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这笔钱,尽管管理处最后降到1000加元,但董先生依然拒绝。 最后,事情闹大了。 管理处找律师支招,结果律师就太狠了。 律师随后发律师信给董先生,现在不再是1000加元了,而应付金额为 9,242.20 元,其中包括 4,440.90 元为修复费用和邻近单位的维修费用,在加上 4,842.62 加元的律师费。 律师还称,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管理处有权对您的商铺启动产权留置权( lien )诉讼以收取这些费用。 对于律师的这个威胁,董先生没有屈服。 2017年2月22日左右,一份业主留置通知书发给了董先生和董女士。 由于董一直没有付款,2017 年 5 月 8 日左右,向董氏夫妇发送了一份强行出售通知, 通知称,如果在 2017 年 6 月 26 日或之前未支付 11,873.71 元(包括利息),将出售该单位以支付这些费用。 今年2023年5月,安省高等法庭对这起纠纷进行判决,法官Fowler Byrne J.对案件进行判决。 法官不同意管理处的说法,直斥荒谬无理。 法官称, 首先,管理处没权 要求其任何商铺业主需要 雇用专业人士 来断开其 HVAC 空调装置 。 其次,法官认为发现董女士确实在 2016 年 9 月 27 日之前就断开了她的暖通空调装置。 此外,董先生及其商铺租户吴女士的证据表明,在 2016 年 9 月初开始屋顶维修之前,暖通空调装置就已开始运行。 最后,法官称, 所产生的费用并非由于董女士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因此这些费用不存在有效的留置权。 所以,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的留置权索赔应立即解除,费用由管理处自行承担。 ref: https://www.canlii.org/en/on/onsc/doc/2023/2023onsc2998/2023onsc2998.html 作者:丁其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