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律师代理费109万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前一次诉讼的诉讼费损失124,861.80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前一次诉讼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函担保费41,587.72万元”。 更正内容: 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货款20,712,801.10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律师代理费109万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前一次诉讼的诉讼费损失124,861.80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前一次诉讼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函担保费41,587.72元”。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