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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齐发力!万和同创再现反诈新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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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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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反诈宣传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扫除诈骗
犯罪
,创建和谐家园。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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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31
万字解读:金融审判纪要 虚拟货币新规六条「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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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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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第83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
犯罪
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
犯罪
的,应当及时将
犯罪
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
犯罪
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的核心是为了释明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我们一句一句来看。 第一句: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首先,这句话直接给予了虚拟货币一个司法定性。先来说说背景吧,关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各国都有不同的结论,有的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有的则认为虚拟货币属于有价证券,还有的直接把虚拟货币定义为了货币。而我国则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了一种虚拟商品。且这种定义在2017年的《94公告》中也得以了延续。而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由于虚拟商品则被归类到了网络虚拟财产中,因此郭律师在那时就提出了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过,这一定义却在2021年的《924通知》中被悄悄删去了。如今《会议纪要》则重新把这条内容加了回来。其中的原因,郭律师猜想更多的还是为了司法实务案件的审理,毕竟社会矛盾不是当做空气处理就可以消失了的。而一但有了这个司法定义后,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可以有一个更为准确的适用。 其次,这句话也肯定了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的。因为既然属于财产,必定有属于他的价值。但郭律师认为该条的表述仍存在一些不妥之处。 修改建议:部分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将部分两个字从末尾移到开头) 理由:1.为什么要在开头加上“部分”。虚拟货币种类杂多,除了比特币等主流币种,大多数虚拟货币其实都可以划归为空气币的范畴,而这些空气币中,又有绝大多数其实并非是对区块链技术进步或社会生态建设有直接或间接价值的币种,甚至直接就是
犯罪分子
们用来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
的工具,而这种空气币,不论是从发布的目的、或是流通的目的、或是参与人的心态、或是最终造成的结果来看,都不应当被归类为财产的范畴。因此,仅有部分虚拟货币(被国际社会或主流国家政府认可)才是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如果不加以限制,直接将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列为网络虚拟财产,最终将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产生新的理论矛盾,使得判决无法自圆其说,直接从理论层面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2.为什么要删掉结尾处的“部分”。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具备多种子属性,但经过郭律师的分析,虚拟货币从表面来讲,是完全符合全部的子属性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定义,如果再进行细分,多数法律法官可能都未必能够完全理解部分属性是哪些属性,更不要提其他法律人和普通群众了。如果非要在末尾处加上这个“部分”,那也请立法者最好释明到底是哪部分。郭律师认为,我们可以说虚拟货币不仅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还需有证券等其他属性。这样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才都是合理。 第二句: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关于第二句,则是充分肯定了以虚拟货币为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在2021年的《924通知》后,其实很多法院在遇到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时,想都不想就会认定是合同无效,简单粗暴。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这句规定虽然看起来只明确提到了抵偿因互易、劳务,但我们也不要漏了后面的这个“等”字。这个“等”字反映在司法实务中,极有可能会造成两极分化,部分法院可能会认为“等”就约等于认同了几乎所有的不违返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部分的法院则可能会自动忽略掉这个“等”字。此外, “少量”一词的表述也是同样的模糊描述。多少量算多,多少量算少?不过关于这一点,郭律师并不反对,反而十分认同,毕竟每个地方都有当地的特殊情况,只要每个地区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判尺度就够了。郭律师认为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的高瞻远瞩,在不断的试验中找到最适合的裁判尺度。 第三句: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 关于第三句,是法院裁判以少量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类案件的具体裁判规则。也就是说以后此类案件,法院不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而是可予支持(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同时,即使对方无法支付虚拟货币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对价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举个例子:张三用一个比特币买李四的一头牛,但张三拿到牛后却拒绝支付李四一个比特币。此时,法院可以判决张三支付李四支付,如果张三明确表示要遵纪守法不能搭梯子不能上币安不能支付比特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这头牛的实际价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以往的所有官方文件中,即使承认了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但却没有价值的评估依据。有的法院参考交易所的价格,有的法院则直接不予认定具体价格,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得到公平正义裁判。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可”改成“应当”就更好了,增加司法的确定性。 第四句: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第四句,其实是对《924通知》的延伸,也是为了预防有些人把法院当成了“交易所”,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这点无可厚非,但郭律师认为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为什么是经常性,没有做出释明。这一点反映在司法实务中,则会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法院的裁判尺度漏洞或利用和部分法官的不正当关系,实现经常性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修改建议:建议对经常性做个释明,例如参考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两年内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工具进行十次以上交易的,可认定其具备经常性。 《会议纪要》第84条原文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解读 本条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的确定《94公告》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94公告》亦或是《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虽然《会议纪要》也不属于法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约等于司法解释,而《会议纪要》对于《94公告》的引用,相当于变相的赋予了《94公告》在司法审判中和法律同等的作用。不仅如此,郭律师认为虽然《924通知》没有被直接引用在内,但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大概率也会类推使用。 而在将《94公告》赋予“法律地位”后,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即可以减少“自由心证”的过程,不用在纠结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不用在纠结引用《94公告》是否适当而进行辩论,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裁判的确定性。 此外,本条还对法院审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类的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即2017年9月4日之前的合同有效,之后的无效,简单明了。同时该条还规范了此类案件的案由,即“委托投资合同纠纷”,要知道在《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此类案件有立委托合同纠纷的,有立保管合同纠纷的,还有简单粗暴的立合同纠纷的。最后,该条还释明了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主动忽悠李四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张三说了保本保息等让李四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又或是张三拿李四的交易所账户搞量化交易等,那么张三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条一但正式落地生效,将极大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那种上来就是“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无脑裁判方式而言,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修改建议:总体而言本条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不过该条并未提及委托投资的虚拟货币如何确认价格的问题。虽然在《会议纪要》的第83条中有提及“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只是将含有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账户交给第三方投资,并非作为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没有对价),明显无法依据第83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此类情况下如何确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样一来也就又回到了近几年虚拟货币类纠纷案件的终极难题“是否能够参考交易所价格”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过综合83-88这六条来看,也可能是有意的回避的该问题。当然,此时可能会有键盘侠跳出来说:“可以判决被告赔偿虚拟货币啊”。那么郭律师想问,虚拟货币价值波动巨大,万一投资的时候是7万美元一枚,结果最后币的数量没变,但价格却只剩下1万美元一枚了,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难道判赔7枚?还是认为没有损失?因此,对于这一点,郭律师始终坚持,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 《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第一句: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第二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句: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 第一句: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修改建议: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会议纪要》第87条原文 【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本条可以说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83条(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的一条。 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以来的虚拟货币类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公开案例中没有)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的去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也打开了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第一句: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首先,在“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这一点上,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做到“不具备”了。例如存在去中心化钱包的虚拟货币忘了私钥和助记词;又例如钱包被黑客“盗”了,还进了混币器。这些就是最简单的方式(只是举例,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执行,更复杂的在完全公开之前就不举例了,别被坏人学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确认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逻辑和过往案例来讲,法院也不会强迫被执行人再把虚拟货币买回来用于执行(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留言,另外写一篇分析文章)。这样一来,不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法院也只能“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了,至于什么是合理诉求,可以参考《会议纪要》第83条的规定,但“合理诉求”中是否包含让被告返还等额的法定货币,则没有直接写明。郭律师猜想,这大概还是怕法院沦为“交易所”吧。(倒也无可厚非,也只有国家正式开放经营交易所才能解决这些根本矛盾了,但这一天猴年马月呢?) 第二句: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句话虽然也没有讲的很明白(让法院去国内认为是非法存在的交易所执行?正当性满足吗?合法性满足吗?所以没有讲的很明白),不过却直接赋予了虚拟货币可执行性了。民事执行的程序,无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是在某安某易等交易所的话,还是有可能实现的,郭律师相信,各大交易所们也是乐于配合法院去执行的(法院都认可的交易所,大家当然更放心,公信力是交易所的成败关键)。不过小交易所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二三线的交易所,已经连1000万U的现金流都拿不出来了(键盘侠们就当我是在吹NB吧)。 综上所述,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根本解决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难。但相对于以往来说,确实已经是很大的司法进步了。针对这一条,郭律师没有什么修改建议。因为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立法也不是张口就来的,当前较为模糊的规定,反而可以为未来更为可行的法律带来更充分的实践依据。 《会议纪要》第88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
犯罪
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
犯罪
的,应当及时将
犯罪
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
犯罪
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 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
犯罪
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
犯罪
”应当将
犯罪
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在处于“三不管”的状态。 最后,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必然将大大的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涉众性经济
犯罪
”改成所有的刑事
犯罪
就更完美了,这样一来普通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也会得到更好处理。不过这个修改建议估计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这样一来无疑将极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成本。却只能多保护“经济损失有限”的普通当事人。毕竟司法虽然想尽可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财政预算确实现实要解决的。总会有个“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 结语 写了好几天,《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规定暂时告一段落,最终也形成了一万字的分析解读,同时也提到了郭律师自己的一些修改建议。其实这六条的背后已经有郭律师的一些努力,但郭律师认为这六条仍然可以变得更合理一些,这些建议不知道会不会被采纳,或是会被采纳多少。但在郭律师及郭律师团队始终都把推动区块链(特别是虚拟货币)行业的合规发展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3至88条的解读内容。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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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31
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证券
犯罪
毫不姑息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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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
犯罪
工作,全力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
犯罪活动
。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证券
犯罪
出现的新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和重点。对欺诈发行证券
犯罪
,坚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特别是要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犯罪
的打击力度。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
,要坚持“零容忍”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
犯罪
,要加强线索发现、移送和侦办,做到既“惩首恶”,也“追帮凶”。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犯罪
,要坚持快查快侦快处,依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犯罪
,要依法打击组织者及相关中介。要结合注册制下新情况,依法打击诈骗国家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
犯罪
。对利用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虚拟盘”等诈骗
犯罪
,要在重拳打击的同时,不断提升预警拦截能力,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体系,切实增强投资者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防范化解风险,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通知要求,要全面加强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打击证券
犯罪
工作效能。要加强统筹协调,拓宽人才储备,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持续推动打击证券
犯罪
核心战斗力生成。要创新侦查手段,探索建立专业化打防体系,完善一体化打击工作机制,实现对证券
犯罪
的全链条打击。要进一步优化行刑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等方式,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要依法加大对拒绝、阻碍证券行政执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证券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依法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要围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严厉打击各类
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依法严格执行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立足各类资本市场主体上市、融资实际需求,进一步改进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不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要充分宣传公安机关打击证券
犯罪
、规范执法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制度举措,提升普法效率效果,增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及其经营者防范风险、合法经营、健全管理的意识,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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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5-31
被质疑蹭热度、信息不透明?一文了解Ordinals上的稳定币Stably 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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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显示它的子公司持有财政部下设机构金融
犯罪
执法局(FinCEN)颁发的 MSB 金融牌照。而 Stably 选择的合作伙伴 Prime Trust 是一家受内华达州监管的信托公司,根据《投资顾问法》充当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合格托管者”,帮助客户托管着加密货币和法币。 根据这些信息,Stably 发行稳定币所持有的牌照似乎和 Circle 等稳定币发行商还有一定差距,如 Circle 还持有纽约州的 BitLicense 牌照。 Stably 稳定币遭质疑 作为一个并不算头部的稳定币发行商,Stably 却频频在多个区块链上推出稳定币,它的做法也遭到了 Decrypt 的质疑,以下总结几点来自Decrypt 文章的观点。 #USD 的总供应量为 69.42 万亿,但并没有资金储备。受 BRC 20 规则的限制,#USD 不能根据需求增加供应量,因此直接以 BRC 20 代币的理论数量上限作为发行量。虽然 Stably 称,所有由 Treasury 钱包持有的#USD 都应当被视为未发行的代币,但因为这些代币已经存在于 Treasury 钱包中,随时可以转移或卖出,这可能增加大家的担心。 Stably 声称自己的子公司 Stably Trading LLC 持有 FinCEN 的 MSB 牌照,但 Decrypt 称 Stably 官网给出的注册号和 FinCEN 网站上的内容不符。 Stably 过去发行的稳定币 USDS 的价格并不足够稳定。根据 CoinGecko 的数据,过去一年 USDS 最高涨至 10 美元,最低跌至 0.6 美元。 Stably 的托管人 Prime Trust 并不直接持有 Stably 美元储备金,也不是受 FDIC 保险的,而是在几家银行中持有美元。 Stably 已经在 10 多条链上发行稳定币,截至 4 月 30 日的发行量只有 725 万,规模较小。而根据 Stably 的背景,它所持有的牌照似乎和头部稳定币发行商 Circle 和 Tether 仍有不小差距,USDS 的价格波动也更频繁,用户在持有 Ordinals 上的#USD 时需保持谨慎。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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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31
耶伦试图接触中国!美国寻求降低“中美脱钩”风险 担忧中俄贸易规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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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和国外开展间谍活动,允许洗黑钱、网络
犯罪活动
扩散等。 罗森在讲话中说,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将毫不犹豫地捍卫我们的切身利益”。谈到中国,“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方法,为世界的利益共同努力,但这样做我们绝不会损害我们的国家安全”。 他继续补充,拜登政府还在制定一套新的限制措施,限制美国公司的对外投资,这些限制可能会帮助中国开发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技术,但没有说明何时实施这些限制措施。 他解释称:“我们继续为有关限制美国对具有重大国家安全影响的特定敏感技术的某些对外投资的政策的机构间讨论作出贡献。” 罗森伯格在准备好的讲话中还表示,拜登政府越来越担心中国是否正在以可能有助于俄罗斯欧洲地缘冲突的努力方式,加强与俄罗斯的经济关系。 “我们看到中俄双边贸易增长,包括美国现在认定的某些交易是在规避美国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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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辞
2023-05-31
突发重磅行情!比特币跌深20%、币价一度崩破21500美元 “币安套现潮”究竟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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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重点是“保护澳大利亚人免受金融
犯罪
和诈骗”,并且不对其他方面发表评论。 币安澳大利亚接着在5月26日公告,经过与支付伙伴确认,用户将可以继续通过银行转帐提领澳元,但自当地时间6月1日下午5时起,银行澳元出金服务将停止,与此同时,币安还公告,将在6月1日停止BTC/AUD等多个澳元现货交易对。 (来源:Binance) 由于银行澳币出金服务即将中止,币安澳大利亚近日出现套现潮,导致比特币报价大幅折价。CryptoCompare数据显示,币安澳大利亚日内比特币报价最低跌至32946澳元,约合21465美元,比Independent Reserve、 CoinJar、BTC Markets等澳大利亚交易平台约42600澳元,约合28060美元的报价还要低超过8000澳元,折价幅度近20%。 (来源:CryptoCompare) 除了比特币,以太币、Solana代币等,也都相继受到恐慌性抛售的影响,皆出现约20%的折价。 “比特币/澳元的交易价格较比特币/美元大幅折扣,因为澳大利亚客户愿意以折扣价出售比特币,以便他们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取澳元,”基金经理Digital Asset Capital Management联合创始人Richard Galvin解释说。 币安澳大利亚发言人周二表示,6月1日之后,澳元余额可以转换为USDT美元稳定币,以“促进提款和交易活动”。发言人说:“我们正在努力寻找替代供应商,以继续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澳元存款和取款服务。” 该交易所也强调:“虽然澳大利亚的币安用户不再能够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入澳元,但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入金,包括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使用点对点(P2P)买卖加密货币、或者进行第三方支付等。” (来源:Twitter) 彭博社评论称,币安是备受争议的数字资产领域中最大的交易所,它的全球业务和美国平台是一系列调查的主题。今年4月,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在对该集团的本地业务进行审查时取消币安在该国的衍生品业务许可证。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今年早些时候起诉币安及其首席执行官赵长鹏,涉嫌违反衍生品法规,并指责该公司采用“虚假”合规程序。币安称,这起诉讼“出乎意料且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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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3-05-31
英国超市反对政府管制食品价格!苏纳克与谷歌CEO讨论AI挑战!工党支持率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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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质疑,斯塔默以及工党因为收了钱而“对
犯罪行为
态度软化”。 今年早些时候,斯塔默曾在接受采访时回应说:“关于文斯先生的捐款,他是捐给工党的。文斯很了解我,知道他给工党的任何捐款都不会影响我对相关抗议活动的判断…显然,怎么花钱取决于他自己,但他捐款的事实丝毫不会改变我对Just Stop Oil的强硬立场。” 最新民调:工党在英格兰乡村地区中的支持率激增 乡村土地与商业协会(Country Land & Business Association)委托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由于英格兰乡村地区选民对工党的支持激增,保守党可能会在明年的大选中失去20个乡村地区席位。并且,包括财政大臣杰里米·亨特和交通大臣马克·哈珀在内的数位英国保守党内阁高级部长都面临在大选中失去席位的风险。 目前,保守党在英格兰100个乡村地区席位中占96席。但调查发现,自2019年以来,基尔·斯塔默领导的工党在英格兰乡村选区的支持率上升了16个百分点,至35%。 相比之下,保守党的支持率下降了18个百分点,至41%。也就是说,工党现在仅落后保守党6个百分点。 这项针对1000多名英格兰乡村地区选民的调查还发现,超过三分之二(69%)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解决乡村地区生活成本危机方面做得不够。 英国小镇炸鱼薯条店雇专人驱赶海鸥,每天薪酬200英镑 英格兰北约克郡的海港小镇惠特比(Whitby)是欣赏海滩美景和吃新鲜炸鱼薯条的好去处。然而,这里的游客经常遭到海鸥的骚扰,被这些狡猾的鸟儿抢走手中或盘里的食物。 因此,当地一家炸鱼薯条店的老板雇了一位18岁的男孩穿着老鹰服装,专门负责驱逐骚扰食客的海鸥。 海鸥驱赶专员Corey Grieveson每天的薪酬是200英镑,他说,游客们对他的工作很满意,经常要求和他合照,还会给他小费。不过,这份工作也让他成为了惠特比海鸥们的攻击对象。 “它们没有放过我的车。每天结束工作准备回家时,我都会发现车上满是海鸥的粪便。因为它们的报复,我每天都得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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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伦投资客
2023-05-31
“不信任银行!”大多伦多男子在床底藏$20万现金!结果被政府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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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并补充说,在当时被称为阻止有组织
犯罪
的多司法管辖区调查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索蒂拉与任何非法活动有关,也没有导致任何定罪。 凯利西斯宣称,自己将钱藏在床下是因为在捷克斯洛伐克长大后,他无法对银行产生信任。 “这是东欧的方式。你把钱藏在床底下,”凯利西斯的律师露西·布雷斯(Lusi Brace)在接受多伦多CTV新闻采访时说道。“没有法律规定你该如何存你的钱。” 据了解,凯利西斯是一名退休的建筑工人,他是大规模调查计划Project Hobart中被指控的数十人之一。该计划旨在捣毁一个地下赌博团伙,该团伙伪装成密西沙加的一家商店,向加拿大黑帮地狱天使(Hells Angels)的分支提供$1.6亿加币资金。 然而调查的规模可能是其失败的原因。宾顿市法院的检察官对大量证据毫无准备,刑事案件最终因延误而被驳回。 根据安大略省的民事没收规定,该省总检察长申请没收调查期间发现的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 安省申请保留的物品包括在凯利西斯家中发现的现金:在一个腰包里发现了$2万加币,在一条牛仔裤里发现了$1910加币,在床下的一个礼品袋里发现了$25万加币。 监视人员注意到德米特里·凯利西斯几乎每天都去这个被警方认为是赌场的地方。根据判决书,有人看到他使用了一个验钞机,锁上了门,并使用了一个警方认为是账本的平板电脑。 他在听证会上辩称,他偶尔去那家店面只是为了社交和玩平板电脑上的在线游戏《部落冲突》(Clash of Clans)。 法官迪宁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说,很明显,那里正在进行非法赌博,而这些现金很可能是赌场的收益。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几乎每天都花很多时间在这个‘咖啡馆’里,只是作为一个社交访客,在那里社交或独自坐着玩手机视频游戏,完全不知道有任何赌博发生。”法官写道。 “这个地方显然是一个赌场,有明显的赌博用具,凯利西斯先生的说法让人想起了卡萨布兰卡的雷诺上尉,”但他对这样一种说法表示赞同,即当他们一家小时候从捷克斯洛伐克来到加拿大时,他们的资产被当时的政府没收,这让他们对(银行)机构产生了怀疑。 法官接受了证据,其中$75,000加币的现金可以追溯到他母亲和妹妹的储蓄。 他写道,“权衡各种可能性,我同意,被没收的金额中有$7.5万加币是凯利西斯的合法存款,与非法活动无关,我会下令将这笔钱退还给她。” 作者: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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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爆料君
2023-05-31
金色Web3.0日报 | 奔驰推出3个核心NFT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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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警方利用元宇宙平台打击加密货币
犯罪
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香港警方周六推出名为“Cyber Defender Metaverse”的新Web3平台来打击加密货币
犯罪
。在发布会上,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CSTCB)总督察叶卓宇讨论了 Web3 带来的危险。他告诉与会者,欺诈、黑客攻击、盗窃和性
犯罪
等
犯罪
都是元宇宙中的威胁,该活动还重点关注当代网络
犯罪分子
对数字资产的使用以及在打击加密
犯罪
方面取得的进展。 免责声明:金色财经作为区块链资讯平台,所发布的文章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作为实际投资建议。请大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务必提高风险意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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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30
华人瞒报中国银行账户遭重罚20万刀!还有人被冻结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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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如果超过1万美元,都必须向财政部财务
犯罪
执法网络(FinCEN)报告。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人利用海外帐户逃税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如果故意不报,可能会面临高达10万美元或帐户金额的50%(二者选较高值)的罚款。 图自环球邮报 根据法庭文件,P女士于2014年在中国的五家银行持有或支配6个金融帐户,包括汇丰银行(2个帐户)、上海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花旗银行,这些帐户的金额都超过1万美元,但未向FinCEN报告。 由于她未按要求提交通常称为“肥爸(FBAR)”的海外资产申报,美国国税局(IRS)已对她处以19万7,064美元的罚款。 税局表示,2014年她在上述中国帐户的最高总余额为39.4万美元。由于P女士是故意不遵守规定,因此要对她处以最高限度的民事罚款。 这件事在当年备受媒体关注,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媒体都对事件进行了报道,也正是从那时起,大家渐渐知道了美国居民有全球纳税的义务,而美国政府对收缴本国居民“逃脱”的海外应纳税收入也毫不含糊。 然而,她至今未能履行这一罚款,因此美国政府日前提起诉讼,以追收其近20万美元的罚款,以及自罚款之日起不断累积的利息。 事实上,P女士案并非孤例,过去几年美国税局对华人拥有的中国账户始终虎视眈眈,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当属中国公民B女士案 2019年7月3日,美国司法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消息,持有美国绿卡的59岁中国公民B女士向美国法庭认罪,承认自己向美国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瞒报了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金融账户,且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美元。 图自美国司法部 认罪后,B女士的全部资产被法庭冻结。 B女士在认罪前还与其子共同涉及一宗洗钱案,已经有300万银行存款、基金、多处房产、豪华汽车等美国政府充公。 该案当时在北美华人圈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这是公开报道中,合法中国移民首次因为隐瞒中国金融账户而被美国执法机构冻结全部资产。 图自美国国税局 几乎所有持美国绿卡且在两地都有生意和资金流转的中国公民都高度关注本案进展。 B女士案可能意味着美国执法机构开始针对非美国公民的美国税务居民隐瞒海外金融账户行为展开高强度执法。根据以往的经验,只要被美国执法部门盯上,再想全身而退难比登天。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案情介绍,B女士是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仅就本案而言,B女士被控未遵守美国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规定的FBAR规则,也就是海外金融账户资产合计超过1万美元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申报。 而B女士恰恰触犯了这一条。B女士n承认从2014年起,就故意瞒报在美国以外的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特别是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公司的账户,第一次瞒报出现在2015年6月30日。 不考虑没收违法收入的部分,仅这种行为本身最高可受到50万美元或一半违法资金的罚款,以及10年的牢狱之灾。 不得不说,这个惩罚真的是太重了!只能说美国司法体系对涉钱
犯罪
的执法态度堪称“穷凶极恶”! 部分人总把美国视为资金和肉身的避风港,但两起案例说明一个事实,美国法律从来都不是吃素的,他们最擅长的游戏就是“黑吃黑”。 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FBAR, 其实大多数华人知道美国税务居民有义务向美国税局申报海外资产,这套体系称为《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英文缩写FATCA,也是大名鼎鼎的CRS的奠基法案,但有趣的是美国政府并未加入CRS协定。 这套系统被称华人称为“肥咖法案”,堪称明修的栈道。 在FATCA体系中,美国税局居民需要申报的内容是:过去一年在海外的银行账户、信托账户、证券账户、商业退休金账户、保险账户等年终结余超过5万美元的账户。 这个申报体系主要是为了满足美国税局全球征税的需求,所以被各种人马研究的最深最透,也出现了很多针对性的规避方案。 那些富有的向美国转移资产的中国公民通常都比较了解FATCA体系。 而美国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搞出来的《外国银行账户申报》(FBAR)就不是每个人都了解的了。 接受FBAR申报的主管部门不是美国税局而是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具体要求是申报”过去一年中外国银行账户或有签名权的金融资产账户”。 而实际上,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的真正目标是:可以短期内兑现80%以上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通俗的讲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的活期账户和兑现能力强的股票账户。 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FBAR申报是为打击洗钱和逃税而准备的大杀器,和税局的常规申报FATCA不能等量齐观。 根据FBAR的规则,拥有一个或多个海外银行或金融账户的经济利益或签名权或其他授权,或者,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一天,单个或合并的海外银行或金融账户的金额(不是余额)大于10000美元,就必须申报FBAR。 这个规则显然比FATCA单个账户达到5万美元才需要申报要严厉的多。 而隐瞒的后果是: 1、非故意隐瞒。罚款1万美元。 2、故意隐瞒。罚款10万美元或账户金额的50%,两者取更高的一种,在美国被罚款最高的个案是隐瞒2亿美元,罚款1亿美元。 3、如果故意隐瞒的账户还涉及刑事责任。则当事人还会面临单项罪名最多5年的牢狱之灾。 4、如果还涉及其他海外违法行为。则当事人最高刑期可达10年。 所以这个世界上反洗钱反逃税最厉害的国家就是美国,认为把财富转移到美国就相当于进了保险箱的想法是极大的误解。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于媒体广泛宣传的CRS和FTACA,美国的FBAR的反洗钱威力要大上百倍。 美国财政部金融
犯罪
执行局追查案件的数量也远超美国国税局,全美几乎所有涉及海外金融账户的个案都是由FBAR首先发起调查的。 对任何已经、正在、打算向美国转移财富的中国公民来说,做决定之前最好先找一个专业的会计师或者律师详细研究一下游戏规则,否则就是为美国政府作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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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乐活网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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