打工虽然很辛苦,但要工资这事因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估计打工人是绝对不乐意的。所以:币圈打工人,该签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该讨的工资可以大胆地讨。 如果法院要判决支付虚拟货币,但对方没有虚拟货币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订时」、「受益一方」所获价值来进行折算。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以发工资为例:某项目方和员工约定,月薪为10万人民币等额的USDT,如果公司后面不愿意/不能给员工USDT了,那么公司应该给员工10万人民币。 3、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 原文: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4、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原文: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原文: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6、判项及执行问题 原文: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再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7、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03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 2022年我曾在这篇文章《元宇宙很远,NFT很近》中阐述过一个观点:区块链合规应用是NFT,NFT合规应用是数字藏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关于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首先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 1、在中国,虚拟货币并不等区块链。 如何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在中国的限制与否定和对区块链技术的鼓励发展并行,这是理解区块链创业在中国很重要的一个前提。 很多朋友对区块链的理解都是狭隘在虚拟货币,会认为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否定便是对区块链的否定。然而虚拟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的一个场景而已。 与区块链大概念相关有很多可以去创业的地方,和区块链在商业社会的应用场景有很多。 2、中国为什么不欢迎虚拟货币 (1)思想不正确。很多虚拟货币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者机器来发行货币,这事是任何脑子正常一点的央行都不会答应的,要知道,印钞机多挣钱啊。 (2)骗子人太多。骗子是这个世界上最勤奋的人,最新的东西永远都是他们在追赶潮流,以便浑水摸鱼。虚拟货币这个东西,非常方便资金盘或CX盘来行骗。这事国家当然不欢迎。 (3)外汇不好管。众所周知,中国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备的外汇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够跨境的资金是十分有限且实名登记的,区块链这个东西跨国界转移资产太方便了,国家怎么能忍? 3、区块链创业机会在哪里? 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04Web3.0的未来在中国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机会总是眷顾有准备的人。10年后区块链行业会怎么样?我有几个大胆的猜测,很不负责任的那种: 1、2023年行业的大机构和当红炸子鸡项目可能都挂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币要么成为另类资产配置的常规标的,价格缓慢增长到10万刀以上,要么就彻底归零。(不构成投资建议!) 3、稳定币会成为跨境贸易、跨境汇款的首选,主流社交媒体和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稳定币系统,Web3.0时代的全球货币大战会继续博弈。 4、证券型代币已经成熟,只不过路径不是Token成为证券,而是证券成为Token,主流证券交易所会选择使用区块链来作为底层的技术支撑,RWA对应的债权型Token层出不穷。 5、东西方都会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监管沙盒,以注册制的方式允许区块链创业团队发行Token来募资/发债,但会对募资金额和投资人进行限定,参与认购和交易的是合规基金或者合规投资人。 6、功能性代币会成为绝大多数Web3.0应用的标配,正如Web2.0时代的钱包与积分那样。功能型代币不存在募资的功能,只是用于用户激励和网络数据流通使用。跨项目、跨链的功能性代币流转会成为趋势,无论是政府主导的,还是第三方商业机构发起的。 7、NFT会成员线上社交、线上游戏、电商的标配,不会再刻意的强调NFT的以虚促实,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商品会成为日常消费品极为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这些猜想,大概率还是可以发生在中国。 为什么坚信Web3.0的未来在中国 1、中国Web2.0时代积累了全球遥遥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无论是软硬件还是O2O,互联网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很是完备,Web2.0的时代红利中国政府显然是尝到了甜头,互联网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领先身位中国断然不会拱手让人。 2、中国有全世界最优秀的互联网产品经理和运营人才,你说勤奋也好,内卷也罢,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绝对数量领先的优秀互联网人才在产品设计、用户体验、流量获取、商业变现各维度绝对是全球遥遥领先。 3、中国14.12亿人口,移动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就有12亿。这样的统一大市场,多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项目者的羡慕嫉妒恨,更何况这统一大市场还有一道无形的墙予以保护。 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分工不同 1、中国内地区块链是要跟产业结合,以数字经济促进传产业的发展,以区块链要降本增效,促进消费。 2、中国香港走的是虚拟资产金融中心,是以虚促虚。 3、对于中国的区块链创业者来说,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如果是要跟实体产业结合企业,如果你的客户在中国内地,那就安下心来在中国内地发展,不要想着发币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场,做虚拟资产相关的事情,不要犹豫,香港逐渐开放的监管政策在等着你。 本文是我11月参加Conflux树图「北斗计划·大学生区块链科普」课程内容,正好与近期热点契合,与大家分享,欢迎讨论。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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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奖励发放处理方法专利,提高奖励发放处理的效率和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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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奖励发放处理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公开号CN117273817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涉及大数据技术领域,提供了一种奖励发放处理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产品,可具体应用于金融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本申请能够实现提高奖励发放处理的效率和准确率。该方法包括:获取对象的资源转移信息;根据预设达标参数,对资源转移信息进行识别,得到资源转移信息的达标识别结果;在达标识别结果表示通过的情况下,根据预设发奖参数,对资源转移信息进行识别,得到资源转移信息的发奖识别结果;在发奖识别结果表示通过的情况下,向对象发放预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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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政务跨区域办理方法及相关设备专利,提高用户跨区域政务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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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政务跨区域办理方法及相关设备“,公开号CN117278606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提供一种政务跨区域办理方法及相关设备,可用于分布式系统领域,终端设备获取政务办理请求,对政务办理请求中的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后,根据用户身份信息确定用户属地信息后,将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发送至用户属地信息对应的代理服务器,以使代理服务器对政务办理申请信息进行权限审核后传输至对应的属地政务服务器,在获得办理结果后反馈至终端设备,由于用户在当地的终端设备即可将政务办理请求发送至目标区域的属地政务服务器,不需要用户前往目标区域进行办理,提高了用户跨区域政务办理效率,同时,终端设备和代理服务器对政务办理请求多重审核,保障了属地政务服务器的安全,也筛选掉无效的政务请求,提高属地政务服务器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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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流程模板构建专利,提高金融领域审批流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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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流程模板的构建方法、流程处理方法及系统“,公开号CN117273780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公开了一种流程模板的构建方法、流程处理方法及系统,可用于金融领域或其他领域。通过模板配置信息配置初始流程模板,当初始流程模板符合预设审批条件时,将基础定价条件与初始流程模板进行维度绑定,基础定价条件表示符合预设模板规范的定价信息的条件,通过预设集合设计方式对维度绑定的初始流程模板进行设计得到流程模板,流程模板用于根据不同处理人员的配置权限,分配定价单的对应部门处理权限的流转对象并发起审批流程,获取待处理的定价单,通过流程模板确定该定价单所需的处理人员清单信息、审批对象编号和模板编号,通过流程模板对审批对象编号、模板编号和处理人员清单信息进行处理,完成定价单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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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基金智能定投方法及系统专利,可应用于云计算领域、大数据领域或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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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基金智能定投方法及系统“,公开号CN117273947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基金智能定投方法及系统,可应用于云计算领域、大数据领域或金融领域。获取与用户的基金定投配置操作对应的定投组合策略;根据基金范围从各个基金中确定多个第一基金,并确定每个第一基金相关的至少一个第二基金;根据银行基金销量从各个基金中确定第三基金;将从各个第二基金、第三基金和第四基金中筛选的至少一个推荐基金推荐给用户;当检测到用户对各个推荐基金的选取操作时,将选取操作对应的推荐基金和各个第一基金作为投资基金;根据基金组合名称和各个投资基金及其投资占比生成基金组合;响应用户对基金组合进行账户绑定操作时,利用账户绑定操作对应的账户和基金组合中每个投资基金的投资占比对每个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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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区块链招聘管理专利,可追踪招聘情况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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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基于区块链的招聘管理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公开号CN117273681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提供的基于区块链的招聘管理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可应用于区块链领域或金融领域。在基于区块链的招聘管理方法中,获取第一用户的简历信息,将简历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中;将简历信息与区块链中的招聘信息进行匹配;若匹配成功,则生成匹配成功通知,并将匹配成功通知发送给第一用户和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成功招聘第一用户,获取第一用户的劳动合同信息,将劳动合同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中;获取工资发放信息,将工资发放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中,以使银行机构根据工资发放信息完成工资发放。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在招聘完成后,将合同信息以及工资发放信息都进行上链,可追踪招聘情况,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更好地保障求职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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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针对呆滞户的处理方法专利,提高在不同地理区域银行的呆滞户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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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针对呆滞户的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公开号CN117273891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公开了一种针对呆滞户的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可用于大数据领域或金融领域。针对每一个客户账户,判断客户账户是否符合预设转换条件,若客户账户符合预设转换条件,将客户账户转换为呆滞户,读取呆滞户中预先配置的呆滞户状态标参数,呆滞户状态标参数至少包括状态控制参数,通过状态控制参数和不同地理区域银行的监管要求,对交易进行控制处理,以实现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呆滞户的状态控制参数灵活兼容不同地理区域银行的监管要求,提高在不同地理区域银行的呆滞户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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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软件自动部署专利,提高软件的部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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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软件自动部署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公开号CN117270894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提供的一种软件自动部署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可应用于金融领域或其他领域。在一种软件自动部署方法中,获取目标软件的安装程序以及目标软件的第一配置信息;将第一配置信息输入预先构建的软件部署模型,以得到软件部署模型输出的目标软件的部署流程,部署流程包括安装及配置目标软件的步骤顺序,以及安装及配置目标软件的路径信息;启动安装程序,根据部署流程以自动完成目标软件的部署。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将通过预先构建好的软件部署模型直接确定出目标软件的部署流程,从而自动地完成目标软件的部署,无需通过人工费时费力地完成,提高了软件的部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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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中国银行
申请文本生成专利,可满足文本生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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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消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文本生成方法、系统、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公开号CN117272940A,申请日期为2023年9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公开了一种文本生成方法、系统、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可应用于云计算领域、大数据领域或金融领域;响应用户基于文本生成需求的文本格式参数配置操作,获取文本格式参数配置信息;从数据源对应的数据中采集文本字段范围对应的目标数据;根据每个文本字段的字段数据格式名称,从文本生成需求对应的各个字段数据格式中确定每个文本字段的字段数据格式;从预先设置的各个数据筛选规则中确定与数据筛选规则名称对应的目标数据筛选规则;利用每个文本字段的字段数据格式对相应的文本字段进行字段处理,利用各个进行字段处理后的文本字段生成初始文本;利用目标数据筛选规则和文本格式对初始文本进行处理得到满足文本生成需求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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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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