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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回应“限制出口光伏技术”:目录并不针对某一特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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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一特定行业。商务部指出,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
华人
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了修订,近日刚刚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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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2-09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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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附属机构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以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章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至少包括: (一)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各附属机构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或者联合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投融资类: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证券回购、拆借、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投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二)资产转移类:包括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其他出售资产交易等。 (三)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精算、咨询等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信息展示、销售推介、委托或受托销售;有价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包括存款、保险业务、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提升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控股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效衔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定价指引、限额管理、禁止行为、内部审计和责任追究等。 (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回避、报告和披露等。 (五)指导和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 (六)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 (七)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 (八)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稳健性影响的评估检查。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并正式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包括: (一)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统筹关联交易管理、审议、批准和风险控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相关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维护关联方清单、拟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等工作。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承担指导和督促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方信息档案的更新、维护、分类和汇总等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验证,并及时在集团内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能够及时识别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明确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并且自相关人员任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向金融控股公司报送,配合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按照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素对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因交易特殊性而无法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定价的,应当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和条件设定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必要时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每年对交易限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可以适度调整,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限额。 (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限额,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限额。 (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限额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并详细说明限额设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六)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合理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应具有真实商业背景,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 金融控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二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金融控股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金融控股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充分了解附属机构所在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督促附属机构满足有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指导和督促未上市且未受行业监管的附属机构,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维护附属机构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受监管实体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指定或设置专门的组织,履行该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收集附属机构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按照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时间等因素对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关联方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按季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汇总分析和监测预警,每年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附属机构应当配合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四节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内部交易,及时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有效促进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分析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 (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问题。 (三)是否存在转移收入或隐藏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问题。 (四)金融控股公司和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不同附属机构之间的交易依赖关系,以及各附属机构经营的独立性。 (五)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集团和附属机构经营稳健性的影响。 (六)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节 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时对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关联交易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防止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之间的交叉传染。 第三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重点机构和集中程度等。 (二)交易架构、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等要素。 (三)是否存在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以及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风险外溢。 (五)有助于理解金融控股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并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报告和披露工作,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等。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交易协议,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限额管理情况、交易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等。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整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 第三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逐笔披露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在公司网站合并披露。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在公司网站披露本季度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作出专项说明,提高金融控股集团运作的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管理、报告、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经营活动等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实施处罚。 附属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发现的线索、证据移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措施。 第四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记入履职记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问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该股东的权利或者要求其转让股权等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将发现的线索、证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豁免认定的关联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仅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关联董事、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受监管实体,是指受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境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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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2-09
以共享模式推动税务数字化转型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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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遵从。 一、引言 2021年,《中
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伟大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企业正加快规划数字化战略。税务信息化系统起步较晚,已然成为企业整体数字化转型的短板。 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的成立,到《“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再到金税四期,中国税收征管体系日新月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税务管理依然停留在手工开票、线下台账、人工算税和被动风险防控的阶段。 税务数字化转型是企业整体数字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务共享模式则是实现转型的最好方式。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福特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共享服务中心,并获得成功。至此,共享服务理念开始融入企业管理,同时也激发更大范围的理论研究。 Robert W.Gunn(1993)等人指出共享服务是公司试图从分散管理和少的层级结构中取得优势的一个新的管理概念,它的思想在于共享组织成员和技术等资源。 Moller(1997)具体定义了共享服务的特点:共享服务中心是一个独立组织实体,为企业内的不只一个业务单位(分子公司或业务部门)提供明确的活动支持。 Bergeron (2003)认为共享服务是将已经存在于不同单位、部门中的业务职能集中于一个新的、半自治的业务单位内,这一单位有着明确的管理结构,专门负责为母公司的内部顾客们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创造价值的服务,这就如同一个公开市场上提供专业服务的竞争者。 Andrew(2005)在其管理著作《服务共享》中提到,共享中心的关键在于它能够使人们将精力集中于高效增值而不是冗杂无价值的业务流程中。 刘汉进(2004)在论文《共享服务的决策、实施与评价研究》中认为,共享服务是企业克服组织失灵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内部组织的半市场化,是有效利用组织和市场双重优势的一种组织创新。企业通过内部共享服务放弃了对运营单位的部分控制权,在组织内部赋予了部分市场属性。共享服务的作用,在于通过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单元间的组织和资源整合,实现服务共享,从而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税务共享中心建设的必然性 (一)应对税收征管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发文明确提出在税收治理上要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的突破,通过“信用+风险”的动态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能够运用一系列规则指标和算法模型对纳税人实时精准“画像”。在动态信用监管方面,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多更优的增值服务;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大检查频次。在动态风险监管方面,重点关注纳税人的税费遵从风险,实现事前服务提醒和提示更正、事中风险监控和业务阻断、事后快速响应和及时应对,并将风险应对结果计入信用积分,实现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 税务局已经先于企业实现税务数字化监管。依托于全电发票,金税四期将构建起更加清晰、完整的数据链路。企业从上游采购了什么,向下游销售了什么,税务局一清二楚。再加上纳税申报数据,海关数据,银行数据、工商数据,企业在监管机构面前几乎是透明的。如果企业应对不当,将面临税收处罚甚至是影响声誉。 企业的破解之道在于税务数字化转型,搭建自己的税务共享平台,对税务流程实现精细化管理,对涉税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对税务风险进行快速识别与阻断。 (二)破解税务管理困局 税务管理一直是企业的薄弱环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架构不合理。从纵向看,缺乏垂直管理层级,使得上下级沟通不顺畅,总部的税务政策、管理办法无法下达,分子公司的税务数据无法上报;从横向看,缺乏平级部门联动,税务部门无法指导其他部门的涉税业务,其他部门因业务产生的税务数据也无法汇总到税务部门。 2.管理流程不清晰。在发票领购、发票使用、税务核算、申报缴税、优惠利用等方面,分子公司各搞一套,缺乏全集团统一、规范、清晰的处理流程。 3.风险体系不健全。税务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税收法律法规晦涩难懂且变动频繁,各地税务局的监管差异,使得企业时刻暴露在税务风险之中。企业没有建立起完整、实时的税务风险预警和监控体系,因此无法快速识别税务风险,也就无法应对风险。 4.税务数据不重视。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税务数据分散在各个成员单位手中,形成数据孤岛。管理者一方面无法汇总这些数据,另一方面也没有利用这些数据。没有数据支撑,管理者无法掌握企业税务的总体情况,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更是无从谈起。 5.集团管控不到位。企业对各业务板块、业务单元的税务管控要求和管控点不明确,税务KPI指标体系不健全。集团总部无法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审视税务状况及问题。 税务共享平台的特点是管理垂直化、流程标准化、数据集中化和监控自动化。依托于共享平台建设,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将获得质的提升。 (三)支撑业务发展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运营已经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单元快速增长。面对日益复杂的税收监管环境以及资源在地理上越来越分散,为每个业务单元配备税务职能是不现实的,企业需要重新定义未来税务职能,思考未来税务管理架构,将税务职能转换为战略性商业资产。 税务共享中心可以将分散于各业务单元,重复性高的税务业务进行流程再造与标准化,并集中到共享中心统一处理,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效率、提升专业性、节约成本和降低税务风险。更为重要的是,一线业务单元可以轻装上阵,聚焦主营业务,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四、税务共享中心核心理念 (一)平台共享 基于SaaS模式,企业可以快速部署税务共享平台,所有成员单位将在统一的平台上处理涉税业务。该平台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纳税主体为基本单元,通过各级虚拟组织(按地理区域或者行业板块),连接集团总部,建立起多层级的垂直管理体系和数据汇总关系。 2.依据企业税务管理制度,在平台内设定统一的数据采集规则、税务核算规则、税务处理流程,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和流程。 3.依据企业实际的税务管理职责体系,在系统平台上构建起各类涉税业务的管理层级和审批流程。 4.根据平台使用者的职责范围,设置系统内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在实现共享的同时,又做到组织隔离和数据隔离。 通过共享平台,集团税务管理制度转化为系统规则,使得税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集中化。集团总部可以依托于这个平台实现垂直化管理。税务人员能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释放出来,专注更有价值的税务工作。 (二)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的前提是数据集中,形成完整、统一、实时的数据仓库。数据集中包括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 从横向上看,共享平台需要连接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获取涉税数据。例如,对接合同管理系统获取印花税计税依据;对接资产管理系统获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计税依据;对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获取工资数据及员工个人信息,用于个人所得税核算;对接财务核算模块,获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科目余额表用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这些获取的数据在经过整理、过滤之后,集中存储于共享平台数据仓库。 从纵向上看,共享平台能够实现数据的逐级汇总。数据从纳税主体汇总至区域中心,再从区域中心汇总至企业总部。这些数据包括:发票数据、申报数据、缴纳数据、税务档案等。在这一过程中会分别形成税号级数据仓库、区域中心数据仓库和集团级数据仓库。 形成各层级的数据仓库后,内部管理人员可以依据权限,随时查阅相关数据。在应对税务审计、税务稽查时,系统管理员也可以对外部人员开放查阅权限。 (三)人员共享 业务单元不再设置税务专岗。不需去税务局现场办理的业务全部集中至共享中心处理。需要去税务局现场办理的业务则由共享中心准备相关材料,由业务单元安排人员协助办理。 税务共享中心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置区域共享中心,负责部分成员单位的税务业务。区域共享中心可以专门设置,也可以由某个成员单位的税务部门来担任。另一种是集团共享中心,直接垂直管理各个业务单元以及区域共享中心的税务业务。 共享平台实现了职能集中化,它可以使税务人员获得专业能力提升,使企业获得帕累托最优,也可以使业务单元更加专注核心业务。 (四)知识共享 税务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税收法律法规。这些通常晦涩难懂,而且变动频繁。据统计,仅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各类税务公报140余篇。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涉税实务,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和稽查案例,通过共享平台下发给成员单位。 2.企业税务管理资料。包括:税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培训视频、税务通知等等。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下发,并且由平台自动化监督相关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进度。 3.员工税务实践。员工可以把自己总结的一些税务实操心得分享到平台,也可以将自己遇到的问题发布至平台,以获得其他同事的协助。 共享平台加速了知识传播,使得企业内税务人员的整体水平获得提升。 五、税务共享中心核心功能 税务共享中心建设必须依托于一个强大的系统平台。基于对企业税务信息化需求的理解,我们为企业设计了税务共享平台的核心架构,如下图: 税务共享平台的功能层级包括:基础层、运营层和管理层。 基础层,主要是系统平台的相关基础配置,包括:系统设置和基础设置。 运营层,主要处理日常涉税业务,包括:发票及涉税数据管理和税务计算与申报。 管理层,主要满足内部税务管理需要,包括:风险管理和集团管控。 税务共享平台是一个中间桥梁,它前端连接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后端对接税务局。它将获取的各类数据进行税务处理,转化成纳税申报数据,然后报送税局。同时,沉淀在平台的数据,也将被用于风险管理和集团管控。 (一)基础设置 这个功能模块主要是维护纳税主体各类基础涉税信息。在系统上线运行时,税务人员需初始化配置这些信息。这些信息是后续深度税务应用的基础。 1.基本信息。纳税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生产营业地址、所属行业、纳税信用等级、主管税务局、适用会计制度、核算方式、申报类型、所属区域、所属板块、隶属关系、税收管辖地详细地址、企业电话、税务登记状态、工商经营状态、企业成立时间。 2.扣税银行账户信息。三方协议书号、签订日期、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3.人员信息。分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种角色展示,企业内部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负责人,企业外部人员包括税务专管员、税务代理人员;每个角色可维护以下信息:姓名、邮箱、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4.税种信息。纳税人类型、税率、预缴计提周期、预缴申报周期、征收方式、所得税是否汇总缴纳、总公司是否独立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组织代码。 5.科目映射配置。为满足会计口径向税务口径的转化,形成完整的税务科目体系,需配置会计核算科目和税务科目的映射关系。 (二)发票管理 1.销项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实现在线领用、退回和分发发票,实现对各税号不同发票类型的库存余量实时监控。发票开具,对接销售管理系统或者应收模块,实现从业务单据触发开票,正式发票号码、代码自动回写业务单据,形成完整数据链条。可在共享平台作废、红冲发票,可拆分合并发票。发票统计,提供开票情况月度汇总表(按税号和按开票点统计)、业务单据与开票数据比对表。 2.进项发票管理。进项数据获取,自动从税局端获取认证抵扣信息,包括以往年度的信息。OCR识别,系统自动识别纸质发票票面信息,形成结构化数据。发票认证,根据发票记账状态,实现发票自动认证。财税比对,将发票的记账数据与认证数据进行比对,出具比对表。 所有的进销项数据都会通过共享平台的发票池进行集中管理,用户可进行各种维度、钻取式查询,也可生成各类分析报表。 (三)纳税申报 1.税金计算。数据源管理,共享平台对接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获取各类涉税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和永久保存。同时也可以通过Excel将数据导入共享平台。计算底稿,获取的数据会用于生成各税种计算底稿,税务人员可对底稿进行修改。生成申报表,依据底稿数据生成各税种申报表。 2.一键申报。按预先设置的审批流程,发起申报表审批。完成审批的申报表,通过数据接口直接报送至各省电子税务局。 3.税金缴纳。按预先设置的审批流程,发起税金缴纳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调用接口完成税金扣款。 4.税金凭证。共享平台会自动生成各税种的计提和缴纳凭证,并推送财务核算模块。 (四)税务管理驾驶舱 管理驾驶舱以可视化的方式,多维度展示全局税务数据,并支持穿透式查询。展示内容包括:税费多维统计、地方财政贡献统计、税费数据趋势分析、税费数据比重分析、发票异常监控、税务风险监控、申报进度监控等等。用户也可根据管理需求,自定义展示内容。 (五)税务风险管理 1.风险扫描。利用风险指标模型实时对涉税数据扫描,发现风险,主动触发预警。指标来自监管机构、咨询公司以及用户个性化指标。 2.申报监控。实时监控全局、全税种的填报进度、申报进度、缴款进度,并实现银账税比对。 3.税负分析。对成员单位、全税种、多时间周期进行税负分析、税负变动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事项追踪。对重大或专项涉税事项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跟踪管理,例如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六)税务管理报表 主要包括外部监控报表和内部管理分析报表。外部监控报表包括千户集团月度/季度报表、国别报告信息表,共享平台会对接前端系统并采集数据后按照外部监管样式要求自动生成。内部管理分析报表包括:日常涉税统计类报表、税务筹划统计报表、税收优惠统计报表、税务检查统计报表、纳税信用等级统计报表、信息收集统计报表(如政策建言)、数据上报审核情况统计表等。 (七)税务档案管理 税务档案纷繁复杂,主要包括:1.纸质发票。2.申报数据,申报表、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3.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文件。4.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文件,包括:认定管理类、出口退税类、税务登记类、申报征收类、发票管理类、证明管理类、税务救济类、备案类、减免类、其他退税类、其他管理类、税收协定待遇。 共享平台会对税务资料分类管理,并支持上传各种格式的税务文件。税务档案会永久存储,可在线上直接调阅文件。 (八)税务知识库 税务知识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行业和地区税收政策、税务案例、专家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系统操作手册、各税种业务指导等。 税务管理平台能自动更新知识库。同时根据用户业务特征,平台对法律法规等知识进行过滤,筛选出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将相关内容投送至指定人员。 六、结语 企业税务战略、税务管理和税务运营可以借助税务共享平台快速落地,从而最大化发挥税务职能价值。对此,企业管理者应尽快制定税务数字化转型战略,推动税务共享中心建设。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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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09
德生堂闯关港交所 勉强扭亏因减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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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药店并不止德生堂一家,还有漱玉平民、
华人
健康、贵州一树等公司。由于中国药店市场格局分散,德生堂的未来发展也可以预见激烈竞争。 从招股文件披露的数据来看,德生堂的营收近年持续增长,从2020年的17.53亿元上升14.8%至2021年的20.14亿元;去年前9个月,其营收为17.07亿元,较上一年继续增长16.4%。 公司近年营收上升,主要归因于全渠道药品零售业务增长,以及综合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持续完善。其中,药品零售是公司营收的绝对“主力”,近年来,该公司全渠道药品零售业务的营收,均占总营收接近98%。 但德生堂的业务长期亏损,直到去年前9个月才勉强扭亏为盈,期内利润为77.2万元,而2021年同期的亏损达到4,086万元。但在去年四季度新冠疫情升温期间,多地实施的封控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德生堂的线下药品零售业务也受到打击,最终或影响全年盈利表现。 不过值得留意的是,德生堂扭亏的背后原因,可能反而是因为大量关店。招股书显示,自2020年以来,由于全国爆发新冠疫情,德生堂调整经营和销售策略,已经关闭上千家分店,其中仅2022年前三季度,就关闭了574家,期内营收成本及销售开支占总收入的比重,也从前一年同期的66.4%和26.1%,分别降至65%和24.7%。 行业竞争激烈 在医疗行业的不同赛道中,药店的专业门坎相对较低,德生堂面临众多竞争对手,拓展之路恐怕不容易。 根据灼识报告,中国药品零售市场相对分散,以2021年营收计算,前10名连锁药房营收占比不到市场的20%,而即使在主力业务线下药品零售方面,德生堂的营收在全国药品零售商仅排在第16位,占整个中国药品零售市场的0.3%。 不过,这一行业已经涌现多家上市公司,2014年,一心堂(002727.SZ)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交易,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交易的连锁药店;此后,益丰药房(603939.SH)、老百姓(603883.SH)、大参林(603233.SH)等同业纷纷在上海挂牌,这些公司2021年营收均破百亿元,是德生堂的5倍以上。 由于市场分散,这些已上市企业仍持续扩展以提高市占率,例如一心堂和益丰药房在2021年新增自建门店数量逾千家,老百姓和大参林也分别新增超过800家和900家门店,与大减门店的德生堂背道而驰。 除此之外,近两年还有泉源堂大药房、
华人
健康、达嘉维康以及养天和大药房等多家药店筹备上市。在越来越拥挤的赛道上,德生堂想脱颖而出,或许需要更具差异化的竞争策略。(来源:bamboo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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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2-09
掌舵!孟晚舟从4月1日担任华为轮值董事长,领导董事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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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指控。中
华人
民共和国驻加拿大大使馆于12月6日表示坚决反对并强烈抗议,向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立即恢复孟晚舟的人身自由。 孟晚舟引渡事件成为中国和美国政府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孟晚舟是华为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随后在与美国检察官达成协议后被允许回国。加拿大司法部发布正式声明,鉴于美国方面撤销对孟晚舟的引渡程序,加方已无理由继续引渡程序,司法部长代表已撤销起诉,结束了1028天的引渡程序。法官免除了孟晚舟的所有保释条件,允许孟晚舟自由离开加拿大。孟晚舟随即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并于9月25日晚抵达深圳。 华为网站去年宣布,公司首席财务官孟将担任轮值董事长,但没有具体说明她的任期何时开始。 出任这一职位后,孟晚舟将担任公司的最高领导人,并领导华为董事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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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捣药秋复春
2023-02-08
拜登国情咨文多次“点名中国” 中方最新回应:中美并非“你死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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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任总统之前,人们谈论的故事是关于中
华人
民共和国如何增强自己的实力,而美国如何在世界上衰落的。不会再有了”。拜登表示,在竞争中击败中国将使美国团结起来,因为美国在世界上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拜登称:“我不会为我们正在为使美国变得强大而进行的投资道歉。(我们)投资于美国的创新,投资于将决定未来的行业,投资于中国打算主导的行业。投资于我们的盟友,与我们的盟友合作保护我们的先进技术,以使它们不被用于针对我们。今天,我们正处于几十年来与中国或世界其他国家竞争的最有利地位。我会致力于在能促进美国利益和造福世界的领域与中国合作。” 拜登还警告称,如果中国威胁美国主权,美国“将采取行动保护我们的国家”。拜登在提到中国气球坠落事件时说:“但我们不应该有所误解。正如我们上周明确表示的,如果中国威胁到我们的主权,我们将采取行动保护我们的国家。我们一向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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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
1评论
2023-02-08
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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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相关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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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2-08
ISP GLOBAL:预期2023前半财年拥有人应占净亏损约210万至230万新加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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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运营分部(「EC分部」)于该期间在中
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的部分业务扩张及营运所产生的行政成本及工资开支增加。 虽然公司期内收入增加,但因EC分部于该期间在中国的业务扩张所导致的开支增加的影响有所抵销。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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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2-08
鲁抗医药:苯甲醇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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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本品注册申请。 通知书有效期:至2028年2月2日 医药领域中,苯甲醇是医药合成的重要中间体。本品可作为抗菌剂,具有中等抗菌活性,用于抑制革兰阳性菌、霉菌、真菌和酵母菌。作为药用辅料,主要作为药膏或药液的防腐剂。苯甲醇是通过作用于微生物细胞膜,其分子在细胞膜中定向排列,损害细胞膜的脂质-蛋白质的结构,引起菌体的形态变化,导致蛋白质变性,呈现杀菌作用。具有局部抗菌、止痒、麻醉止痛等作用。 目前,苯甲醇原料药登记企业共两家,另一家为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在公开渠道查询到苯甲醇原料药的市场销售情况。 公司苯甲醇于2022年4月转为单独审评审批,近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该原料药在CDE原辅包登记信息平台上显示状态为“A”。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用于该药品研发投入累计约人民币939.90万元(未经审计)。 公司的苯甲醇原料药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表明该原料药符合国内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要求,可以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有助于拓展公司业务领域。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药品销售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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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2-08
国产设备进军超高端领域!开立医疗新一代彩超诊断系统今日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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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于近日取得中
华人
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批准日期为2023年02月07日,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6日。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资料显示,超声设备产品拥有较高的利润率,通常可达到60%。市场规模方面,我国国内超声市场广阔,仅2021年招标采购金额就高达192亿元。因此,超声设备市场也成为国内外企医学影像厂商的兵家必争之地。 目前,国内市场中低端超声已基本实现国产化,赛道呈现出内卷现象。而由于我国超声设备发展晚于海外,企业规模、技术、市场认知度等方面相比西门子、GE医疗等国际巨头企业存在一定差距,致使国内超高端(售价大于250万元)彩超目前几乎都被进口品牌所垄断。 而据相关数据显示,按销售金额来算,高端超声占整个超声市场50%以上的份额。同时,在中低端赛道已步入红海,国产替代、自主可控成为国家战略发展的方向的背景下,向高端(售价200万元-250万元)、超高端超声领域进军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开立医疗作为国内超声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成立二十年以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响应中国制造,成功研发出全新平台超高端彩超—S90 Exp系列(含P80系列和S80系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该系列作为开立超高端旗舰机型,代表国产超声从高端走向超高端领域,推动国产超高端超声产品走向全球。 此前,开立医疗已在高端超声领域取得诸多战果,相继推出S60、P60等高端产品系列,并基于高端产品平台衍生出P50、P40、P20、P10等小巧型产品系列。2021年,开立医疗便携式彩超X5入驻中国空间站,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超声设备产品入选的公司。2022年半年报显示,开立医疗彩超业务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43亿元,同比增长25.59%。 开立医疗在公告中表示,未来,开立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出更多更好更高端的医疗仪器,为全人类的健康福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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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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