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2024年两次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市监处罚[2023]312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54号”),本案为当事人两年内第三次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应对其责令改正,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属一年内三次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广告数量8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之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4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6396316035F 数据来源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