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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入门科普(3)丨侦破虚拟币
犯罪
这些名词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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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必然会带来诸多挑战,其中涉虚拟货币
犯罪活动
是最大的挑战之一,根据SAFEIS安全研究院出品的《2022年涉虚拟币
犯罪
趋势研究报告》上的数据显示:“到 2022 年,案件数量达到史无前例的 3855 起,同比涨幅达 19%。”“ 2022 年,中国涉虚拟币
犯罪案件
金额高达 348.49 亿元人民币。”种种数据,触目惊心。 对于国内的执法人员而言,一方面是窜升的涉虚拟币
犯罪案件
数量与金额,另一方面是相对高门槛的区块链新技术、新知识,这对有效打击
犯罪
、执法和监管形成新挑战。 在这样的新型挑战之下,SAFEIS安全研究院即将重磅上线《打击虚拟货币
犯罪
——初阶课程27讲》,为大家带来了一系列有关打击虚拟货币
犯罪
干货。在完整课程正式上线前,我们先学习一些区块链基础知识点。 本期内容,我们将带大家了解:区块链、哈希值、挖矿、区块高度、智能合约、钱包地址、Gas等一众相关知识点 区块链 区块链是由区块与区块之间进行串联形成的,在区块链网络中,数据会以多条文件的形式打包放在一起,类似于将这些文件放入一个盒子里,所以也称为区块。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并通过前一区块和后一区块之间的哈希值进行串联而成链就是区块链。简单地说,区块链是一种以密码学算法、共识机制、点对点传输、数学、计算机编程等多种技术为基础,而形成的分布式记账系统。 哈希值 哈希值是指通过一个较短的随机字符串表示任意长度的输入消息,然后经过哈希函数计算得到的一个“数据指纹”。而时间戳是从区块生成的那一刻开始就存在于区块中,用于标记此数据的交易时间的字符序列,一般存储于区块头中,具有唯一性。 挖矿 挖矿是利用电脑硬件“解决一道数学难题”的数字记录信息过程。由于其工作原理与矿物开采十分相似,故称为“挖矿”。 区块高度 一个区块的高度是指在区块链中它与创世区块之间的块数。例如,区块高度为100,则表示该区块和创世区块之间含有100个区块。 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而智能合约账户是在部署智能合约时生成的一个关于该智能合约的区块链地址及其状态的映射关系,通俗的理解就是该账户包含地址、余额、状态、代码。 (完整解析以及相关案例研判,请关注SAFEIS-G,回复“课程”,领取课程先导权益) 地址 地址一般指的是钱包地址,相当于银行卡号。创建钱包地址后会生成一个字符串,这个字符串就是钱包地址,一个钱包对应一个钱包地址,地址唯一且不能修改。另外,一个钱包地址中所有代币的转账收款地址都是一样的。 GAS费 GAS费是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手续费,区块链是一个由无数节点共同构成的去中心化网络,用户可以以节点的方式加入到区块链网络当中,贡献自己的资源。在贡献资源的同时,也可以获取到一定的报酬。Gas 费就是支付给这些节点的报酬。 区块链类型 首先是公有链,顾名思义,公有链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随时进入到系统中读取数据、发送可确认交易、竞争记账的区块链。公有链通常被认为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可以控制或篡改其中数据的读写。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比特币、以太坊都是典型的公有链。 与公有链对应的就是私有链,私有链是指写入权限由某个组织和机构控制的区块链,参与节点的资格会被严格限制。由于参与节点是有限和可控的,因此私有链往往可以有极快的交易速度、更好的隐私保护、更低的交易成本、不容易被恶意攻击,并且能做到身份认证等金融行业必需的要求。因此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在目前更加倾向于使用私有链技术。 同时,还有一种链叫联盟链,它是指有若干个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的区块链,每个机构都运行着一个或多个节点,其中的数据只允许系统内不同的机构进行读写和发送交易,并且共同来记录交易数据。 SAFEIS,让信赖无需信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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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2
为什么买卖币钱货两清仍可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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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增多。不论是卖币方被认定为是诈骗罪的
犯罪嫌疑人
,还是买币方认为自己被骗了,想去刑事控告。郭律师团队都会经常遇到。 我们今天先不谈论买卖加密货币的时候,一方不给币或一方不给钱这种相对浅显的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而是来深度的分析一下,钱货两清的前提下还能否构成诈骗(特别是买卖一些非主流币、甚至是空气币)。 有罪论与无罪论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改编的小故事:小王以前从来没有投资过加密货币,在看到近几年BTC的暴涨后,决定投资加密货币。币圈老韭菜小张在得知小王的意愿后,向小王推荐了一个自己参与的空气币项目CTB(无指向,随意编的名字),并告诉小王CTB的价格将很快超过BTC。于是小王向小张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CTB。一年后,CTB经历了暴涨暴跌后最终归零,小王认为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有罪论的观点:小张作为币圈老韭菜,虚构了空气币具有投资价值可以暴涨的事实,隐瞒了空气币本质上没有任何价值的真相。小王则基于CTB和BTC一样都可以“放心”投资的错误认识,购买了实质上没有价值的空气币。小王就是被小张骗了。 无罪论的观点:小王的目的很显然就是为了投资,不论小王知不知道加密货币的风险,最起码也知道投资有风险。并且小王购买的CTB也确实存在涨跌的情况。至于最终的归零,也是一年之后的事情。任何项目都有可能归零,投资公司股权也有可能破产清零。而且一年的时间内,小王随时都可以变卖,没有变卖导致的损失不是被诈骗的理由。小王在投资的一刻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被骗。小张也是基于等价交易而取得,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故意。 不论是有罪论的观点,还是无罪论的观点,以上的这些都是郭律师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是不是感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表面上来看,小张确实没完全说实话,小王确实也一定程度上又受到欺骗,但投资有风险这件事又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到底有罪还是无罪呢?往往也是办案单位在面临此类案件的时候,也拿不准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于是就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 有罪和无罪的临界点 “刑法是司法的最后一道底线”,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大多数也是对违反民法或行政法的升格处罚。因此,很多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都是存在转换可能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之间,是存在转变的临界点的。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准确的找到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临界点,也就能够正确的区分是否构成
犯罪
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看起来有效的临界点,往往并不是真正的临界点。 (一)有效的临界点 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有效的临界点一定是有法律规定的。篇幅有限,诈骗罪的法律规定郭律师就不逐文逐字的去分析总结了,简单总结了以下三个明显的临界点: 临界点1:主观动机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二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有欺骗的故意,但其行为动机确是不同的。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往往只是想利用信息差来赚点小钱、占点便宜。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往往追求的就是用极小的代价换取极大的利益。回到案例中,如果小张明明知道卖给小王的CTB不具备市场流通价值(特指实际流通价值,请忘掉924这种形式大于实际的文件),而为了自己早日套现离场而卖给小王,则小张的动机就应当归类为刑事诈骗。 更详细的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主观动机临界点的方式,可以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
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主观故意的区分方式。 临界点2:经济对价 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活动中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具有对称性的。即使民事活动中存在欺诈,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也并非完全不用付出对应的经济对价。而刑事诈骗中,实施诈骗行为的一方则是根本没有计划付出任何经济对价或只计划付出一点点的经济对价。 回到案例中,如果小张明知CTB项目涉嫌违法
犯罪
,仍然购买后卖出来获利,则其行为已经脱离了民事活动的范畴,其付出的对价在民事活动中也一文不值(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小张虚构暴富前景、隐瞒涉案真相的二次卖出行为则构成了
犯罪
。反之如果小张并不知道项目涉嫌违法
犯罪
,且其在客观上也已经付出了对应的民事对价(不仅是经济对价),则不构成
犯罪
。 这一点,也是为什么项目方、团队长等更容易被认定为涉嫌刑事
犯罪
的重要原因之一。 临界点3:履约能力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能否依约履行双方约定的主要义务。民事欺诈并不是“纯骗”,还是需要履行一些承诺的。而刑事诈骗则目的明确,就是“纯骗”,所描绘的宏伟岚图、美好前景、共同致富,基本都是凭空捏造的,根本没有计划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回到案例中,这里的履约并不是小张把CTB交给小王这一个动作,而是背后隐含的一系列配套行为。如果小张在卖CTB的时候,描述了诸如国家支持、名人参与、资本青睐等子虚乌有的事实,或故意隐瞒了机构操盘、控制市场等违法事实,则涉嫌刑事诈骗。而如果小张在卖CTB的时候,仅仅描述了市场走势、涨势预测等,则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 有人可能会问小张如果也是被骗了被洗脑了才会这样和小王说这些假信息呢?很简单,小张给小王退了钱,不就证明不存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至于小张本人的损失,再找忽悠小张的人要啊。归根结底,这几个临界点最重要的,也是为了进一步细分
犯罪构成
的特征。 (二)识别伪临界点 除了上述的这些有效临界点之外,还有一些看起来很像临界点但却不是有效临界点的伪装大师。 伪临界点1:投资行为or诈骗行为 很多办案机关在办理加密货币类案件的时候,总是简单粗暴的告诉当事人:“你这是投资行为,不是
犯罪
我们不管。” 拜托,哪个骗子出来行骗的时候,会把“我是骗子”写在额头上。如果不包装一下,搞个什么投资项目,还怎么忽悠韭菜们?卖只有一堆虚假项目的空壳公司是合同诈骗罪,难道卖只有谎言支撑的空气币就不是诈骗了? 此外,投资行为和诈骗行为并不是矛盾体,一方是以投资为目的,一方是以诈骗为目的,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很符合诈骗罪的规定,切勿以此概念混淆。 伪临界点2:时间长短 回到案例,很多办案单位说小王没有被骗的重要观点之一,就是小王都已经拿着CTB一年了才报案,中间明明有无数次机会可以下车。这种看起来有一定道理的观点,反而是最错误的。 首先,如果CTB没有归零,小王还幻想着CTB超越BTC呢,没有意识到被骗不是很正常。过了一年才报案只能证明小王发现的晚而已。 其次,如果小王已经意识到了,小王也“下车”了,那小王的行为和小张又有什么区别?就这样连环骗,一直骗下去才是对的? 最后,诈骗罪的既遂,是完成非法占有的那一刻。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仅需要考虑完成交易的那一刻,小王是否被小张诈骗,在那一刻就有了定论。用一年之后的行为再去评论案发时的行为,不仅对小王不公平,对小张也是不公平的。 伪临界点3:曾经很“值钱”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司法机关会以币价走势和描述一致,或币价和交易对价“等值”为由认定不构成诈骗罪。但实际上币是否“值钱”本质上就是一个伪命题。 和传统的公司股权、实体物品等传统的诈骗作案工具不同,“空气币”作为一种新兴的
犯罪
作案工具。由于存在操控市场、闭环流通、左手倒右手等种种非正常因素影响。币价即用容易受到项目方的人为操控。往往币价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看起来很高,流通量也看起来很大。但实际上一但项目失败或项目方跑路,币价就会一夜归零。因此,是否曾经“值钱”都不应当是影响诈骗罪构成的考量因素。再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可以参考一下为什么很多赌场最后没有认定开设赌场罪,而认定了诈骗罪。 结语 以上就是郭律师整理的关于买卖币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一些观点。篇幅有限,并没有在文章中直接注明背后存在的法条或法理。但实际上这些观点在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可以直接找到或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分析得出。加密货币带来的是对司法的新挑战,新挑战往往没有旧历可寻,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还是觉得理解的比较难以理解的话。可以看看郭律师以往的一些理论文章,如“权利价值映射”观点的阐述等。我们下期再见,bye~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中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究课题组发起人。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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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2
区块链行业常见刑事
犯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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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
犯罪
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
犯罪
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0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中再次明确传销行为由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 由此可见,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均有权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
犯罪
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情节较轻不涉嫌
犯罪
的则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4.传销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24条规定:对于构成
犯罪
的传销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量变引起质变。因技术的进步,在互联网、区块链行业越来越常见的拉新返佣、分享奖励很容易因尺度把握不好而引火上身,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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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1
解读香港证监会咨询文件:该如何监管虚拟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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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同等待遇,视情节而定还有可能涉嫌
犯罪
。 当然,SFC并不是要求所有人都必须在今年6月完成持牌,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使还未被批给牌照,也可以被“视为”持牌平台,具体内容较多,飒姐团队暂不展开详述。 三、NFT及其他虚拟资产何去何从?双重发牌是答案 在此次《咨询文件》尚未发布前,由于对非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监管规则的模糊,以及SFC自己也不欲对非金融证券类的虚拟资产进行监管(主要是有心无力),作为纯数字艺术品的NFT及其他弱金融属性或无金融属性的虚拟资产并未被纳入SFC的持牌监管体系中,换言之,似乎无需强制持牌。 但是,如今情况出现了变化,在《打击洗钱条例》出台后,为了统一监管,香港政府最终还是决定将所有虚拟资产的监管职责赋予了SFC,因此,飒姐团队可以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NFT交易平台在香港经营也需要持牌。 为了解决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和非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之间具有显著区别,监管措施可能存在冲突的问题,SFC决定引入“双重发牌”制度。所谓“双重发牌”,指的是SFC将会被根据虚拟资产是否具有金融属性进行区分,批给不同许可内容的牌照,例如批给1号牌(允许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交易)和批给1号牌照(允许金融证券和非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交易)。 这主要是因为SFC已经意识到,虚拟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改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可能会由非金融证券型变为金融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很是复杂,所以当时才不想管)。为了该种动态变化的可能性,SFC暂定采取“双重发牌”制度,以供此后虚拟资产的动态调整。当然,在申请第二套牌时,如果已经是持牌(或正在申牌)的平台,在程序上将会有一定的简化优惠措施,毕竟SFC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难大家或拖延审批时间。 四、中国大陆公民是否可在香港交易虚拟币?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在2021年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后,虚拟币交易及相关金融业务就被彻底清退出中国大陆地区,但是实际上我国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持有虚拟货币。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香港建立完毕整套虚拟资产监管体系后,将自己手上合法持有的虚拟币在香港交易掉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众多大陆公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在本次公众咨询的文件中,SFC并没有提及该问题(似乎是刻意回避了),这主要是因为,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除非获得批准或宪法豁免(例如在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中国大陆地区部分基本法律不在香港地区生效)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上,原则上不应与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或政策相违背或抵触。 如果香港允许中国大陆公民在香港地区交易虚拟货币,则很可能使得9.24通知成为一纸废文。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飒姐团队难以做出判断和评价,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观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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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1
厦门证监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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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
犯罪活动
的意见》精神,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落实落地,2月14日,厦门证监局、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了“强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专题工作联席会。 会上,双方分别介绍了辖区资本市场行政监管及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就资本市场执法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签署了《关于加强辖区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工作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共建立了组织协调、信息共享、重大案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动、行刑衔接、案件协同办理、法治宣传及违法
犯罪预防
合作等六大协作机制,并就共同强化证券违法
犯罪
诉源治理、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作出了专门安排。作为对口联系部门,厦门证监局法律事务处党支部与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党支部一并签署了《支部结对共建协议》,以党建带动业务,通过党建联建、要事联商、工作联促等方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厦门证监局将继续强化与检察机关协作的深度与广度,不断加强辖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共同维护好辖区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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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2-21
金色观察 | Bankless:监管机构会对所有稳定币宣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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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管机构对加密领域最大的庞氏骗局的
犯罪者
采取某种形式的监管执法行动。 周四,SEC终于对Do Kwon和Terraform Labs提起了诉讼。 与向Paxos发出的像是请求回应的韦尔斯通知相比,SEC的投诉是向法院提交的正式文件,标志着美国司法程序的启动。很有可能Terraform Labs和Do Kwon在诉讼提交之前就收到了韦尔斯通知,但目前还不清楚Terraform Labs是否有人予以回应,而且我们也都知道Kwon并不容易被找到…… 该投诉将LUNA以及Mirror Protocol的治理代币MIR和mAssets归类为证券和基于证券的掉期,这些合成代币旨在跟踪美国股票的表现。SEC应用豪威测试(Howey Test)得出结论,即这些Terra生态系统资产都符合投资合约范畴。 一项资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标准,才能被归类为投资合约: (1)金钱投资 (2)共同的企业 (3)合理的利润预期 (4)源自他人的努力 虽然有各种类型的证券,但Howey和相应的“投资合约”标签最适用于大多数加密资产。 一般来说,人们对稳定币的共识是,它们不是投资合约! 为什么? 稳定币通常无法满足Howey的第三个标准:没有理性的人在购买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时期望获得利润。没有什么好处:每兑换一个稳定币,就会按比例支付一美元! 但SEC对Terra,特别是对UST的执法行动明确表明,他们认为一些稳定币确实属于投资合约。 他们认为,Terra在制定锚定协议和补贴收益方面的作用导致UST购买者持有合理的利润预期,这些利润来自于其他人的努力。 正如SEC在起诉书中所述,锚定协议是由Terraform Labs和Do Kwon设计、开发并支持的,“被告在每月向投资者更新的报告中宣传吹嘘这些工作和努力,其中包括他们构建前端用户访问和后端功能的努力,方便用户通过第三方的加密资产金融服务访问协议,以及为锚定协议‘收益储备’提供资金和管理,用于向投资者支付UST的利息。” 当锚定收入低于支付UST的宣传回报所需收入时,“Terraform和Kwon试图确保锚定协议有足够的储备资产来支付投资者所承诺的利息,并继续吸引UST/锚定协议投资者。” SEC强调了Terraform支持这些锚定收益的多个实例,包括: · Terraform于2021年7月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UST。 · Luna Foundation Guard(LFG)于2022年初提供了4.5亿美元的UST。 此外,Do Kwon甚至在推特上发文表示其大力支持锚定协议。 还记得Terra为捍卫锚定汇率而赠送给LFG数十亿美元UST吗? 我认为,公平地说,对锚定收益的补贴,再加上LFG对锚定汇率的积极捍卫,看起来很像是基于他人管理努力的合理利润预期的证据…… 总结 目前,对于SEC和NYDFS热衷于针对Paxos发行的BUSD进行调查的理由尚不清楚。 监管机构似乎正在寻找对抗币安的方法,这可能是他们前进的最好一步。币安和币安美国都惹恼了其他监管机构,包括美国司法部(DOJ)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他们都对币安涉嫌洗钱、逃税、逃避制裁,以及向美国公民不当提供加密衍生品等行为感到不安。 然而,已知的是(至少是目前)美国监管机构还没有对USDC、USDT、TUSD、USDP、GUSD或任何其他中心化稳定币提供商采取直接行动!他们似乎也忽略了DAI、FRAX和其他(不太引人注目的)去中心化稳定币。 像UST这样的产品和上述这些产品之间的区别是,产品的成功需要中心化管理公司的参与。UST的投资者实际上依赖于Do Kwon、Terraform Labs、Luna Foundation Guard一定程度的结合,以及对锚定协议每一步的补贴收益!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Luna可能是一个更容易攻击的目标,因为许多
犯罪
似乎都是在Twitter上进行的,但要打击BUSD,监管机构要么必须预期发生严重错误,要么只能转移到下一个最脆弱的目标,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打击稳定币发行机构。 虽然在本文作者看来,FUD(疑、惑、惧)全部稳定币有点太过了,但行业的某些角落肯定散发出了一些不好的气息。一如既往,继续做好自己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身处这样一个动态的市场中。一般来说,加密资产是有风险的,你也可以通过避免监管机构积极针对的资产进行最佳实践!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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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1
全球视角|虚拟货币政策评估之英国「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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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是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并防止潜在的
犯罪活动
同时促进创新,从而成为加密货币中心。 五、《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 2018年4月6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下称“FCA”)发布《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表示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的衍生品提供买卖、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达到相关的监管活动标准,就需要获得FCA授权。这包括:加密代币期货——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个时期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交易加密代币的衍生品合同;加密代币差价合同(CFD)—一种现金结算的衍生品合同,合同双方通过同意在其开始时和终止时交换CFD价值的差价,以担保利润或避免损失;加密代币期权——赋予受益人获取或处置加密代币的权利的合同。 总结: 经过对上述内容的梳理,英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属于相对“开放型”。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考评人命题人教材编撰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究课题组发起人。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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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数字藏品平台“交易即挖矿”、“积分商城” 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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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藏平台并不会直接获利,一般不涉嫌刑事
犯罪
。 如果以基于用户消费而予以奖励的积分,无论是在一级市场直接购入藏品的返现、还是用户间买卖藏品的消费返利,如果平台奖励给用户的积分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范畴,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消费返利”、“变相筹码兑换”的方式组织博彩,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罪。 即使平台在用户奖励积分方面做到刑事风险可控,也有可能因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欺诈、不正当竞争等面临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根据红林律师目前了解到的数藏行业的一些典型玩法,给到大家的建议是: 1. 制定清晰的积分奖励规则。如果数藏平台开通积分奖励模块,建议初始就明确用户获得奖励积分的条件、奖励积分有效期限、奖励积分使用规则等,并在相关活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该积分奖励规则不需要一步到位,可以根据运营活动推广的需要逐渐迭代即可。 2. 积分奖励发放注意好尺度。千万不要出现消费人民币100,返现100积分这种情况,以免被认定为“名为积分奖励,实为赌博筹码充值”。同时,给予用户奖励积分应当避免与多级会员制相联系,尤其要避免基于下级会员的消费给予高额奖励积分的操作,避免涉嫌网络传销风险。 3. 积分抽奖活动设置奖励限额。此前红林律师经办的多个数字藏品平台涉刑案件,多数是因为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市场营销活动奖品过度宣传但后期又无力兑现从而导致用户报警投诉的。因此,平台方对于积分抽奖时,注意不要虚构奖品的数量和质量,且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法律限额,更加不要采用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 4. 积分商品的定价合理制定。商城里面的商品定价要参考市场价格,避免被认定为价格欺诈的风险。同时,用户以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仍应承担销售普通商品的责任,如质量保证和退换货义务,如果商品销售由第三方来提供发货和售后支持,务必在商品购买页面明确说明。 积分有用,但不能乱用。网络推广宣传是很多数字藏品平台经营过程中雷点最为密集之地,如果有拿捏不准的法律风险,建议咨询律师来把把关。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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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a16z 监管系列新文:Web3 监管框架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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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法》(BSA)-- 旨在防止
犯罪分子
利用金融机构藏匿或洗钱的立法 -- 及其实施对金融中介机构规定了某些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CDD)和客户身份识别计划(CIP)要求(适用于银行和经纪/交易商等),或要求核实客户并履行与客户数据和身份验证有关的某些报告义务,通常称为“KYC”措施(例如,适用于货币服务企业或 "MSB")。鉴于交易所在更广泛的 Web3 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市场结构立法和实施《条例》有可能使数字资产交易所活动受到 BSA 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中心化交易所的影响不大,因为他们已经作为 MSB 受到 BSA 的监管;但是,将 BSA 的要求适用于提供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访问的应用程序(并且不作为银行或 MSB 受到监管)可能没有必要或没有好处。在实践中,这些要求可能会大大扭曲《条例》的结果,并最终违背《条例》背后的政策目标。以下是原因分析: 首先,BSA 的政策目标可以在不对提供去中心化交易所访问的应用程序适用 KYC 要求的情况下实现。虽然 BSA 要求有助于执法部门调查非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实践中已经能够有效地从 BSA 已经覆盖的法币出入金,如中心化交易所和支付处理器(MSBs),以及银行,获得所需的归属证据。例如,现有的监管措施已经适用于货币传输者,包括中心化交易所(如 Coinbase 和 Gemini)和其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如 Transak 和 Moonpay),要求他们核实将资金带入链上的用户的身份。这些信息允许私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调查人员收集通过这些机制进行交易的用户的归属信息,包括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执行的任何交易。 其次,为提供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的应用程序的用户体验增加新的重大摩擦,可能会破坏该《条例》的所有三个政策目标,将用户从受监管和合法合规的应用程序推向不合规或完全不受监管的应用程序。正如本系列第三部分所讨论的,这种不受监管或不合规的应用程序的出现是建立开放和无许可的互联网协议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需要设计有效的监管来激励用户使用受监管的应用程序。要求所有应用程序实施 KYC 措施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区块链的透明性对用户保护自己的隐私起到了非常强大的激励作用 -- 收集个人身份信息(PII)的各方意外(漏洞或黑客)或有目的的披露可能导致破坏性的影响,揭露用户的整个交易历史,使他们成为
犯罪活动
的潜在目标,包括身份盗窃、抢劫和绑架。因此,用户被激励着向尽可能少的交易方提供 PII。逃避 KYC 要求的动机和机会危害了《条例》的成功,有可能使用户面临更大的风险,增加非法资产的交易,并阻碍创新。此外,对某些应用程序适用 BSA 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宪法挑战的可能性。 第三,阻碍创新的问题因 BSA 义务将给初创企业带来的成本而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合规程序和数据隐私成本可能被证明对经营新生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应用程序的企业来说是不可逾越的,从而抑制了企业家创建和经营这些应用程序的积极性。这将减少用户可用的应用程序的数量,并减少竞争,而这可能会引入中心化风险。例如,由于能够遵守的营利性应用程序将从缺乏竞争中受益,这些应用程序将能够对基础协议施加更多的影响。最终,这可能会导致协议的网络效应实际上归属于这些强大的应用程序(例如,随着更多的用户寻求使用网络,他们将被引导到营利性的应用程序),这将使他们能够从用户那里获得更大的收益。这种动态与区块链技术旨在实现的目标(自由、开放和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截然相反。这种反创新的环境将鼓励企业家在其他地方建设,并可能导致美国执法的透明度降低。 第四,在《条例》中增加 BSA 要求可能会破坏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包容性优势。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所是基于区块链的金融系统的一个关键支柱,它有望使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和保险,提供给比目前银行系统更广泛的人群。KYC 要求将缩短这一承诺,减少包括难民在内的贫困和弱势人群利用这一技术的可能性。 总结来说,美国的现行法律将大多数应用程序和协议排除在 BSA 之外是有道理的。正如 FinCEN 在其 2019 年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那样,非监管性的、自我执行的代码或软件本身不会触发 BSA 义务,因为软件供应商不是货币传输者。FinCEN 规定,那些提供“货币传输者用于支持货币传输服务的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服务”的人不属于货币传输者的定义。[31 CFR § 1010.100 (ff)(5)(ii)]。这是因为工具(通信、硬件或软件)的供应商是“从事贸易而不是货币传输”。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没有在《条例》或我们对其应用的分析中纳入任何与《银行保密法》有关的要求。 应用《条例》 现在我们将展示该《条例》(没有任何 BSA 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具有不同特点的应用程序,从中心化交易所一直到简单的区块资源管理器。我们在下表中总结了我们的分析,该图表针对所分析的各种类型的应用程序绘制了相对风险、用户数量和监管需求。 此外,我们还评估了《条例》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和 web3 协议和应用程序的开发者的适用性。附表 A 列出了我们的分析结果。 中心化交易所 《条例》的注册要求和持续合规义务应适用于任何经营交易设施的企业,该设施通过专有软件而不是通过使用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直接促进数字资产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决定客户可以交易哪些资产,作为客户之间的可信中介,并作为客户资金的保管人 -- 而所有这些服务都是为了盈利而提供的。交易所的中心化性质引入了《条例》(和其他现有的金融法规)所要针对的遗留风险。因此,我们希望《条例》的每一项要求都能适用于中心化交易所。然而,鉴于中心化交易所使用专有软件运作,而不是通过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代码审计要求将提供很少的好处 - 交易所内的交易将完全由交易所控制,其交易的执行将受到《条例》的其他要求。 去中心化交易所 基于我们在本系列第一部分讨论的原因,该《条例》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适用于任何 web3 协议,无论它们是否直接促进数字资产的交易。很简单,协议不可能符合这样的规定。例如,软件不可能做出遵守上市规则所需的主观判断。即使可以,它也没有办法遵守每个司法管辖区试图实施的相互冲突的上市规则。在不损害我们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讨论的协议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将《条例》适用于协议。也就是说,协议必须是开源的、去中心化的、自治的、标准化的、抗审查的、无许可的。 然而,如果 web3 协议被豁免于该《条例》,那么什么是“协议”的定义就很重要。如果该定义过于宽泛,那么中心化的企业可以通过使用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而不是链外的专有软件来简单地规避该《条例》。如果它的限制性太强,那么没有任何协议有资格被排除在外。 构成“协议“的法定定义应从协议的基本原则中得出,并与《条例》的政策目标相平衡。然后,豁免符合这些原则的协议将成为一种自我强化的激励机制,促使其他协议采用这些原则,并为开放、自由和可信中立的互联网作出贡献。 特别是,直接促进代币交易的协议,如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协议(DEX),要想获得豁免,应具备以下一些或全部特征: 开源:协议应该是开源的,因为这可以确保协议的网络效应归属于其用户,而不是支持协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使协议开源还可以确保它们可以被竞争对手分叉,这有助于防止协议获得普及,然后寻求从其用户那里获得巨大的收益,这种做法在 web2 的中心化和专有系统中一再上演。 去中心化:同样,协议不能被任何个人或集中的相关人员控制,因为这种控制会危及协议的可信中立性。保持可信的中立性对于最大化协议的网络效应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对第三方建立在协议之上并发展协议网络的有力激励。 自主性:协议一般应尽可能地自主运作。在软件协议的运作中加入人类中介,会大大削弱协议的效用,并带来某些风险,即这些中介可能利用协议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做出某些有限的例外,以便能够暂停或中止交易,在协议被滥用的情况下减轻用户的潜在风险。此外,允许对协议的某些参数进行调整可能是有利的,例如从特定流动性池中产生的费用。然而,任何此类权力都不应使协议的管理者能够实质性地改变协议的主要目的或控制用户的资金。 标准化:协议应尽可能地利用标准或建立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潜在的可组合性。例如,使用代币标准,如 ERC20 和智能合约标准,可以确保协议的可组合性更强,更安全,并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更广泛地受益。 抗审查性:协议必须不具备审查个人或交易的能力。虽然审查的权力可能看起来很有吸引力,但这种权力会危及协议的可信中立性和效用,包括容易被不良行为者滥用。例如,一个 DAO 拥有改变协议以审查用户的权力,可以充分激励个人寻求对 DAO 的控制,以审查其竞争对手。可以想象,如果电子邮件协议 SMTP 有能力审查某些供应商,那么像谷歌这样的大型电子邮件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寻求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获得对 SMTP 的控制,并审查微软或苹果等竞争对手的电子邮件服务。此外,审查的能力危害了协议的自主性,并可能使协议受到全球冲突的监管计划的影响,而这些监管计划是不可能遵守的。 去许可:同样地,协议必须是去许可的,以保持其可信的中立性。与审查制度一样,有许可的协议可以被不良行为者用于恶意目的,他们可以试图阻止其竞争对手使用协议。此外,协议的去许可性质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在的网络效应至关重要,这与协议的效用直接相关。如果开发者在建立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许可,那么他们将更有可能在不需要这种许可的地方进行建设。因此,一个管辖区对协议施加许可要求的效果将鼓励建设者在允许去许可的管辖区简单地进行开发。 去中心化交易所应用程序 在第二部分中,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于评估某项法规是否应适用于使用某项协议的应用程序。该框架分析了监管的目的,评估了要监管的应用程序的特点和风险(包括它们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以及它们的主要目的是否旨在直接促进被监管的活动),并审查了应用该监管的宪法意义。 在将该框架应用于《条例》的许多规则和要求时,似乎有可能将所有的规则(除监管规则外)以这样一种方式制定,即促进访问 DEX 的应用程序将能够遵守。例如,应用程序应该能够遵守有关上市、记录保留和利益冲突的规则。最终,只要这些规则不要求应用程序控制或支配底层 DEX 协议的运作,理论上就应该可以遵守。然而,根据该框架,监管规则不应适用于任何非监管的应用程序 -- 这种监管规则要解决的风险只有在应用程序接受监管时才会出现,因此将这种规则适用于不接受监管的应用程序没有意义。 接下来,我们可以考虑适用《条例》的政策目标,并预测这些目标将根据要监管的应用程序的具体特点而有所不同(例如,与应用程序的功能、是否为盈利而运营等有关的特点)。这些特征揭示了哪些地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中心化风险,或来自交易环境规模和影响的市场诚信风险。此外,这些特征表明在哪些地方促进创新的愿望可能超过监管,新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非营利性应用程序,以及一般的区块探索者的需要。 为了说明监管如何适用于使用去中心化协议的非托管应用程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四类:(i)成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ii)新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iii)旨在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非营利性应用程序,以及(iv)不是旨在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非营利性应用程序。 成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 将《条例》适用于经营通过DEX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应用程序的成熟企业,是最有力的理由。首先,如果《条例》不适用于这些应用程序,那么《条例》的政策目标很容易被破坏。在没有合规负担的情况下,这些应用程序可以提供较低的交易费用,并从中心化交易所吸引用户以规避《条例》。其次,鉴于这些应用程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们可能会引入某些利益冲突的风险(与交易信息的展示、收费或交易路线有关),类似于中心化交易所的风险。最终,监管应该是技术中立的--不使一种技术(去中心化交易所)比另一种技术(最喜欢交易所)受益--除非它们有不同的风险状况,或者有压倒性的政策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支持豁免成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的一个论点是,促进创新的政策目标超过了保护用户免受风险和限制非法资产交易的目标。我们在本系列的第二部分中指出,鉴于web3的去中心化协议有效地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类似于SMTP/电子邮件),促进创新的理由在web3中得到了支持。因此,减少利用DEX基础设施的应用程序的合规性负担,有助于激励此类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发展。然而,这些应用程序是成熟的(它们有大量的用户和/或高交易量),豁免它们的监管可能会增加上述风险的整体权重,再加上大量监管套利的风险,使得促进创新的目标不太可能超过《条例》的其他政策目标。 鉴于上述情况,这些应用程序可能会受到与中心化交易所相同的要求,除非它们不从事特定活动(例如,如果它们不保管用户资产)。此外,它们应受制于针对其独特风险的要求。例如,我们希望这些应用程序受到代码审计要求的约束,因为它们利用了部署在可编程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这些审计要求也可以涵盖应用程序与智能合约的整合,以保证应用程序提供商不从事欺骗性活动,如在用户交易前进行交易或向用户报出稍高的价格并保留差额。虽然这些行为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连带看到,但这些
犯罪行为
留下的错误证据可能不足以确保用户免受此类活动的影响。另外,这种活动可能会被《条例》的其他内容所禁止,这些内容不涉及协议的运作更为合适。因此,代码审计可能是更合适的要求。 结论:须遵守《《条例》》的注册要求,不包括保管要求,但包括代码审计。 新生的营利性应用 对于新生的或小型的营利性应用程序,上述创新与竞争力政策目标的平衡可能更倾向于促进创新。例如,如果应用程序低于与用户数量、交易量或交易佣金有关的门槛,用户的风险量和非法交易量将大大减少。同时,对新生的或小型的营利性应用程序适用繁琐的监管进入壁垒或监管规模经济的成本很高,可能不利于 web3 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发展的早期阶段。如果适用,该《条例》可能有效地成为护城河,扼杀竞争。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促进创新的政策目标可能会超过该条例所要解决的风险。一个“监管沙盒”或“安全港”使这些应用程序免于《条例》的要求可能是合适的。 然而,即使监管机构认为新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被豁免,消费者保护法规,如披露要求,也有助于告知用户使用 DEX 的风险。代码审计要求也可以保护应用程序的用户免受 DEX 的智能合约故障的影响,同时确保应用程序的功能与宣传的一样。因此,审慎的做法可能是将这些应用程序免于注册的条件放在其遵守前期风险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上,或者在风险状况或代码发生变化时持续要求。这种平衡将有助于保护客户,同时不会给新进入者带来过重的负担和扼杀竞争和创新。 结论:可能免于《条例》的注册要求,但须遵守前期或持续的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 非营利性应用程序,专门用于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 如果 web3 应用程序不是由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运营的,那么该条例的政策目标的相对权重应该更有利于促进创新。非营利性应用不太可能出现营利性应用的许多风险,特别是在利益冲突方面。此外,如果没有人获利,就很少或根本没有产生利益冲突或鼓励经营者为非法交易提供便利的动机。 然而,通过继续适用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还是可以实现最低水平的保护。这些应用程序要么是以向用户提供访问 DEX 的具体目的而开发的,要么是旨在引导用户访问特定的 DEX,因此,它们应该负责向用户提供前期的风险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或者在风险状况或代码发生变化时持续要求。这两种要求都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满足,这意味着它们不太阻碍创新,但又能为用户提供有意义的保护。 结论:可能免于《条例》的注册要求,但要遵守前期或持续的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 非营利性应用程序,非专门用于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 如果一个应用程序只是一个区块资源管理器或其他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协议互动的通用工具,那么它就不应该受《条例》及其要求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条例》将类似于直接监管底层协议,会扼杀创新。监管软件与企业之间的界限需要得到保护,这一点在这里最合适。即使是上面讨论的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也不应适用于这种通用应用程序,其中许多是能够与特定区块链上存在的每个协议进行交互的工具。因此,代码审计和披露要求将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不可能遵守的。 结论:被排除在《条例》的所有要求之外。 去中心化交易所 DAO 如果维护和管理 DEX 事务的 DAO 能够从通过 DEX 执行的任何交易中获利,那么 DAO 将有效地被激励促进和鼓励通过提供最宽松和监管最少的交易环境的非注册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在资产上市方面。这将大大破坏《条例》中有关保护用户和遏制非法交易的政策目标。因此,为了确保《条例》的政策目标能够实现,任何 DEX 的 DAO 可能需要接受某些额外的保障措施(包括不允许 DAO 从不合规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和其他交易中收取佣金)。对于《条例》,这种保障措施可以建立以下限制: 负责开发、运营、管理或维护任何 DEX 的去中心化组织应被要求(i)利用合理设计的机制,防止直接或间接向 DAO 收取和分配通过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的费用和/或佣金,这些应用程序未根据和遵守本条例注册;(ii)放弃主要目的是促进或鼓励通过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应用程序执行交易的活动,这些应用程序未根据和遵守本条例注册。 这些保障措施将确保 DAO 不能从未注册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中获利,从而激励 DAO 鼓励和促进通过注册的应用程序进行交易,并消除 DAO 可能鼓励和促进使用这种未注册的应用程序来规避条例的任何动机。 去中心化交易所开发者 不应该对开发或发布软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直接监管。这样的限制会带来巨大的成本,而且没有任何好处。为成功遏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和发布而对个人自由的过度侵犯将受到挑战,并以宪法为由被击败。然而,在这种限制最终在法律上被击败之前,这种限制的提出和批准将对其在塑造我们集体的数字未来中的作用产生持久和不可弥补的影响。 结论 对 Web3 的有效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去中心化和自主的全球软件的存在使这一任务更加复杂。然而,与其说我们要监管这个软件,不如说我们必须专注于为在其上运营应用程序的企业量身定做类似《条例》的法规。如上所示,这一过程必须从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开始,并包括根据要监管的应用程序的特点对这些目标进行动态加权。此外,它并不要求消除 Web3 技术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但也确实要求采取旨在减少非法活动风险和抑制非法活动的措施。此外,有必要采取保障措施,以确保 DAO 不被用作漏洞,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对开发者本身进行监管。 最终,对 Web3 技术的适当监管可以释放其潜力,并为互联网增加许多新形式的本地功能。这一新的网络层将充当公共基础设施,数百万新的互联网企业将建立在其之上。 附表A:《条例》合规要求总结 *这些规则的适用将取决于《条例》背后政策目标的相对权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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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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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合同纠纷问题。 四、从严打击违法
犯罪行为
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保险活动当事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不得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严禁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涉“代理退保”相关内容的服务和商品、发布相关虚假违法广告。针对上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
犯罪行为
,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规开展“代理退保”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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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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