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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议员:这是中国政府向美国人投喂的“毒品”!这一腐蚀性影响“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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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表示,正在审查的潜在协议涵盖了“
公司
治理
、内容推荐和审核以及数据安全和访问方面的关键问题”。该公司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从组织和技术上将美国用户数据与TikTok的其他业务隔离开来。 但由于谈判明显缺乏进展,一些批评TikTok的人,包括国会和州一级的人,开始推动在政府设备上禁用这款应用,甚至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禁用。 加拉格尔在《与媒体见面》节目中表示,他对将TikTok出售给一家美国公司持开放态度,但“细节决定成败”。他接着说,“我不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党派问题。” 当被问及俄罗斯投资Telegram和沙特投资推特(Twitter)时,加拉格尔说,他“广泛的担忧是,我们看到威权政府利用技术来对其公民实施全面控制”,他称之为“技术极权主义控制”。 加拉格尔还呼吁“互惠”,他指出,中国官员可以使用推特等应用程序,但中国公民却不被允许使用这些应用程序。他说,他希望看到这样一种安排:“如果你们的政府不允许你们的公民访问这个平台,我们就会拒绝你们的政府官员访问同一个平台。” “政府不能抚养你的孩子,不能为你保护你的孩子,”加拉格尔说,“但为了创建一个更健康的社交媒体生态系统,我们可以做一些明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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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特
2023-01-03
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股权变更获批,国资公司持股将增至7.47亿股,占比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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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管理,提升资本管理能力,持续完善
公司
治理
与内控机制。 公开资料显示,天津滨海农商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24日,股本总额90.99亿元,其中国有股份占比64.79%,民营股份与自然人股份占比35.21%。 截至2022年9月末,全行资产总额2200.46亿元,其中各项贷款1281.32亿元,负债总额2072.18亿元,其中各项存款1724.93亿元,设立营业网点101家,覆盖天津市整个辖区并辐射新疆和浙江,在岗员工2508人,平均年龄36.8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92.94%,并发起设立天津北辰村镇银行,参股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公司和河南南阳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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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1-01
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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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督促国盛证券按照要求,持续完善
公司
治理
及各项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合规稳健运行。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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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2-12-30
探讨ESG理念,助力可持续发展,金融界ESG年会成功举办!ESG研究中心同步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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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来要求被投企业履行环境、社会以及
公司
治理
的责任。企业也必须提出一个相对比较高的标准来要求自身,才能够进入真正的现代化,成为领先企业。 比如在环境治理领域,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目标是2050年实现碳中和,中国的目标是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企业该如何选择?李俊峰表示,不能因为要求在2030年前达峰,就最后一天才去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就2060年前的最后一天碳中和,这不是一个非常好的环境责任的态度。 董玥莹则分享了博时基金近年来构建的一系列系统且可执行的ESG投资政策。比如在ESG投研管理方面,博时在投前阶段,对公司进行可持续分析评价;在投中阶段,对所有主动管理权益基金建立了ESG量化筛选标准;在投后阶段,密切跟踪公司情况,通过投票和沟通督导促进被投公司改进可持续表现。 公益行动如何赋能企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正积极参与到公益事业中,企业做公益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利用公益力量赋能自身发展的有力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博士在开幕演讲中提到,正所谓“只有富有爱心的财富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财富;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他认为,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新时代义不容辞的使命,是将企业可持续发展融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历史征程中的重要选择。 对于企业如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李晓林给出了如下建议:首先,建立健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长效机制;其次,打造构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优质平台;第三,策划发展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品牌项目。 中金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姜镪的看法与李晓林不谋而合。他指出,积极开展公益事业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在具体举措方面,姜镪认为,企业可以从端正态度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文化、促进企业发展和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规章制度、从战略高度重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积极解决社会问题六个方面做工作。 打造共享共赢的ESG价值平台,金融界ESG研究中心正式上线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ESG年会上,金融界ESG研究中心也宣布正式上线。金融界副总编辑赵昀伟表示,作为投资者信赖的财经金融门户,长期以来,金融界一直站在金融领域的最前沿,构建高水平、高标准的投资市场为己任,通过专业、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促进投融资双方的互信和交流。 为促进产、学、研ESG传播和交流,帮助企业提升ESG绩效水平,以及赋能ESG投融资健康发展。2022年6月,金融界联合企业社会责任和ESG研究领域的多方专业机构共同发起成立金融界ESG研究中心。 ESG研究中心以“ESG竞争力领航可持续发展”为主旨,为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投资者、评级机构、媒体等利益相关者搭建高质量沟通渠道,打造共享共赢的ESG价值平台,助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向下扎根、向上而生、赢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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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证监会核准国盛证券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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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后,应当持续完善
公司
治理
及各项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合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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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金智奖”2022金融界上市公司价值评选结果揭晓 海尔智家等十家企业荣获中国上市公司ESG践行卓越典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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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ent)、社会(Social)以及
公司
治理
(Governance)三方面为核心,向下细分为三到四层具体指标进行评分。该奖项主要从上市公司ESG综合得分、ESG单项得分、ESG综合得分所属行业排名、市值等多个维度,最终表彰综合表现优异的上市公司。 本次获得202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ESG践行卓越典范奖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有较高的ESG综合得分,在A股上市公司中ESG综合得分同样靠前。以海尔智家(600690.SH)为例,基于中国企业出海创牌先行者的优势,早在2008年海尔智家就发布了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随后的十几年里,海尔智家将ESG理念贯穿于经营发展的全过程,并频频获得外界认可。 近日,国际权威指数机构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明晟公布了最新年度ESG评级结果,海尔智家评级由BB级上调至BBB级,持续保持国内同行业最高。在此之前,海尔智家还被同时纳入恒生指数三大ESG指数,包括恒指ESG增强指数、恒指ESG增强精选指数及恒生国指ESG增强指数;在2022年度Wind A股上市公司ESG评级榜单中,获评AAA级排名第一;今年成功上榜《财富》首份中国ESG榜单。 当前正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把实体经济做强做优的关键时点,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的的方针面前,金融界期望通过设立该奖项,促使更多的上市公司积极聚焦主业,用心经营,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稳健。 202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ESG践行卓越典范奖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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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金智奖”2022金融界上市公司价值评选结果揭晓 海尔智家等十家企业荣获中国上市公司ESG践行卓越典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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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ent)、社会(Social)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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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三方面为核心,向下细分为三到四层具体指标进行评分。该奖项主要从上市公司ESG综合得分、ESG单项得分、ESG综合得分所属行业排名、市值等多个维度,最终表彰综合表现优异的上市公司。 本次获得202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ESG践行卓越典范奖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有较高的ESG综合得分,在A股上市公司中ESG综合得分同样靠前。以海尔智家(600690.SH)为例,基于中国企业出海创牌先行者的优势,早在2008年海尔智家就发布了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随后的十几年里,海尔智家将ESG理念贯穿于经营发展的全过程,并频频获得外界认可。 近日,国际权威指数机构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明晟公布了最新年度ESG评级结果,海尔智家评级由BB级上调至BBB级,持续保持国内同行业最高。在此之前,海尔智家还被同时纳入恒生指数三大ESG指数,包括恒指ESG增强指数、恒指ESG增强精选指数及恒生国指ESG增强指数;在2022年度WindA股上市公司ESG评级榜单中,获评AAA级排名第一;今年成功上榜《财富》首份中国ESG榜单。 当前正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把实体经济做强做优的关键时点,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的的方针面前,金融界期望通过设立该奖项,促使更多的上市公司积极聚焦主业,用心经营,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稳健。 202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ESG践行卓越典范奖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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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A股罕见!71%股东同意率仍视为不通过,上海莱士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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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注
公司
治理
的人士指出,上海莱士的这一章程修订,相比过往更为严格,设置高比例的表决线,对中小股东保护更为突出。但同时,公司在第一大股东持股高于25%的情况下,若遇到恶意收购等事项则能保护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地位及表决权威。 截至9月30日,上海莱士第一大股东“GRIFOLS,S.A.”持股比例为26.2%,也就意味着在重大事项上,若第一大股东不同意,则投票结果将不可呢达到75%的同意率,以此凸显大股东的重要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中,上海莱士还有三项“特别表决”压线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率均为75.05%,刚好超过3/4以上,惊险过关。 上海莱士主营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8年6月上市。2015年,上海莱士股价一度达到26.53元/股,截至发稿,公司股价为6.29元,较巅峰时期仅剩余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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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红杉中国李俊峰:企业投资ESG就是投资未来,也是投资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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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实体企业的环境指标、社会责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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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指标提出标准或者要求,或者进行协商讨论,用比较高的标准来要求被投企业实现环境的治理、社会责任的治理以及公司的治理。 尤其是在
公司
治理
方面,企业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比如一些企业会在会议、报告里标榜自己是“5+2”“白加黑”“996”等等,这些不顾劳工权益和身体健康的方式并不值得提倡和宣扬,但很多企业经常把这作为企业有竞争力的重要表现。 李俊峰表示,这种表现在很多条件下并不被全球所认可,特别是在加入泛太平洋计划、数字合作计划等一系列国际贸易伙伴关系之后,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我们的企业可能还不太认识到这一点。 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李俊峰认为,机构应该告诉后来的企业或者对ESG认知还不是特别深刻的企业,让它们去深入了解ESG对企业本身的要求,同时机构要对企业进行监督,可以经常召开一些关于ESG的对话,组织比较先进的企业和一般的企业进行对话,让大家共同学习,并且让大家看到通过履行ESG的责任和义务之后,企业到底得到了什么。 对于ESG,很多人会觉得是一种代价或者一种投资。李俊峰表示,把ESG作为代价可能是不正确的,作为一种投资是可以理解的。企业投资ESG就是投资未来,也是投资自身的价值。一个企业的价值有多高,主要体现在其为社会创造了多少价值,只是追求自身的价值,是无法体现社会价值的。所以说这种ESG价值观也是需要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 同时,李俊峰认为,金融机构与被投企业之间也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比较的过程。投资机构通过成功投资一些履行ESG责任,又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也会积累一堆投资的经验,用这些经验来指导更加准确的投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是相互学习,相互推进、相互促进的,理解到这一点是非常之重要的,但我们在很多方面很多时候可能还没有理解到这一点。 李俊峰举例道,2005年左右,中国刚刚签订了《京都议订书》,并且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那时金融机构投资了一批非常时髦的企业,国内有20多家光伏企业在中国大陆、香港、纳斯达克以及法兰克福、伦敦等不同的金融板块上市。但是在浪潮之后,有一半以上的企业破产、亏损了,虽然这些企业的选择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 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在投资之后,没有对被投企业开展深度的对话和交流,使得很多企业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有些企业破产了,有些企业由于融资来得太容易太方便,而逐步失去了投资价值。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批企业遇到了严重的困境。 但是反过来也可以看到,在2012年金融危机之后,虽然面临着贸易不公平等方面的挫折,金融机构又投资了一批新能源企业,包括光伏、储能电池、电动汽车等,这时的金融机构变得聪明起来,开始与被投企业进行交流,深刻的领会ESG的真谛。所以2012年之后投资的这批企业变得比较成熟和成功。这也是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批评、相互借鉴、相互帮助的结果。 李俊峰总结道,ESG一方面要看大趋势,同时还要看企业的各种行为。因为在大方向大趋势不改变的条件下,总有一批企业做得好一些,有的企业做得差一些,做得好的企业就可以长盛不衰,做得差的企业可能就是各领风骚三五年,这就是金融机构在投资时要和大家进行讨论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李俊峰认为,ESG是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选择,因此企业、投资机构都要把ESG作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标准和重要理念来进行宣传,它不仅仅是为企业贴一个标签或企业的信誉,而是提升企业内在自身的活力。只有被投企业有了可持续发展的活力,投资资本有自己非常有价值的投资价值观念,才可以取得更多的成功。 投资机构和企业如何共同推进ESG的广泛采纳和推广 现在是一个变革的时代,从投资的角度看,是一个绿色发展转型的时代。过去高度依赖资源得工业化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现在走向了一个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新时代。 李俊峰表示,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金融机构和被投企业共同合作,来实现投资的可持续发展,被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要通过企业才能够实现,才能够把政策和消费者联系起来。 比方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只有企业生产的电力是低碳的,生产的汽车是低碳的,生产的住宅是低碳的,消费者才能真正能够消费起低碳产品,享受到低碳服务。所以只有所有企业实现了碳达峰、碳中和,整个社会才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李俊峰强调,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企业责无旁贷,金融机构也是责无旁贷,如何推动所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实体经济和金融资本共同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所以把ESG贯彻到整个可持续发展的方方面面,需要双方的合作和努力,只有双方共同合作和努力,才能真正践行ESG理念,推动有价值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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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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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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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合作机构管控、内部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三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加强和完善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银保监会将以《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 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
公司
治理
、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年报等适当方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公众披露。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机制,对产品和服务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可回溯管理便捷性,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有效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提升培训效能,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合理分配权重,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方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以5年为一个周期全面覆盖本机构相关部门和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 公平交易权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 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第四章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第三十五条 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第六章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于使用书面形式征求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等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 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业务和信息系统,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访问、操作权限,落实授权审批流程,实现异常操作行为的有效监控和干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采取监管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行为监管要求,对经营活动中的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报告。 重大事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导致大量集中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五十一条 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设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监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优化治理结构,建章立制,提升调解效能,通过线上、现场、电话等途径,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 (四)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五)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六)将相关问题在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七)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含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邮政企业代理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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