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总计不到$450万加元的款项,外加消费税。 判决书中写道,"永丰公司所有者王先生作证说,2015 年 12 月,在获得列治文房屋的建筑许可证时,魏先生正在中国。" "于是王先生联系了顾客宋女士,告诉她永丰已经准备好开始施工,宋女士让他开始动工。王先生告诉宋女士,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他无法启动这样一个大型项目。而宋女士让他就此与中国的魏先生联系。" 王告诉法庭,他也的确是这么做的。魏先生告诉他,合同已经获得批准并达成一致,根据判决,工程应当开始进行。 在魏家支付了定金后,永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开始施工。 但根据裁决,"在法庭上,魏先生认了自己看到过合同;宋女士说她得到了一份副本,但从未看过。" 这对夫妇声称,直到该公司完成米歇尔在西温哥华的房屋项目之前,他们都不想与永丰公司签订合同,这样他们才可以评估永丰公司的表现。 法官Coval在裁决中总结道:"这对夫妇作证说,他们与王先生就列治文房屋达成的口头协议是,永丰公司可以开始施工的初始阶段,如挖掘、地基和框架等。" "魏先生说,他认为这只是让永丰公司'暂时完成基础工作'。" 法官评估了关于合同的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认为魏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 虽然合同从未签署,但Coval认为双方显然都口头同意了受其约束,并引用了魏家写给永丰的信,信中提到双方都同意了以$450万加元的价格建造房屋。 法官写道,同样,他们在案件诉状中也提到了 "签订合同"建造房屋,并描述了根据进度付款的时间表。 "我发现魏先生和宋女士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虚假事件作证,目的是避免他们同意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Coval在判决书中写道。 西温哥华住宅并不存在缺陷 永丰公司就西温哥华住宅提出的索赔包括该项目最后一期的付款拖欠共$153,308加元,以及施工期间出现的未付"额外费用"共$119,480加元。 虽然米歇尔承认根据她与永丰公司签订的合同,她应支付$153,308加元,但她告诉法庭,由于永丰公司在获得入住许可方面的延误和工作中的缺陷,这笔款项应予以抵消。 Coval不相信永丰公司的工作存在缺陷,他认为魏家没有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同样,他认为该项目上的延误也不是永丰公司造成的,不应抵消魏家欠该公司的款项。 不过,法官并没有接受永丰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 法官Coval裁定,永丰公司在西温哥华项目中完成的"额外工作"的赔偿金额应低于其要求的金额,他认为$86,526加元是一个合适的数额。 最后,法官命令米歇尔向永丰公司支付$239,834加元,以补偿西温哥华住宅的未付工程费和额外费用。 至于列治文的住宅,法官Coval则命令宋魏夫妇支付总计$1,154,150加元的赔偿金,并没有达到永丰要求的全部赔偿。 该总额中的绝大部分是魏家拖欠永丰公司的$107万加元的工程款。 在认定合同有效后,Coval确定该公司有权根据其完成的项目进度获得该建设项目总成本的 66%,即大约$297万加元。 根据裁决,魏家在施工初期定期付款后,于2016年夏天开始扣留永丰公司的付款。 科瓦尔发现,魏氏夫妇总共支付了$190万加元,这意味着还有$107万尚未支付。 永丰公司还要求获得$232,284加元的利润,声称如果魏氏夫妇允许其完成该项目,永丰公司本可以从中获得这么多利润。 法官认为,该公司假定的15%的利润率 "只是期望值"。 宋魏夫妇被判需给该公司$84150加元的利润损失,相当于该公司获得了剩余工程的 5.5%的利润率。 科瓦尔还拒绝了就永丰公司要求的外币兑换成本给予额外赔偿。 宋魏夫妇用RMB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将资金从他们在中国的账户转入了永丰公司在中国的账户。 该公司声称,这种支付方式使其面临币值波动的风险,以及将资金汇入加拿大的相关成本,但Coval不这么认为。 “我认为,永丰公司当时已接受这些款项来支付加拿大建筑工程,现在不能再辩称这些款项有风险并需要赔偿。” 最后,科瓦尔以滥用诉讼程序为由,命令魏氏夫妇向永丰公司支付$2500加元,因为他们针对永丰公司提交了不合理的未决诉讼证明。 魏家的反诉已全部被驳回,而根据此次判决,魏家(包括米歇尔)需要承担的赔偿总额为 $1,396,484 加元。 真是一起典型的“沟通不到位”案件。大家认为这样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Ref: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3/12/2023BCSC1228.htm https://bc.ctvnews.ca/b-c-family-must-pay-1-4-million-to-contractor-who-built-their-mansion-judge-rules-1.6489622 作者:珩宝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