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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国70万人受骗上亿元!男子伪造加密货币被判13年 公安及时冻结部分资产退赔
go
lg
...
高达1.6亿元人民币。经审查发现,男性
犯罪嫌疑人
伪造加密货币项目“环球币”,谎称上市能兑换人民币,最终罪成被判13年6个月。公安及时冻结部分资产约5000万元,当局已成立小组有序退赔。 中国媒体消息称,扣除附赠商品、推荐返现等费用97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
方某从中实际获利约6900万元。据悉,“环球币”项目谎称是香港某集团利用最新区块链技术推出,一经上市就能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人民币。其中,“会员制模式”是制胜法宝,只有成为更高级的会员才能拥有较多的环球币、更大产能的矿机用以生产环球币。同时,会员们可以发展下线来赚取返利。 今年以来,中国在打击加密货币诈骗与洗黑钱案件上强化力度,并复查四川加密挖矿的整改进度,确保封禁比特币的路径一致。 在审查起诉阶段,方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主要是为了销售商品,会员升级的费用是大米、食用油等商品的对价,环球币、挖矿机等只是附赠的“游戏道具”。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
方某虚构环球币可以上市交易,欺骗被害人花钱升级会员获取环球币,导致被害人基于环球币能上市交易从中获利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付费赠送的油、米等物品,从交易目的来看,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环球币,并非购买上述物品。 从付费流程来看,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骗决定升级会员,决定升级后才弹出选购赠品界面,付费金额与选择商品无关,事先双方也没有就购买物品进行协商、议价,不符合商品交易的特征。综上,当局认为此案应定性为诈骗。 案发后,警方及时冻结了方某账户上的钱款五千多万,同时他用这些违法所得购置了十套房产也被公安机关予以查封。 近日,中国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目前,公检法已成立财产处置小组,退赔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另据“会宁公安”微信公众号周三(9月13日)消息,近日,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一家族式“跑分”洗黑钱团伙,成功抓获4名为网络博弈、电信诈骗“跑分洗黑钱”的
犯罪嫌疑人
。经初步统计,该团伙使用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流水达300余万元。 经查,今年8月份以来,
犯罪嫌疑人
南某伙同其亲属共四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飞机”聊天软件与境外电信诈骗、网络博弈等洗黑钱团伙取得联系,在洗黑钱团伙的指导下,四人通过“USTD”虚拟货币交易群购买交易,再通过微信群、跑分平台出售变现,并利用自己及亲属的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从中非法牟利8万余元。 9月7日,侦办民警展开收网行动,将南某等四人全部抓获归案,现场查扣作案手机18部,境外电话卡39张,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查获价值7000余元的USDT虚拟币900余个。目前,该4名
犯罪嫌疑人
已被会宁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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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哥说市
2023-09-14
1万美元打水漂!!安省男子被假“特鲁多”骗得好惨!整个人大崩溃
go
lg
...
会增值。”然而,他毫不知情地陷入了一场
犯罪分子
策划的陷阱。 他看到的视频看似真实,而且他联系了投资平台。一名不法分子鼓励他开始投资250美元,看上去他的投资在不断增值。 约翰继续说:“他向我展示了我的资金,显示已经翻了一番,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告诉我可以投资得更多一点,我又投资了一点,然后他告诉我钱再次翻了一番。” 最终, 约翰投资了总计11000美元,被告知,“资金”已经积累到了46000美元。 然而,当他试图提取资金时,他被告知资金被冻结, 必须支付额外的6000美元才能释放这笔资金。 约翰说:“那时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我真的以为它是真实的。” 事后证明,这些视频实际上是深度伪造,这是一种使用人工智能操控或制造媒体的技术。这种虚假投资事件引发了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 加拿大投资业监管机构(IIROC)是一个自我监管组织,负责监督加拿大债券和股票市场上的所有投资交易活动。IIROC投资者办公室主任Karen McGuinness告诉媒体, 投资者在将钱交给任何人之前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和研究,确保检查顾问的背景和有没有相关许可证。 McGuinness指出:“如果有人能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这种回报,那为什么他们会来找你,要求你的钱。投资者应该检查对方的背景、经验、他们有权交易什么,以及他们受雇于哪家机构。” 这起事件对约翰来说是个沉重的教训,他说: “我是个半退休的人,没多少钱,我在挣的都是最低工资,这让我很伤心,我不知道这事竟然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仅仅根据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天上不会掉馅饼,除非能够通过可信赖的来源进行事实核查。 深度伪造技术已经变得越来越高级,因此投资者需要保持警惕,确保他们的财务安全不受威胁。 参考链接: https://toronto.ctvnews.ca/ontario-man-invests-11k-us-into-scam-that-used-justin-trudeau-deepfake-video-1.6558632 作者:甘雨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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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君
2023-09-14
一文讲透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数据分析与典型案例
go
lg
...
案件的受害者,所以今天本文就来聊聊网络
犯罪
链条的其中一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01立法梳理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修订,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 2.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方面应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013年4月23日,两高发布《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活动
的通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定义。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发布并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升至国家安全层面。该法提到,加强网络管理,旨在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以及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
犯罪行为
,以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1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9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2019年1月23日,网信办等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该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该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2022年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 2023年8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综上,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02数据会说话 为了解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治情况,通过下面的方式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 检索日期:2023年9月5日 检索时间范围:至2023年9月5日威科先行数据库全部案例 检索罪名: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仅百余篇,基数较小,故本次检索数据仅限刑事一审判决文书。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设置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出以下数据: 1.地域分布情况: 以沿海地区为主,江苏居首位,上海排在第5位。 (图片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下同) 2.案件审理年份分布: 从检索结果来看,案件数量集中在2017和2018年,近年来呈现逐年递减趋势。 2017年和2018年,相较于其他年份,案件量显著。究其原因,笔者在此仅作猜想,可能是和徐玉玉案件有关。该案在当时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涉案主犯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并且,2017年6月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网络安全法》。 由于社会背景原因、法律法规的出台等因素,使2017年和2018年关于个人信息案件办理数量骤增,之后趋于平稳。由于此前几年疫情的原因,公安抓捕量减少,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i],导致公开案件量不多。 根据2023年3月1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上海网络
犯罪
检察白皮书(2022)》,“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网络
犯罪
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如App过度或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借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使用撞库、利用“爬虫”技术、发送钓鱼网站欺诈链接等方式方法违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平台数据,数据安全漏洞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为电信网络诈骗等
犯罪
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绝对数增加明显”。 随着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各地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号检察建议”的持续性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其关联刑事案件并不会减轻打击力度。 3.本罪判处缓刑及单位犯本罪情况 经检索,得出如下数据: ①首先是全网公开的所有年份数据。 一审判决文书,共计5270篇。判处缓刑案件2638篇。其中,单位
犯罪
69篇,单位人员判处缓刑49篇。 一审案件中,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有3127篇,判处缓刑案件2638篇,判处实行案件818篇。(需要说明:因为有大量案件,同一判决会涉及多名被告人,部分人员判处实行,部分判处缓刑,数据检索结果会不可避免的存在数据重合,故采用两种检索方法进行交叉验证,仅供参考。) ②其次,检索近5年来数据(时间限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 一审判决文书,共计3761篇。判处缓刑案件1951篇。其中,单位
犯罪
35篇(上海地区无),单位人员判处缓刑31篇。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得出结论: 综合所有年份数据来看,被判处缓刑案件占比50%,单位
犯罪
判处缓刑占比71%。被取保候审的案件,仍有30%左右的案件最终被判处实刑。 近5年来,被判处缓刑案件占比51.8%,单位
犯罪
判处缓刑案件占比88.6%。 从上述数据得知,从全国范围的角度来说,本罪判处缓刑概率较高,单位
犯罪
被判处缓刑的概率更高。 4.检察院不起诉情况 综合所有年份数据,检索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共1098例,单位
犯罪
被不起诉案件有4例。 仅从数据来看,本罪不起诉案件占比17%,考虑到近几年来裁判文书公开量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该数据畸高了。 5.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 鉴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并不全面,笔者进行了进一步查询。 根据上海高院研究室使用法院内部的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ii]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得出上海地区更为精准详实的数据结论如下: 上海法院2019年-2021年354份裁判文书中,339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15份未以本罪定罪量刑,单位
犯罪案件
仅2件。约半数涉案人员判处缓刑。 可以推测,上海地区对于单位
犯罪
认定较为严格。那么,如果在争取单位
犯罪
的情况下,主张共同
犯罪
(从辩护角度来看,目的是为了主张涉案人员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上海地区的口径如何呢?结论是:上海地区对于是否成立共犯较为谨慎,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困难。 在354份文书中,144份文书确认成立共犯,91份文书未提及是否成立共犯。 另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其他
犯罪
的上游
犯罪
,上下游
犯罪
是否认定为共犯呢?结论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困难。 在354份文书中,42篇文书中的被告人因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而被数罪并罚,仅19份文书中确认被告人之间成立共犯。 03本罪的
犯罪构成
要件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提炼以下要点: ①该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为“向他人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②构成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最高刑7年; ③履职人员从事该行为的,从重处罚; ④本罪有单位
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的是什么? 包括以下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活动
的通知》 二、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采用爬虫等方式收集公司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构成本罪吗?答案是不构成。 2018年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确认号码用途,对于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3.本罪的行为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253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以上情形,可以判断: 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受刑法规制。 4、关于本罪的单位
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若案件涉及公司行为实施的,从辩护律师角度,应当尽力争取案件最终被定性为单位
犯罪
,这样一来,从公司员工角度,才有利于主张为从犯身份,量刑降档。 只要是开设公司,就是单位
犯罪
吗?不是。 个人为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
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犯罪
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
犯罪
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
犯罪
论处[iii]。 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单位
犯罪
的判定更加严苛。以笔者曾办理的案件来看,一些公司,甚至是曾经经营过一段时间的其他合法业务,后转变为以买卖公民信息为主营业务,但最终仍被法院定性为个人
犯罪
。 5、本罪的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的,才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以信息的条数或者行为人的获利数额为标准,对行为人定罪。 对于单位
犯罪
而言,会结合公司处理的涉案信息的条数以及公司获利额综合认定。 上条中提到的论证公司构成单位
犯罪
的重要性,在此简要举例进行说明:违法所得额5000元(即员工在职期间的收入)即达到本罪立案标准,若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收入超过5万元,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至七年。若无自首、立功等法定情形的,只有认定为从犯,才能够在三年以下量刑,进而争取缓刑的机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
犯罪
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
犯罪
,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 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04助贷公司可能会是今后主要打击对象 笔者认为,本罪今后的最主要打击对象为助贷公司。从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来看,被交易信息主要用于贷款等方面的业绩推广[iv]。因此,对公民信息需求量大,且在民间易形成规模化发展的,就是助贷公司。 助贷业务从传统的“线下助贷”发展到目前的“互联网助贷”,其本质都是助贷机构充当“经纪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居中撮合放贷方与借款人,促使借贷双方达成合意。 助贷业务有其自身的优点,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各方分别利用自身优势,拓宽客户群体,降低服务成本,实现金融产品的精准营销。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行业的普遍通病,就是会在app上通过概括式授权方式获得用户一揽子授权、过度授权,未向用户充分披露其采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是否与第三方合作公司进行共享,可能会将用户信息共享的第三方公司名单,等等这些问题会直接导致助贷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从而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过去很多银行通过与贷款中介合作获取贷款客户,甚至将客户资信审核的业务也都交由中介机构代办。2023年3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主获客,不能完全依赖于贷款中介。 于是,前段时间,我们看到了这种现象(银行为了获客也是不容易啊): 以及这种 典型案例 案例一[v]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公司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员工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 获取上述信息后,通过与信贷员联系,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 经审计,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公安机关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曼昆律师点评: a.本罪未被认定为单位
犯罪
。虽然公诉机关认可公司最初是合法经营,但法院认为,2018年1月以后,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的金额均系
犯罪
所得。因此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
犯罪
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
犯罪
论处”。 b.由于本案数据庞大,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信息排重,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因此,已达到本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案例二[vi] 安徽宣城“1.1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3年1月,安徽宣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其在一互联网借贷平台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车辆贷款后,收到本地另一贷款公司的推广电话,怀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经查,该举报群众申请贷款的平台既无借贷资质也不从事借贷业务,而是一家从事“居间助贷”的中介公司。 该公司伪装成正规借贷公司在搜索引擎、网络短视频平台等发布广告,吸引有贷款需求人员填写公民个人信息后,在当事人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代理将相关信息出售给贷款人归属地的贷款公司牟利。2023年5月,安徽宣城公安机关对该案开展集中收网,抓获
犯罪嫌疑人
39名,打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居间助贷”公司3家,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05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除助贷行业以外,实践中,犯本罪所涉的行业以及具体的涉案情节多种多样。 1.接码平台侵犯个人信息案[vii](上海奉贤检察院办理) 所处行业: 通信业务经营者。实名制手机号码关联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多种重要个人信息,除通信功能之外,还被广泛用于社交软件、银行理财软件、社会公共服务软件等以验明公民身份,属于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之相应的“接码”业务随之而生。 行为方式: 通信店从业人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视频,购物app后将获取的验证码发给上家,如果能够成功登录,可获利1~14元不等。 曼昆律师点评: 该类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并获利”,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AI换脸”侵犯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viii](杭州萧山检察院办理) 行为方式: 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上述“AI换脸”软件,将从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的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进行传播。 与此同时,虞某还在社交软件上创建了多个群组为他人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根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或照片,制作换脸视频。 此外,虞某在网络社交软件上销售“AI换脸”软件、提供换脸素材并传授使用教程。 曼昆律师点评: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比较常见。本案当中,行为人被检察院以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院也提起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3.业主房源信息被贩卖[ix](上海金山检察院办理) 所处行业: 信息技术公司,以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 行为方式: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柯某开发运营了“房利帮”网站及同名App。运营期间,柯某用现金激励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的网站会员,引诱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批量提供信息(未征得业主同意或授权),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交易意向房屋门牌号码、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房源信息。 信息上传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 曼昆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辩护人提出:没有标注实名的商用房源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但公诉机关认为:业主房源信息的关键内容是房产门牌号码和业主电话,即便没有标注业主真实姓名,通过房产的精确地理定位与手机号码的组合,足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房屋业主的具体身份。 06结语 2023年8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公安心向党 护航新征程”主题新闻发布会[x]提到,随着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跻身第五大生产要素,价值日益升高,以公民个人信息为目标的案件高发并呈迅速增长态势,案件领域涉及政府、医疗、教育、房地产、物流、电商等多个行业。 笔者认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帮信罪、掩隐罪打击力度极大,这两个罪名是打击网络
犯罪
、黑灰产的出入金环节,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犯罪
,禁止非法信息买卖,是从
犯罪
链条的源头切断,对于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来源:金色财经
lg
...
金色财经
2023-09-14
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两部门明确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入场制度 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
go
lg
...
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
犯罪行为
,处置突发事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提升演出现场管理水平。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的管理,依法处置未履行核验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演出批准文件义务、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倒卖演出票证的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严打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
犯罪活动
。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滋事斗殴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
犯罪活动
。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警示震慑,以正视听。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对演出举办单位、场所管理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演出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引导观众文明观演 公安机关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做好入场安检,禁止观众携带影响正常观演的物品入场,倡导观众文明观演。演出举办单位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制止不文明观演行为,维护观演秩序。 演员经纪公司及相关演艺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鼓励演员主动发声,引导观众遵守演出现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演出秩序。 七、强化信用监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大型演出活动中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或者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证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代理机构,依法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对失信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其申请营业性演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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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9-13
Tornado Cash开发者Alexey Pertsev将于明年3月底在荷兰法院接受审判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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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Cash,指控该隐私协议为朝鲜网络
犯罪
组织等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他的逮捕行动是根据荷兰金融
犯罪
当局、财政信息和调查局(FIOD)的命令进行的。 4 月,他被软禁释放;5 月,Pertsev 在不得离开该国并佩戴 GPS 监视器的条件下被释放。 美国检察官于 8 月对两位 Tornado Cash 联合创始人 Roman Storm 和 Roman Semenov 提出指控,指控他们帮助开发的协议洗白了价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非法资金。 对于Pertsev 来说,法官将在周三的三个小时内评估检察官和辩方是否拥有他们所需的证据。 Pertsev 和他的律师将有机会要求进一步调查以支持他们的案件。 作为流程,法院还将评估Pertsev 是否需要在审判前再次被拘留。 围绕 Tornado Cash 的法律案件引发了 DeFi 软件开发商的不安,监管机构可以在非传统组织结构中追究他们的责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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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3
Vitalik新论文与Tornado Cash被监管后 Privacy Pools将走向何处?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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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是,合法用户很难与协议吸引来的
犯罪活动
脱钩,如果证明无关就需要依赖 Tornado Cash 的中心化服务器。用户需要向服务器提供提款的具体信息,服务器利用自己持有的数据库,检查这个提款确实对应的是哪个存款,然后生成这个证明。但前文我们提到,Privacy Pools 通过关联集的设置将合法用户的交易放进一个白名单,非法用户无法证明自己的交易属于这个关联集,从而区分合法用户与非法用户。 也就是说,Tornado Cash 使用通用匿名集——所有存款和取款都混合在一个池中。Privacy Pools 使用可定制的匿名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选择他们想要混合的存款和取款方式。 推特用户@0xArhat 制作了一张表格将两者从灵活性、披露情况、隐私级别等多角度进行了对比。 Privacy Pools 由于可以自定义关联集的内容,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或者实体不断变化的规则和要求来对关联集进行定制和更新。并且每个关联集都有自己的资金池和证明规则,从而避免了资金污染。但 Tornado Cash 的所有存款都放在一个资金池中,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匿名违规行为的发生。 Privacy Pools 还通过在合规性以及声誉等方面来激励用户做出诚实的行为,而 Tornado Cash 运行在无信任和无许可的基础上,这样天然会吸引非法者的「青睐」。 这些正是论文作者们设想的可以使 Privacy Pools 免于 Tornado Cash 命运的一些设定,让监管与隐私共同实现,就得在完全具有隐私无许可的基础上,舍弃一点隐私,添加一点「灵活性」。 KOL Eva Beylin(@evabeylin)表示 Privacy Pools 除了在交易隐私方面可以发力,甚至在 DAO 治理(成员资格)、节点声誉、kyc 合规性等多方面都可以做出贡献。Privacy Pools 的无心插柳,也许会拥有比 Tornado Cash 更好的未来。 如何使用 Privacy Pools 目前 Privacy Pools 还在测试阶段,用户可以使用 Optimism Goerli 测试网对协议进行测试。 1、创建 Note Wallet 2、生成助记词并进行安全保存 3、设置密码 4、下载 Secrets 文件,登录时将该.json 文件上传 5、注册步骤已经结束,登录时,点击「选择文件」,上传刚才下载的 json 文件即可,随后输入密码 隐私无罪,隐私有罪 Tornado Cash 创始人的遭遇让「代码即言论」的信仰受到了打击,Privacy Pools 的出现也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又一次遭到了质疑。比如使用 Privacy Pools 就证明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违背了最开始的保护隐私的目的?可是为了合规似乎就得做出让步,让两者处于某种平衡状态,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彻底的匿名性在如今的世界已无法成立。 说到底,彻底完全的隐私和监管合规有天然的冲突,我们无法忽视这个问题,但可以自己选择,寻找其中的平衡点。Privacy Pools 可能不是每个人的解决方案,但这对很多人来说确实是一个解决方案。 那个平衡点在哪里,不仅仅需要行业建设者去思考,立法者执法者同样需要思考,因为如果当你把隐私定为
犯罪
时,那么只有罪犯有隐私。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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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3
美联储不会很快降息!福布斯:美国政府恐再陷关门危机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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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将是“首要问题”。 其他议题还包括
犯罪
和外交政策,比如华盛顿在全球舞台上的地位,以及它对乌克兰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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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
2023-09-12
贷前调查不尽职,民生银行一支行被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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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
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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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9-12
民生银行一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相关责任人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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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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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9-12
中国百大房企董事长当众下跪!崔巍:公司遇内斗难扛挤兑 “以生命担保”恳求金融机构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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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时间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等
犯罪行为
嫌疑。”此外,桑春华还指出,崔巍在其所坐车辆上安装跟踪窃听装置,侵害其隐私权。 桑春华提到,石榴集团未能实现上市后,她于2022年1月30日正式提出分家。桑春华认为应同股同权,而崔巍则提出溢价主张。由于未能达成一致,双方陷入僵局。 今年被通知离职后,桑春华与崔巍展开两次线上沟通,尽管崔巍同意将石榴集团进行分割,但仍要求股权要在现有基础上溢价30%,若是按照崔巍现有股权基础上溢价30%的方案进行分家,崔巍将持有石榴集团75.4%的股权,崔春华将仅持有24.6%的股权。 对此,桑春华认为二者都是创始股东,同股同权这是基本常识,其对外表示,目前针对股权分割等多项诉讼均在启动中。 崔巍坦承,公司乱象必须被整治,他只希望舆情快点过去,企业快点恢复正常,生意能踏踏实实地做下去,不用再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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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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