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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重磅!美国在华企业近90%盈利 中方:开放门户越来越大 让两国关系稳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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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作议程受到干扰。透过这一曲折过程,
国际社会
进一步看到,美国对华认知和定位出现严重偏差,是当前中美关系困难不断的根本症结。美方执意把中国当成最主要对手和最大地缘挑战,导致其对华政策完全脱离了理性健康的正轨。 “管控和稳定中美关系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进程,是进行时,不是过去时也没有完成时。要让对话充分释放积极效应,必须怀着真正的诚意,积极落实对话取得的共识和成果,不能为沟通而沟通,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报道补充写道。 文章总结称,中方致力于维护中美关系稳定,对话的大门始终敞开,但决不会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美方重申不寻求新冷战、不寻求改变中国制度、不寻求通过强化盟友关系反对中国、无意同中国发生冲突,希望美方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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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3-06-22
主次节奏:原油短线上行动能不足,受阻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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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布林肯6月18日至19日访华,
国际社会
对此高度关注。 布伦特原油从小时图看,短线走势在在中期70心里关口价位迎来一波短线的上涨节奏,油价一度触及到76.74高点,重新受阻力回落。均线系统出现拐头向下的迹象,原短线客观的上行节奏发生改变。短线走势在高位发生小级别的主主交替节奏,接下来运行节奏的变数较大,关注图中蓝色上行趋势线对油价反弹的阻力作用,预计今日短线走势先涨后跌运行为主。 76.20做空原油,止损76.80,目标75.00 免责声明:观点分享,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盈亏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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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节奏
2023-06-19
6月19日证券之星早间消息汇总:港股今日迎来“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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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这不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不符合
国际社会
共同期待。双方就中美总体关系及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长时间坦诚、深入、建设性沟通。双方同意共同落实两国元首巴厘岛会晤达成的重要共识,有效管控分歧,推进对话交流合作。布林肯国务卿邀请秦刚国务委员兼外长访美,秦刚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美。 2.财政部数据显示,1-5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9692亿元,同比增长14.9%。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851亿元,同比增长13.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53841亿元,同比增长16.5%。全国税收收入84774亿元,同比增长17%;非税收入14918亿元,同比增长4.5%。 3.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王受文称,中国政府已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递交了中国加入CPTPP的交流文件,有意愿、有能力加入CPTPP。 4.香港交易所将于6月19日正式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港币和人民币计价股票的选择。据了解,目前已获批的双柜台证券共24只,其港币柜台成交占香港市场日均成交量约四成。同时,符合资格的双柜台庄家共9家。 公司新闻: 1.种业巨头先正达集团首次公开发行(IPO)获上交所上市委会议通过。招股说明书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先正达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31亿元,同比增长11.39%。2023年第一季度,先正达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45亿元,同比下降26.26%,主要系财务费用尤其是利息费用增长导致。 2.容大感光:上半年净利同比预增98%-128%; 3.腾景科技:精密光学元组件产品对本年度的销售额或利润贡献存在不确定性; 4.富信科技:公司应用于400G、800G高速光模块的Micro TEC产品尚未形成收入;智光电气:参与组建广州储能集团有限公司; 5.南岭民爆:子公司中标47亿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6.悦心健康:预计上半年净利润1.55亿元-1.75亿元,同比扭亏 海外要闻: 1.美东时间上周五,美国三大股指全线收跌,道指跌0.32%报34299.12点,标普500指数跌0.37%报4409.59点,纳指跌0.68%报13689.57点。迪士尼跌1.7%,微软跌1.66%,领跌道指。,亚马逊跌1.27%,特斯拉涨1.81%。中概股普遍下跌,亘喜生物跌15.92%,金山云跌7.5%。 2.欧洲智慧能源展览会于14日至16日在德国慕尼黑举办。作为欧洲最大的能源行业平台,光伏产业以及本土化制造成为本次展会的焦点话题。欧盟2022年5月发布能源计划,希望到2025年将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量翻一番,相关投资将高达1950亿欧元。 3. 世界黄金协会表示,历史规律表明,未来几个月上游实物黄金需求可能仍不温不火,或许会限制境内外金价溢价走高,但在三季度有望开始回升。 4.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表示,公司已经接近让车辆实现自动驾驶,并强调这一技术已成为特斯拉品牌价值的主要驱动力。作为全球市值最高的车企,他还指出,公司的价值主要是建立在自动驾驶技术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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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6-19
中美重磅!中美外长会谈时间远长于原计划 布林肯与秦刚举行“坦诚、具有实质性和建设性的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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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这不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不符合
国际社会
共同期待。希望美方秉持客观理性的对华认知,与中方相向而行,维护好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冷静、专业、理性处理意外偶发事件。秦刚就台湾问题等中方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阐明严正立场,提出明确要求。“双方同意继续推进中美关系指导原则磋商。双方同意继续推进中美联合工作组磋商,解决中美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双方同意鼓励扩大两国人文和教育交流,就增加中美之间客运航班进行积极探讨,欢迎更多学生、学者、工商界人士到彼此国家互访,并为此提供支持和便利。” 布林肯2月份访华的计划在最后一刻被取消,因为美国披露了一个据称是中国的“间谍气球”在美国领土上空漂浮——这一事件导致中国指责美国“歇斯底里”。在央视对此次中美外长会谈的描述中,央视表示希望美方能够“以冷静、专业和理性的方式处理意外偶发事件”。 美国官员表示,布林肯此行的主要目标将是试图与中国同行重建高层沟通渠道,包括两军之间的沟通,以管控两国之间的激烈竞争。他们试图降低期望值,称不会有突破。 布林肯将在周一举行更多会议,包括会见中国最高外交官员王毅。中国认为布林肯此次访问是成功的一个迹象是他是否被允许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面。截至周日晚间,这样的会议还没有列入日程,但在最后一刻可能会被列入。 布林肯是五年来访问中国的最高级别美国官员,他此次访华正值一个动荡的时期,双方在人权、技术、贸易和对台军售等诸多问题上争执不休。秦刚说,台湾是中国“核心利益的核心”,也是中美关系“最大的问题”和“最突出的风险”。 但周日也有迹象表明,在具体问题上取得了进展。双方都表示,他们讨论了增加两国间航班的问题。在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其中许多航班被取消。 据彭博社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美国高级官员告诉记者,布林肯和秦刚并不只是互相宣读谈话要点。这名官员说,这次谈话是实质性的,双方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这位官员表示,此次访问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建立部长和副部长级别的沟通渠道,这样美国和中国就不会总是在不信任的立场上运作,周日的讨论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法新社6月18日称,中美希望为不断升级的紧张关系降温,双方都表达了改善沟通和防止冲突的谨慎希望。 英国广播公司(BBC)认为,布林肯此次访华的三个优先事项是修补关系、缓解贸易争端、避免战争。美国官员和分析人士预计,布林肯的访问将为未来几个月华盛顿和北京之间的更多双边会谈铺平道路。 美国总统拜登当地时间6月17日称,相信布林肯此次访华将有助缓解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他希望能在“未来几个月”同中国领导人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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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云
2023-06-19
TUV南德携手中国电子院推进高效机房能效国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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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与TUV南德合作将进一步帮助企业向
国际社会
展示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注重环保的企业形象以及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TUV南德Tom Willemse表示,"我们很高兴和中国电子院携手拓展高效机房业务。TUV南德与中国电子院集中空调制冷机房工程的能效认证合作是良好的开端,为今后双方更广泛、更深入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TUV南德将继续秉承‘创享价值,激发信任'的理念,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高品质的技术服务。" 关于TUV南德意志集团 TUV南德意志集团成立于1866年,前身为蒸汽锅炉检验协会。发展至今,已成为了全球化的机构。TUV南德意志集团在50个国家设立了1,0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26,000多名员工,致力于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术、体系及专业知识。集团的技术专家在工业4.0、自动驾驶及可再生能源的安全与可靠性方面均作出了显著的技术创新。 www.tuvsu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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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通社
2023-06-16
新奥集团王玉锁:应为公民平等分配碳权,以低碳消费拉动低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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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
国际社会
已有三十多年的减碳探索和尝试,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根源在于,传统思维模式下,由政府给企业分配碳指标,超额排放就需要购买指标或者被处罚,这在企业看来会增加成本,很难广泛推动落地。 “因此,应该换一种思维模式,从理念上重新思考如何才能让企业自愿减碳。”王玉锁说道。 他提出,既然从生产侧切入收效甚微,那可以考虑从需求侧出发。“我们都知道,碳是生命的基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碳权利。基于此,我们以数字碳币的方式,把碳权公平地分配给个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用“货币+碳币”支付,自然更愿意购买低碳的商品,低碳生产的企业就能够实现销量和收入的增长,减碳也就有了可持续的动力。” 他进一步表示,这一需求侧牵引的减碳理念要落地,需要三个支撑。“一是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将碳币公平发放到个人碳账户;二是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准确记录每个人的碳足迹,为碳交易提供支持;三是开发便捷的数智工具进行碳交易。” 王玉锁表示,这套新机制若能实施,将全面推动ESG的发展: 首先,以低碳消费拉动低碳生产,使企业自觉减碳,将实现“E”的要求; 其次,通过碳耗高的人向碳耗低的人购买碳权,有望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解决部分“S”的问题; 第三,大众低碳生活、企业低碳生产会产生大量新需求,尤其是生产设备需要更新换代,将拉动高效装备、低碳能源等产业的快速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引擎。 最终,我们将实现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统一,用创新推动ESG在中国的发展,落实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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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6-15
新奥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玉锁:应为公民分配碳权,以低碳消费拉动低碳生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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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
国际社会
已有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尝试,却一直没能实现有效减碳。为什么?他表示,这是因为政府为企业发放碳配额,推动企业减碳的方式,在企业看来会增加成本和投入,不仅减碳动力不足,还容易造成与政府的权力寻租等问题。 因此,要打破这种低效减碳的僵局,必须在理念上有颠覆性的创新和突破。 王玉锁提到,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我们每一个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地享有相同的碳权利的。如果为每个人公平分配碳权,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同时支付货币和碳权,那大家自然更愿意购买低碳的商品,从而以低碳消费拉动低碳生产。其中,碳权分配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可以为每个人建立碳账户、发放数字“碳币”;同时,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数智技术能够精准记录每个人的碳足迹,为碳交易打下基础。 他表示,在碳权平等的理念牵引下,企业主动减碳就能增加销量、创造利润,市场的力量、大众的参与,让减碳和绿色发展有了可持续的动力,有望解决“E”的问题;同时,通过碳耗高的人向碳耗低的人购买碳权,有望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解决“S”的问题;而大众低碳生活、企业低碳生产会产生大量新需求,有望带动新能源汽车、节能建筑及节能装备、低碳能源等低碳产业链的加速崛起,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希望这套创新的减碳机制能够更好地推动ESG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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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6-15
中工国际:6月14日接受机构调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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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获得
国际社会
广泛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RCEP对15个签署国已经全面生效,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进入高质量实施的新阶段;金砖组织、上合组织影响力日益扩大,中非合作全方位提升,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关系迈出历史性步伐,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极大地提振信心,带来了机遇。第二,国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需求有望得到进一步释放。后疫情时代各国都出台了加速经济复苏的基础,其中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是重中之重。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的预测,未来几年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将继续维持高位,资源富集国家将不断的加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将逐步地增加。第三,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等理念成为全球共识,新能源、智慧建筑、城市更新、基础设施改造、医疗卫生、环保等领域合作的空间更加广阔。今年下半年将迎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重要会议,公司将以“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为根基,以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机制为指引,把握后疫情时代全球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劲需求,立足公司自身资源禀赋,聚焦有效需求市场和政策扶持热点,深耕重点市场,加力开发新市场;同时依托公司大股东国机集团的工业体系优势,大力开发清洁能源、环保、索道、新基建、卫生医疗类业务,形成国内国外联动效应,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有竞争力的工业化项目整体解决方案,努力推动项目开发和执行工作。 问:请公司介绍下“十四五”战略及落地情况。 答:受市场竞争、业务转型和新冠疫情、汇率波动、地缘政治等内外部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十三五”末期,公司主营的国际工程承包业务遭遇困难,经营业绩下滑。公司认识到支撑公司20年快速发展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路径不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公司以“二次创业”为新起点,立足自身、科学制定了“十四五”战略规划,搭建了“1+3+7”的整体战略执行体系,并全方位战略解码,战略目标层层压实;规划明确了转型发展、融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三大发展战略,谋划了“设计咨询与工程承包”“先进工程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工程投资与运营”三大业务板块和“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布局,着力构建以一流的设计咨询为牵引,以先进工程技术为支撑,以工程总承包为载体的全价值链运作模式,致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卓越工程引领者。为推动战略规划落地实施,公司明确了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投资运营、提升专业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业务布局、调整资产结构、持续深化改革等战略举措。通过全面推进“十四五”战略落地实施以及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公司逆转了经营下滑的局面,业绩持续向好,稳住了海外工程业务的基本盘。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8.46%、436.93%,海外业务新签合同创近年来新高。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2.47%和18.26%;海外业务新签合同额为18.04亿美元;海外业务生效合同额16.51亿美元,同比增长160%;国内工程承包业务新签合同额25.30亿元,同比增长70.14%。 问:公司海外布局的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领域有哪些? 答:公司围绕高水平共建“一带一路”,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开发模式,在相关政策指引下,聚焦“一带一路”优势市场和潜力市场,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培育打造支柱市场,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公司不断加强专业化能力,聚焦“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和具有造血造血机能的工业类、民生类项目作为重要发力点,紧盯油气、索道、新能源、物流、医疗等重点业务,优化行业布局,不断巩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地位。 问: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竞争日趋激励,请公司与友商相比有何竞争优势? 答: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一直比较激烈,公司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竞争优势,主要包括(1)公司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者,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和渠道资源,境外设立分支机构70余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快速捕捉市场信息,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具备较强的市场开发专业能力和竞争优势。(2)公司依托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在机械工业领域的综合优势,业务实现了集设计咨询、装备制造、技术服务、项目管理等为一体的EPC全产业链模式,公司还与上百家国内外优质设计院、设备厂家、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良好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资源整合,具有优质的合作伙伴和高效的资源构建能力。(3)公司已在海外市场完成了上百个大型交钥匙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业务涵盖工业、农业、水务、电力、交通、石化及矿业等工程领域,聚焦民生类等具有造血能力和能够创造当地就业的项目,能够适应后疫情时代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需求变化。(4)公司资产状况优良,资产负债率远低于大型专业工程公司,偿债能力强,具有多元化融资能力和资金成本优势。公司拥有丰富的融资渠道和资源,在运作中方资金项目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5)公司在细分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和品牌优势。在医疗建筑、索道、固废起重居于行业领军地位;具有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优势,拥有物流仓储装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核心技术,脱挂索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医疗、能源、机场物流、民用建筑、仓储物流等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科技研发能力。 中工国际(002051)主营业务:国际工程承包,核心内容为成套设备及技术出口。 中工国际2023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7.89亿元,同比上升9.08%;归母净利润1.16亿元,同比上升56.27%;扣非净利润1.05亿元,同比上升59.95%;负债率49.75%,投资收益401.02万元,财务费用4490.0万元,毛利率15.45%。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4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1家,增持评级3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16.0。 以下是详细的盈利预测信息: 融资融券数据显示该股近3个月融资净流入940.09万,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出104.7万,融券余额减少。根据近五年财报数据,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中工国际(002051)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财务可能有隐忧,须重点关注的财务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利润率、应收账款/利润率近3年增幅。该股好公司指标2星,好价格指标2星,综合指标2星。(指标仅供参考,指标范围:0 ~ 5星,最高5星)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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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6-14
突发!拜登受贿500万美元曝光 刑事涉及影响美国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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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肖金的解雇,并表示解雇他是当时美国和
国际社会
的政策立场。 美国众议院监督委员会已就FD-1023文件向FBI发出传票,在委员会和调查局之间来回反复,并威胁要在FBI局长克里斯托弗·雷(Christopher Wray)蔑视国会后,允许所有委员会成员在国会山的安全环境中查看该文件。 在一名举报人与共和党参议员查克·格拉斯利,以及众议院监督委员会主席詹姆斯·科默接洽后,该文件被曝光,举报人称美国FBI持有一份文件,而该FD-1023表格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白宫坚称,拜登从未参与亨特的商业往来,也从未与他讨论过。亨特目前正在接受联邦调查,原因是他的“税务问题”。调查始于2018年,由可疑的国外交易引发。白宫指出,拜登此前发表的一份声明称,这些指控是“一堆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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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3-06-09
万字解读:金融审判纪要 虚拟货币新规六条「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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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范畴。因此,仅有部分虚拟货币(被
国际社会
或主流国家政府认可)才是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如果不加以限制,直接将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列为网络虚拟财产,最终将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产生新的理论矛盾,使得判决无法自圆其说,直接从理论层面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2.为什么要删掉结尾处的“部分”。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具备多种子属性,但经过郭律师的分析,虚拟货币从表面来讲,是完全符合全部的子属性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定义,如果再进行细分,多数法律法官可能都未必能够完全理解部分属性是哪些属性,更不要提其他法律人和普通群众了。如果非要在末尾处加上这个“部分”,那也请立法者最好释明到底是哪部分。郭律师认为,我们可以说虚拟货币不仅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还需有证券等其他属性。这样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才都是合理。 第二句: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关于第二句,则是充分肯定了以虚拟货币为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在2021年的《924通知》后,其实很多法院在遇到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时,想都不想就会认定是合同无效,简单粗暴。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这句规定虽然看起来只明确提到了抵偿因互易、劳务,但我们也不要漏了后面的这个“等”字。这个“等”字反映在司法实务中,极有可能会造成两极分化,部分法院可能会认为“等”就约等于认同了几乎所有的不违返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部分的法院则可能会自动忽略掉这个“等”字。此外, “少量”一词的表述也是同样的模糊描述。多少量算多,多少量算少?不过关于这一点,郭律师并不反对,反而十分认同,毕竟每个地方都有当地的特殊情况,只要每个地区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判尺度就够了。郭律师认为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的高瞻远瞩,在不断的试验中找到最适合的裁判尺度。 第三句: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 关于第三句,是法院裁判以少量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类案件的具体裁判规则。也就是说以后此类案件,法院不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而是可予支持(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同时,即使对方无法支付虚拟货币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对价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举个例子:张三用一个比特币买李四的一头牛,但张三拿到牛后却拒绝支付李四一个比特币。此时,法院可以判决张三支付李四支付,如果张三明确表示要遵纪守法不能搭梯子不能上币安不能支付比特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这头牛的实际价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以往的所有官方文件中,即使承认了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但却没有价值的评估依据。有的法院参考交易所的价格,有的法院则直接不予认定具体价格,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得到公平正义裁判。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可”改成“应当”就更好了,增加司法的确定性。 第四句: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第四句,其实是对《924通知》的延伸,也是为了预防有些人把法院当成了“交易所”,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这点无可厚非,但郭律师认为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为什么是经常性,没有做出释明。这一点反映在司法实务中,则会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法院的裁判尺度漏洞或利用和部分法官的不正当关系,实现经常性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修改建议:建议对经常性做个释明,例如参考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两年内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工具进行十次以上交易的,可认定其具备经常性。 《会议纪要》第84条原文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解读 本条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的确定《94公告》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94公告》亦或是《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虽然《会议纪要》也不属于法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约等于司法解释,而《会议纪要》对于《94公告》的引用,相当于变相的赋予了《94公告》在司法审判中和法律同等的作用。不仅如此,郭律师认为虽然《924通知》没有被直接引用在内,但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大概率也会类推使用。 而在将《94公告》赋予“法律地位”后,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即可以减少“自由心证”的过程,不用在纠结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不用在纠结引用《94公告》是否适当而进行辩论,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裁判的确定性。 此外,本条还对法院审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类的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即2017年9月4日之前的合同有效,之后的无效,简单明了。同时该条还规范了此类案件的案由,即“委托投资合同纠纷”,要知道在《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此类案件有立委托合同纠纷的,有立保管合同纠纷的,还有简单粗暴的立合同纠纷的。最后,该条还释明了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主动忽悠李四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张三说了保本保息等让李四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又或是张三拿李四的交易所账户搞量化交易等,那么张三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条一但正式落地生效,将极大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那种上来就是“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无脑裁判方式而言,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修改建议:总体而言本条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不过该条并未提及委托投资的虚拟货币如何确认价格的问题。虽然在《会议纪要》的第83条中有提及“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只是将含有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账户交给第三方投资,并非作为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没有对价),明显无法依据第83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此类情况下如何确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样一来也就又回到了近几年虚拟货币类纠纷案件的终极难题“是否能够参考交易所价格”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过综合83-88这六条来看,也可能是有意的回避的该问题。当然,此时可能会有键盘侠跳出来说:“可以判决被告赔偿虚拟货币啊”。那么郭律师想问,虚拟货币价值波动巨大,万一投资的时候是7万美元一枚,结果最后币的数量没变,但价格却只剩下1万美元一枚了,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难道判赔7枚?还是认为没有损失?因此,对于这一点,郭律师始终坚持,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 《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第一句: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第二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句: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 第一句: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修改建议: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会议纪要》第87条原文 【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本条可以说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83条(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的一条。 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以来的虚拟货币类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公开案例中没有)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的去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也打开了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第一句: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首先,在“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这一点上,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做到“不具备”了。例如存在去中心化钱包的虚拟货币忘了私钥和助记词;又例如钱包被黑客“盗”了,还进了混币器。这些就是最简单的方式(只是举例,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执行,更复杂的在完全公开之前就不举例了,别被坏人学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确认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逻辑和过往案例来讲,法院也不会强迫被执行人再把虚拟货币买回来用于执行(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留言,另外写一篇分析文章)。这样一来,不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法院也只能“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了,至于什么是合理诉求,可以参考《会议纪要》第83条的规定,但“合理诉求”中是否包含让被告返还等额的法定货币,则没有直接写明。郭律师猜想,这大概还是怕法院沦为“交易所”吧。(倒也无可厚非,也只有国家正式开放经营交易所才能解决这些根本矛盾了,但这一天猴年马月呢?) 第二句: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句话虽然也没有讲的很明白(让法院去国内认为是非法存在的交易所执行?正当性满足吗?合法性满足吗?所以没有讲的很明白),不过却直接赋予了虚拟货币可执行性了。民事执行的程序,无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是在某安某易等交易所的话,还是有可能实现的,郭律师相信,各大交易所们也是乐于配合法院去执行的(法院都认可的交易所,大家当然更放心,公信力是交易所的成败关键)。不过小交易所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二三线的交易所,已经连1000万U的现金流都拿不出来了(键盘侠们就当我是在吹NB吧)。 综上所述,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根本解决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难。但相对于以往来说,确实已经是很大的司法进步了。针对这一条,郭律师没有什么修改建议。因为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立法也不是张口就来的,当前较为模糊的规定,反而可以为未来更为可行的法律带来更充分的实践依据。 《会议纪要》第88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 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在处于“三不管”的状态。 最后,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必然将大大的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涉众性经济犯罪”改成所有的刑事犯罪就更完美了,这样一来普通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也会得到更好处理。不过这个修改建议估计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这样一来无疑将极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成本。却只能多保护“经济损失有限”的普通当事人。毕竟司法虽然想尽可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财政预算确实现实要解决的。总会有个“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 结语 写了好几天,《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规定暂时告一段落,最终也形成了一万字的分析解读,同时也提到了郭律师自己的一些修改建议。其实这六条的背后已经有郭律师的一些努力,但郭律师认为这六条仍然可以变得更合理一些,这些建议不知道会不会被采纳,或是会被采纳多少。但在郭律师及郭律师团队始终都把推动区块链(特别是虚拟货币)行业的合规发展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3至88条的解读内容。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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