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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日本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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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可能将沦落为“财政再生团体”,也就是
破产
。 京都市长已经向外宣布,10年内京都市可能
破产
。 此时,是必须要变的时候了。 02 背锅侠 自从去年9月上台后,石破茂虽然一再公开安抚外界:不会立即开始加息。 但也只是不“立即”而已。 继2024年3月结束长达8年的负利率政策后,今年1月再次宣布加息25个基点至0.5%,创下18年来最大加息幅度。 随机,日本股市开启下跌,日经指数三个月内跌幅超过20%。 这是做出转变必然的阵痛,但作为带头的那个人,石破茂只能成为最大的背锅侠。 7月5日,日本首相石破茂在X上秀自己吃拉面的照片。 仅仅因为碗里的叉烧肉多了,就被网民劈头盖脸谩骂。 总结起来:“物价暴涨,工资缩减,你一顿饭吃这么多肉”、“经济如此低迷,我们的首相居然在炫富”、“如此奢侈”…… 这里实在有点魔幻。 石破茂的本意可能是想展示自己很朴素、亲民,结果网民不但没被感动到,还要反过来粉刺你奢侈。 堂堂首相,吃完叉烧面都算奢侈了吗? …… 说你奢侈都算比较好的,有人甚至开始人身攻击,指责石破茂的吃相难看又猥琐。 从这些小事就能看出,大部分日本民众,对当局是有怨气的。 7月21-22日,在全国舆论调查中,当日本民众被问及若自民党继续执政,谁适合担任下一任首相? 排第一位的是前经济安全保障大臣,高市早苗,26%;农林水产大臣小泉进次郎,22%;现任首相石破茂,仅仅只有8%…… 作为改革的背锅侠,石破茂在民间的风评,可谓是烂到了极点。 但仅仅才过了两三天,舆论就开始反转。 “负的遗产全让石破一人背,谁当首相也解决不了!” “总理大臣换了好几个了,失落的三十年是一个人能扛下的吗?” …… 这些话,引起了大量共鸣。 除此之外,网民支持石破茂的另一大原因,则是对“后石破”时代的担忧。 石破茂是田中角荣的关门弟子,是日本政坛被冷战那一辈人亲手带出来的最后一批人才。 从这次的关税谈判成果就能看出,其上限不一定有多高,但下限绝对是有保障的。 石破茂如果下台,谁来接班? 难道真让高市早苗上? 对于普通人而言,那还不如维持现状。 03 尾声 此时此刻,石破茂是去是留,已经不再单纯是日本政坛党争,而是成为了一个全社会的议题。 甚至,广大网友们的声音,还盖过了为政府服务的媒体。 在过去,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但如今,这种事不仅在美国和阿根廷接连出现,居然连相对保守的日本也发生了。 不远的未来,是否将蔓延至全世界?(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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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7-25 22:2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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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
破产
,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违规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五)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终止保税维修业务的其他情形。 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如出现以上情形,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核实,报省人民政府综合评估后终止。 第十七条 加强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严格筛选和管理保税维修项目,做好维修产品流向管理,加强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严禁以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不得以保税维修名义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第五章 综合监管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加强协同联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保税维修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定期牵头组织对货物进口例外措施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推动货物进口例外措施的修订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指导属地海关依据职责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实施监管,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机制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实施环境监管,指导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合规机制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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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5 10:28
英特尔:大裁员后,美式 “中芯” 就是好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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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美元以下,市场几乎是给予了公司 “
破产
式估值”。 而在英特尔更换 CEO 后,重新坚定了代工制造的方向,并给出了 18A 和 14A 的工艺路线图,给市场带来了重新审视的机会。而在 “画饼” 落地之前,公司在市场上已经从底部有所修复。 由于公司是具有轻资产业务的重资产公司,当前大约修复至 1 倍 PB 的重资产估值。 结合联电、中芯国际、格芯等公司的估值看,全球二线晶圆代工厂的 PB 基本位于 1.5-2.5 倍 PB 左右。如果英特尔对外代工业务逐渐兑现,即使从重资产公司的角度,公司的 PB 估值也有望进一步修复。 在英特尔的愿景中,随着代工制造能力的提升,也将有利于公司自身产品竞争力的提升,进而能促使公司利润的释放。如果公司的愿景能够逐步落地,毛利率重回 40% 以上,海豚君也会将公司的 PB 估值再次切换至 PE 估值。 从长期视角看,市场更多的是博弈公司能否成功改善制造工艺并获得代工客户认可,关注于公司的 18A 和 14A 工艺进展和对外代工的接受度。其实从英伟达、微软、谷歌等公司的角度看,如果英特尔的工艺能与台积电 2nm/3nm 工艺及良率靠近,这些客户也希望能寻求新的代工合作伙伴,从而削弱台积电在产业链中的议价权,但前提是公司的制造工艺是被认可的。 公司新任 CEO 对英特尔 “削减成本支出、剥离非核心业务、聚焦代工制造突破” 的整体思路是合理的,但公司的实际执行和具体兑现情况,还需要继续观察。 更详细点评,海豚君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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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投研
07-25 09:18
FTX宣布9月30日启动新一轮赔付,争议索赔准备金削减近20亿美元释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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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幅削减,释放近20亿美元资金 美国
破产法
院近日批准FTX将争议索赔准备金从65亿美元削减至43亿美元,释放出约20亿美元用于实际赔付。这一调整体现出对争议债权的重新评估,有助于加快赔付进程,提升债权人信心,同时为FTX
破产
重组注入更多资金流动性。 准备金类型 调整前金额(亿美元) 调整后金额(亿美元) 释放资金(亿美元) 争议索赔准备金 65 43 22 赔付流程及资金发放平台介绍 本轮赔付将通过多家数字资产托管和支付平台进行,主要包括BitGo、Kraken 和 Payoneer。FTX强调,所有赔付将按照合法合规程序执行,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客户安全提示及防范网络钓鱼风险 FTX特别提醒客户警惕网络钓鱼诈骗,明确指出官方不会通过任何渠道要求客户连接钱包或提供敏感信息。用户应保持高度警觉,避免因钓鱼攻击造成资金损失。 权威点评与总结 FTX此次调整争议索赔准备金并启动新一轮赔付,体现出
破产
管理团队积极推动资金回流和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决心。通过释放近20亿美元资金,显著提升了赔付能力,有助于重建客户信任。然而,赔付进程仍需关注监管审核和市场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预期,做好风险管理。 “FTX释放大量资金用于赔付,是
破产
程序迈出的重要一步。” —— JP Morgan
破产
重组团队,2025年7月 “争议准备金削减反映债权结构的清晰化,有助于加快赔付节奏。” —— Goldman Sachs资产恢复部门,2025年7月 “提醒投资者警惕网络钓鱼,保护资产安全至关重要。” —— Chainalysis网络安全专家,2025年7月 常见问题解答 问:FTX下一轮赔付具体什么时候开始? 答:预计于2025年9月30日开始,记录日为2025年8月15日。 问:争议索赔准备金为何大幅削减? 答:因法院批准调整,释放资金用于加快赔付进程。 问:赔付将通过哪些平台发放? 答:主要通过BitGo、Kraken和Payoneer三大平台进行发放。 问:FTX官方对网络安全有哪些提示? 答:不会要求客户连接钱包,需警惕网络钓鱼诈骗。 问:此次赔付对投资者有何意义? 答:释放更多资金,有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和增强信心。 来源:今日美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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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美股网
07-25 00:11
日御光伏港股IPO,聚焦光伏银浆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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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郭鹏主动申请对江苏阳晟进行清算,
破产
程序展开后江苏阳晟及郭鹏的强制执行措施自动解除。 图片来源于招股书 日御光伏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曹建基今年43岁,2005年7月在河北经贸大学获得金融学士学位。曹建基曾在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担任副采购经理,还当过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总监、无锡环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副总裁,在光伏行业拥有丰富经验。 2 近两年N型电池收入大幅提升,毛利率存在波动 按照技术路线划分,太阳能电池可分为晶硅电池(包括P型电池及N型电池)、薄膜电池。P型电池以PERC电池、HPBC电池为代表,而N型电池则包括TOPCon电池、HJT电池和N型BC电池等技术。 光伏行业持续提升的转换效率与成本下降是产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P型PERC电池凭借成熟的技术和成本效益,在2022年成为全球光伏电池的主流产品,但随着N型电池技术的快速发展,PERC电池的市场份额开始下降。 据灼识咨询报告,TOPCon和N型BC电池预计将成为最普遍的N型电池。预计到2029年,N型电池的出货量将占全球光伏电池出货量的95.4%。 近年来,全球光伏银浆市场发展迅速,2024年市场规模达到468亿元,预计到2029年将进一步增长至1160亿元,2024年至2029年期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达19.9%。 随着光伏组件技术路线的迭代更新,银浆将逐步由PERC技术路线向TOPCon路线转移,并在未来与xBC电池用光伏银浆、HJT电池用光伏银浆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 图片来源于招股书 在P型电池向N型电池转型的趋势下,日御光伏在2022年对HPBC正银浆料进行了战略性研发投资,并于2023年实现量产。随后公司进一步将导电光伏银浆投资于下一代N型电池,如TOPCon LECO正面细栅浆料及TBC正银浆料,最终在2024年实现量产。 2022财年至2024财年,公司超过98%的收入来自销售银浆产品,其中来自TOPCon银浆的收入从17万元猛增至16亿元,xBC银浆的收入从3099.5万元增加至5.18亿元,PERC银浆的收入从3.6亿元降至1.37亿元。 按产品类型划分的收益、销量及平均售价明细,图片来源于招股书 随着销售银浆产品的收入增加,近几年公司业绩增长很快,但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简称“报告期”),日御光伏的营业收入分别约3.93亿元、15.94亿元、22.85亿元,整体毛利率分别为9.5%、11.2%、9.3%,对应的净利润分别约87.7万元、5965.9万元、9224.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产品开发初期的毛利率相对较高,而一般到产品批量生产后毛利率开始下降。因此,TOPCon银浆的整体毛利率在2023财年较高,主要原因为推出大量产品。 导电光伏银浆制造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来购置设备及进行持续研发。报告期内,日御光伏经营活动所用现金流出分别约1.26亿元、1.28亿元、5.39亿元,负经营现金流量可能会减少可用于满足经营业务的现金,从而影响公司营运。 3 给光伏电池片厂商供货,依赖五大客户 光伏产业价值链的上游主要为硅料、硅片、银浆等原材料,包括通威股份、大全能源、新特能源、协鑫科技、隆基绿能、TCL中环等企业。作为光伏银浆厂商,日御光伏也处于光伏行业上游。 中游为光伏产品制造,包含光伏电池生产及组件封装等环节,涵盖钧达股份、爱旭股份、晶科能源、晶澳科技、天合光能、隆基绿能、阿特斯等企业。 下游应用场景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参与企业有国家电投、华能集团、阳光电源、正泰安能等。 资料来源于灼识咨询,图片来源于招股书 日御光伏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采购银粉、玻璃粉等原材料,再把产品卖给光伏电池及模块制造商,所以光伏行业景气度对公司影响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原材料占日御光伏销售成本的比例最大,报告期内,分别占相应年度总销售成本的约97.2%、97.7%及97.3%,如果银粉、玻璃粉等原材料的成本大幅增加,且公司未能成功将成本转嫁给客户,公司的毛利率将会下跌。 日御光伏还依赖少数几个供应商提供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向供应商A的采购金额分别占相应年度采购总额的约81.7%、38.3%及24.7%,向五大供应商中其他四个供应商的采购分别占采购总额约16.6%、60.5%及64.5%,占比较大。 图片来源于招股书 此外,日御光伏的客户集中度也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客户A的收益分别占相应年度总收益的约55.9%、70.0%及46.9%,向五大客户中其他四名客户的销售额分别占总收益约43.9%、26.7%及27.9%,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关系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随着业务的扩大,公司可能面临较高的应收账款风险及客户的信贷风险。截至报告期末,日御光伏录得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分别约1.57亿元、5.16亿元、9.75亿元,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客户延迟或拖欠付款,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过多年发展,光伏行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光伏银浆行业也在演变中形成较高的集中度。按收入计算,全球前五大光伏银浆厂商占据了约73%的市场份额,2024年中国光伏银浆厂商占据全球8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2024年日御光伏在全球光伏银浆厂商中排名第四。 整体而言,近两年,日御光伏的业绩增长很快,但其产品大规模商业化的时间较短,同时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集中度都较高,且我国导电光伏银浆市场竞争激烈,日御光伏面临着来自帝科股份、聚和材料等同行的竞争,公司未来想要扩大市场份额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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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7-24 17:30
震动券商圈,北京证券来了,传闻中的瑞信证券更名一事落地,瑞信证券告别历史,券商并购大潮下,北京国资五大券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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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年联合成立的合资券商。在瑞信银行
破产
之后,瑞信银行在国内的这块证券牌照备受关注。 瑞信在华业务原为瑞信方正,是公司与方正证券在2008年联合成立的合资券商,不过到了2020年,随着增资带来的股权比例变化,随着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瑞信对瑞信方正进行了增资,其出资6.2847亿元,注册资本也由8亿元攀升至10.8898亿元。因此,瑞信集团对瑞信方正的持股比例由增资前的33.30%提高至51.00%。与此同时,瑞信方正更名为瑞信证券。 在瑞信银行
破产
后,瑞银集团收购了瑞信,但是根据规定,国内金融机构不能同时持有两张证券业务牌照,而瑞银在中国内地已拥有一张证券业务牌照,并不符合当前规定,因此必须售出瑞信在中国的证券业务。 随后这块珍贵的券商牌照引发多家哄抢。城堡证券、蚂蚁集团、瑞银证券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瑞信证券股权的三大强劲收购者。此外,坊间传闻美国花旗集团、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知名机构也对瑞信证券虎视眈眈。 不过,北京国资成功通过置换瑞银证券股权的方式,最终拿下瑞信证券。 今年3月12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瑞信证券85.01%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瑞信证券加入后,目前北京地方国资体系券商牌照已经达到5张。分别是首创证券、第一创业、恒泰证券(金融街证券)、中信建投、瑞信证券。 京国资五大券商何去何从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更新“委领导”名单,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创业董事长吴礼顺担任北京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吴礼顺是北京国资系统的老面孔,在北京国资体系内部历练多年,此次也是其自2022年重回老单位。 公开资料显示,吴礼顺曾出任首创证券、第一创业董事长。在目前券商合并重组大潮下,拥有券商一把手经历的吴礼顺出任北京国资委主任,这一敏感的人事变动,瞬间引发市场对于北京市国资系统的五大券商资本运作的期待。 如今瑞信证券更名为北京证券后,外界对于北京国资系统的资本动作预期再次升温,北京国资五大券商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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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3 21:07
Monster:手撕红牛,20 年 100 倍 “怪兽” 如何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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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 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1、从濒临
破产
到能量饮料 “二哥” 红牛很多人都很熟悉,但对这个品类的老二 Monster,可能很多人并不是耳熟能详。海豚君先简单对 Monster 做个介绍,以便后文展开深入分析: Monster 的前身是一家濒临
破产
的软饮公司——Hansen Natural,1992 年 Monster 的 CEO-Rodney 将 Hansen 收购。最初的 10 年 Rodney 主要干了两件事:1、砍掉亏损业务(传统果汁),聚焦高利润的健康饮品;2、削减债务,优化现金流。 后续 1997 年,能量饮料红牛进入美国,直接从 0-1 开辟了美国的能量饮料赛道,完成第一步消费者教育。Monster 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机会,两大关键点: 1)切对赛道:2002 年全面切入能量饮料赛道,找到了赚钱密码。伴随能量饮料在美国加速渗透,Monster 也享受到了行业高增的红利,业绩快速提升。 2)抱对大腿:2015 年Monster 与可口可乐达成战略合作、借助可口在全球的分销渠道开启全球化扩张。抱对了渠道大腿,让 Monster 轻松迎来增长第二曲线——国际化。 截至目前,从份额上看,Monster 在全球能量饮料的份额接近 40%,仅次于红牛,是全球第二大能量饮料品牌。 从业务上看,不同于可口可乐这种综合型软饮巨头,Monster 专攻能量饮料。从 2024 年报可以看到,Monster 的营收分为三个部门,其中怪兽饮料是公司自己的能量饮料品牌,营收占比在 90% 以上,是公司收入的基本盘。 除此之外,战略品牌业务主要是从可口可乐收购的能量饮料品牌(NOS、Burn、Relentless 等),营收占比在 5% 左右;酒精饮料业务则是 2022 年收购的 CANarchy 旗下的精酿啤酒和含酒精苏打水等酒精饮料品牌,目前占比不足 3%。 从区域上看,借助可口可乐在全球的分销网络,Monster 的业务遍布全球,随着公司近年来全球化战略的推进,从下图可以看到海外地区业务占比在逐步提升,贡献接近 4 成收入。 2、极致轻资产:低 Capax,高 FCF 商业模式上,不同于海豚君看的产品研发、生产、品牌运营、销售、运输一把抓的重资产消费品模式,Monster 把轻资产发挥到了极致。 首先,Monster 将生产&分销这种 “脏活” 全部外包,自己专注于品牌管理、产品研发等的高附加值环节。 从下图可以看到,Monster 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普遍在 10% 以下(近两年为了应对全球供应链扰动,公司开始搞了一些仓储、生产设备的投资),远低于传统饮料巨头(固定资产占比 30% 以上)。 轻资产模式使得 Monster 的资本开支较低,避免了大额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更新费用。从下图可以看到,Monster 的资本开支占自由现金流的比例普遍低于 20%,且拥有充足且稳定的自由现金流。 从负债端看,Monster 的资产负债率仅为 23%,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 60%-70%)。此外,从结构上看,负债端主要由应付账款等短期经营负债组成,2023 年以前 Monster 的长期有息负债始终为零,各项业务全部依赖公司的内生现金流。 2024 年公司为了回购以最大化股东回报,首次借入一笔有息负债 3.7 亿美元,但也仅占公司总负债的 20%,说明公司拥有在经济下行期拥有极高的抗风险能力。 3、高毛利,品牌溢价能力强 从盈利水平上看,正常情况下Monster 的毛利率接近 60%(近年来受到供应链影响,原材料和运输成本大幅上涨毛利率有所回落),在软饮料行业里属于顶尖水平的存在,仅次于可口可乐和农夫山泉。 一方面作为能量饮料的头部品牌,Monster 拥有极强的行业定价话语权,无需通过低价竞争获取市场份额。 另外,从软饮料各品类横向对比来看,能量饮料由于功能属性明显,产品本身定价较高,本就属于高毛利品类。 从下图可以看到 Monster 的毛利率有两次明显提升,第一次是从果汁切入能量饮料赛道,第二次是通过和可口可乐进行业务置换,将自身的非能量饮料业务和可口可乐的能量饮料业务交换,两次都是通过能量饮料占比的提升带动整体毛利率提升。 4、业绩持续增长,高额股东回报 从营收上看,从 2002 年公司切入能量饮料赛道至今 Monster 连续 20 余年保持正增长,这一点在所有美国上市的消费品公司中属于 “打着灯笼也难找 “。 要知道,哪怕是可口可乐这种强品牌力、高粘性的消费品公司在金融危机、疫情期间收入也出现了负增长。 这种罕见的抗周期性说明 Monster 做的能量饮料生意不仅拥有极高的消费者粘性,还同时拥有多个维度的增长引擎驱动公司不断成长。 最后,从股东回报上看,Monster 虽然不分红,但持续用自有现金回购。2019 年以来回购使流通股减少 10%,被动增厚每股收益(EPS),这也是 Monster 估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体现股东回报最重要的指标——ROE 来看,从下图可以看到除了极个别年份外,Monster 的 ROE 普遍在 20% 以上。 从以上财务视角,我们可以初步判定 Monster 是一家极为优质的公司,问题是 Monster 如何做到的?为什么可以成功?我们后文展开深入分析: 二、后来者居上,Monster 如何做到的? 1、第一步——差异化的产品源于深刻的消费者洞察 要分析 Monster 如何从能量饮料的无名之辈发展到全球第二品牌,我们首先要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 我们在《可口可乐上:快乐肥宅水何以成 “股神” 最爱?》提到过,21 世纪以来,伴随居民消费力提升,健康意识觉醒,美国消费者逐步减少了碳酸饮料的消费,进而转向瓶装水、功能性饮料、即饮咖啡等健康品类。 彼时 “能量饮料一哥”——红牛在欧洲大获成功后,向美国市场进军。和欧洲市场的打法一致,红牛定位高端市场,聚焦夜生活爱好者、商务精英&创意工作人员、极限运动人群,主打一个小容量、高溢价(8.4oz,单位容量价格是可口可乐的 4-5 倍)。 红牛在宣传上无论是包装本身模仿药瓶的设计,还是 “Red Bull Gives You Wings” 的经典电视广告宣传,都在突出提神的功能性功效。 很快红牛便被注重运动保健及有咖啡因习惯的美国人接受并流行,再加上能量饮料在美国基本属于空白市场,红牛在能量饮料的市占率一度高达 90%。 在这种红牛具有统治力的情况下,如果 Monster 想要正面对抗,无异于以卵击石。Monster 的 CEO Rodney 经过大量调研,将目标人群锁定在了更为年轻的 18-25 岁年轻人群(红牛的目标群体年龄段要更广)。 从下图 Mintel 的调研信息可以看到,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是能量饮料消费的最主力人群: 对于 18-25 岁的年轻人来说消费者画像非常清晰:基本以大学生为主,预算有限,高强度、快节奏的生活,彰显个性、追求身份认同。 所以从产品设计上,首先 Monster 包装上采用了 16 oz 的大包装。包装虽大,但定价和红牛一样,主打一个加量不加价。 另一方面,为了达到更加提神的效果,Monster 的单位咖啡因含量是红牛的一倍,和红牛的 “小罐高价” 形成鲜明对比。这套下来,整个就是国内熟悉性价比打法。 此外,从 Logo 设计上看,猛兽的爪痕配合上荧光绿和黑色背景的搭配,具有非常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辨识度,象征着力量和神秘感,个性化十足。 总结一下,无论是量大、劲猛、便宜、有个性,都可以看出,Monster 产品的每个特征都是在围绕 18-25 岁的核心消费群体设计,并且和红牛的产品形成了很好的差异化竞争。 但如果仅从产品本身上来说,不同于可口可乐浓缩液的保密配方,能量饮料的壁垒并不算高,无外乎牛磺酸,咖啡因 + 其他营养成分和口味的组合。 从下图可以看到同时期也涌现了大批能量饮料入局者,在产品本身没有太多壁垒的情况下 Monster 为何最终可以脱颖而出?我们继续分析: 2、第二步——精准的社群营销,绑定亚文化圈层 对于消费品公司尤其是追赶者而言,找到差异化的定位并不断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是核心。海豚君认为 Monster 关键的一步在于找准了差异化的受众群体并针对自己的受众群体进行了一系列精准营销。 在 Monster 刚推出的时候,公司并没有投放大量电视广告,也没有像红牛一样赞助大型的极限运动赛事,而是采用了类似 Lululemon 的社群营销打法,和消费者进行深度但更直接的互动。 首先,对于核心的大学生群体,Monster 在美国超过 1 万名学生的大学里招募校园大使,在学生社团、体育比赛、期末备考等各种需要能量的场景下免费派发 Monster 能量饮料,直接增加品牌认知度。 此外,最关键的一步在于 Monster 通过社群营销深度绑定了一群 “亚文化群体”,包括年轻的极限运动爱好者、朋克摇滚粉丝、电竞玩家、滑板少年、改装车群体等。 Monster 将目标锁定在上述领域中在各地区小有名气的选手,这些人往往在本地社区中拥有一批忠实粉丝,被认为是潮流引领者(Trendsetters),也就是所谓的意见领袖 KOL。 Monster 高强度赞助这些 KOL 参加的比赛和活动,让这些 KOL 在活动中使用印有 Monster Logo 的装备,并免费无限量提供 Monster 能量饮料。活动结束后,KOL 会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晒图,进一步扩大了 Monster 的传播度。 一套组合拳下来 Monster 迅速在亚文化小圈层内迅速传播,这种类似于传教士的营销达到的效果就是——喝 Monster 等同于 “亚文化的入场券”。 另外,2004 年 Monster 针对极限运动组建了 Monster Army 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招募 13–25 岁的极限运动选手,入选的运动员不仅可以获得参加各项赛事的现金奖励,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曝光,提升自身的知名度。 作为 Army 成员,除了需要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定期发布训练/比赛/演出时喝 Monster 的内容,还可以通过输出与 Monster 相关的二创内容(改编带有 Monster 的歌词,设计爪痕涂鸦等),参与品牌挑战赛等形式获得更多资源扶持。 可以看出,Monster Army 平台实际上充当了 Monster 品牌私域流量池 ++ 亚文化 KOL 孵化器,这些 Army 成员不仅可以成为 Monster 的代言人,也是 Monster 重要的品牌资产。 相较于红牛重金聘请已经成名的极限运动选手,Monster 的这套打法更像是 “种子工程”,通过培养还未成名的极限运动选手,实现低成本,高回报的长线品牌建设,类似于 Lululemon 品牌大使所扮演的角色。 整体来说,社群营销的本质就在于通过深度绑定特定群体的价值观、兴趣,最终让消费者形成身份认同,自发为品牌传播。Monster 就是巧妙地绑定了以极限运动为代表的亚文化群体,收获了一群高粘性的用户群体,为后期向大众传播铺垫。 如果说红牛代表的是 “想要突破极限的精英群体”,Monster 则代表了一种 “叛逆、狂野、不羁” 年轻人群,在定位上也和红牛形成了很好的错位竞争。 另外,和红牛大范围的广告投放相比,Monster 深耕社群营销,效率也要更高。从下图可以看到,Monster 的广告费用投放占比在 7%-9% 之间,而红牛、可口可乐这种大范围、无差别投放广告的费用占比则普遍在双位数以上。 3、第三步——背靠大树好乘凉,借助巨头实现渠道扩张 Monster 通过以上两步完成了差异化产品的推出,并通过深度绑定亚文化圈层培养了一批高粘性的用户群体,最后一步就是通过渠道铺货实现快速扩张。 对于软饮料这种单价低、消费即时性高的产品来说,渠道密度的价值在于降低消费者的决策成本,当消费需求产生时,产品的可获得性直接决定了购买行为。 能量饮料也不例外,由于补充能量,提神醒脑这种功能性需求具有很强的即时属性,因此便利店是美国能量饮料最主要的销售渠道。 但由于美国大部分便利店并非连锁,如果自建渠道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根据尼尔森数据,美国的非酒饮料的分销渠道主要被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和 KDP 三家巨头饮料公司占据(占比接近 80%)。 2002 年 Monster 新品刚推出,公司主要利用前身 Hansen 的经销商资源,通过第三方经销商和代理实现分销,但覆盖区域相对较小。 为了覆盖更多潜在用户群体,2006 年 Monster 与美国最大的啤酒公司百威签署了分销协议,快速接入了百威在美国的酒吧、夜总会、餐饮等即饮渠道。 从下图可以看到,2006 年开始 Monster 在美国能量饮料的市场份额开始快速提升: 此外,更为关键的转折在于2008 年 Monster 又和可口可乐签署了全球分销协议,由可口可乐装瓶商负责在北美和海外主要市场分销 Monster 产品。 自此,Monster 开始成功打入便利店、超市和加油站等非即饮渠道,当年 Monster 在美国便利店的覆盖率就从不到 40% 直接提升到 90% 以上,实现了从相对小众的即饮渠道到大众零售渠道的跃迁,正式完成破圈。 得益于可口可乐渠道资源的加持,从下图可以看到,2010-2018 年间 Monster 在全渠道尤其是便利店的增速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相比之下,红牛则是选择了自建渠道,成立了红牛北美分销公司,负责红牛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分销,虽然渠道把握在自己手上可以更好维护品牌自身的高端形象,但在扩张速度上明显不如 Monster 这种 “站在巨人肩膀上” 的打法。 另一方面,渠道铺货最朴素也最简单的道理就是——“有钱大家一起赚”,渠道利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销商和终端的推力,尤其对于 Monster 这种追赶者而言更是如此。 事实上 Monster 也深谙其道,根据渠道调研信息,Monster 分销商和终端的利润率普遍在 15%-25% 之间,高出红牛 5%-10%,此外,如果完成季度销售目标,还会有额外 3%-5% 的返点奖励(红牛通常只有 1%-2%)。 从结果上看,得益于 Monster 差异化的产品定位、精准的社群营销以及借助第三方巨头实现渠道的快速铺货,Monster 在 2013 年市占率正式超于红牛,在美国能量饮料的市场份额从最初不到 2% 提升至 40% 以上,而同期红牛的市占率从最高 91% 滑落至 35%。 下篇我们将聚焦 Monster 当前的投资价值,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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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投研
07-23 19:50
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新规拓宽买房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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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审理、审查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
破产
等情况,《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解释》第七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是,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 三是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同时,《解释》第十七条对实践中常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最后,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虚假诉讼,先后制发了系列司法政策文件。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指引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 今天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六则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的规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3日 法释〔202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 第二条 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条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第四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第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 第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执行法院依法继续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案外人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应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 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下,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 第七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八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 第九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
破产案
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十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发现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原相关执行法院按照原顺位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已合法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终结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案外人等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强制执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不动产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前款规定的案外人起诉请求抵押权人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案外人依本条第一款交付的价款替代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本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 (二)案外人已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或者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被执行人发生纠纷并已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 (三)新建商品房尚不符合首次登记条件; (四)已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被执行人等通知案外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其未怠于办理; (六)其他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不动产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 (二)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处分,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租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 第二十一条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 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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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7-23 14:57
MP是泡沫吗?如何为它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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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不断,投资不足,最终在2015年彻底
破产
。 然后发生了一件很美国的事:2017年,一家由对冲基金JHL Capital主导的财团花2050万美元把矿买了下来——注意,不是20亿,是2050万美金。还顺便成立了现在的MP Materials。 02|不只是矿:它已经是一个完整闭环的产业链 很多人觉得MP就是个卖矿的,其实已经不是了。过去几年,这家公司做了三件事,把自己变成了稀土产业的“闭环玩家”: 第一是上游,继续稳定开采Mountain Pass的稀土矿,2024年全年产出4.55万吨稀土氧化物,占全球市场20%,储量够用30年以上; 第二是中游,把原矿分离加工成NdPr精矿,这才是高价值产品的原料。MP在德州Fort Worth搞了个新工厂,2025年一季度产量同比翻了4倍,达到了563吨; 第三是下游,MP开始自己做钕铁硼永磁体了。你没听错,就是那种用在电动车马达、风电机组、导弹制导系统里的“强磁铁”,中国目前控制着全球90%的产能,而MP是美国第一家从矿到磁铁一体化的公司。 所以现在你看它,不是单纯的“稀土矿公司”,而是一家“稀土全产业链制造商”。 03|为什么这个赛道值得投?三个关键词 第一,战略资源。这玩意不是铁矿石,不是锂,而是稀土。而NdPr(钕镨)是稀土里最“性感”的品类之一,决定了未来新能源汽车的电机效率,也决定了军工产品的战斗力。 美国国防部自己都说了:这个资源不能过于依靠中国。所以MP从政府拿到的支持也非常实在,比如德州工厂7亿美元投资中,有9400万美元是政府给的。再比如国防部直接给了5000万美元的预付款。通用汽车甚至愿意提前支付磁体采购合同,以保证未来有货可拿,再比如苹果宣布向MP注资5亿美元。 第二,价格趋势。2025年Q1,MP卖NdPr还在亏钱——每公斤成本约60美金,售价才52美金。但这不是坏事,而是“拐点的前奏”。Adamas预测:2030年NdPr价格会涨到100美元以上,才足以支撑中国以外企业的利润率。也就是说,现在价格反而是低位布局的时间点。 第三,市占率边界。这点很关键。MP已经拿下了全球REO产能的20%。在这么小的市场里想做“高增速”,不可能靠抢份额,而是要靠“延链”——卖矿变卖精矿,卖精矿再变卖磁铁。这正是MP正在做的事。 04|估值如何看?2025是转折点 MP现在利润不好看,但为什么?因为产能利用率还不到40%。2025年开始,随着NdPr和磁体产能放量,边际利润会迅速上升。2025年预计收入3.25亿美元,同比增长60%;2026年收入再涨到4.45亿;2028年收入6.5亿,EBITDA达到2.66亿美元。 MP's revenue forecast EBITDA of MP Materials, $ mln 再说估值。按照2028年19倍EV/EBITDA计算,目标市值应该在57亿美金,折现后估值在42亿美元左右,约等于30美元/股(假设2028年EBITDA估19x,参考同类能源稀缺资产)。 而对于MP Materials这样的企业,战略估值法更具参考价值。作为全美唯一具备从稀土开采到磁体制造的完整闭环企业,MP的稀缺性本身就是估值的溢价来源。这类企业的估值逻辑不再是简单的利润倍数模型,而是看它是否具备“替代中国”的能力。换句话说,如果传统估值给MP每股30美元,那么考虑其战略价值,市场可能愿意给予1.5-2倍的估值溢价,对应价格区间在45-60美元。这也正是当前市场可以容忍其“业绩不佳”,却愿意把股价推高至50美元以上的核心原因:它不只是卖稀土的公司,它是“美国版中科三环”。 05|写在最后:为什么这家公司值得持续关注? MP是一个典型的“国家级赛道+反垄断拐点”故事。在中国稀土长期垄断、全球供应链加速重构的背景下,它很可能成为美版“中科三环”。但它的难点也很明显:量不够、利润差、产线刚起步。所以它不是个“马上能飞”的标的,而是一个“拐点已现、拐点兑现要等”的长线博弈。所以,MP不是给“想一夜暴富”的人准备的,它是给那些懂得产业、愿意等待、并认可“卡位价值”的人准备的。 $MP Materials Corp.(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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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证券
07-22 18:10
合规正成为稳定币的分水岭
go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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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驱动是链上美债/基金日成交放量、法定
破产
隔离框架完善等;主要堵点包括法律框架对齐、传统渠道链接、机构托管与清算行风控重构等。基础设施成熟度中,已有相关尝试,起量预期35年,需达到较高交易深度才能实现良好体验。 从发展速度看,跨境结算场景因费差大、对链上体验敏感,最快出现网络效应;本地钱包直付与RWA代币化因需多国监管互认或法律与二级市场成熟,建设周期最长。稳定币的渗透速度取决于在各领域“拆除”旧有基础设施的难度与创造价值大小的博弈。 四、稳定币的竞争格局 稳定币市场的早期野蛮生长阶段已过,以“合规”为分水岭的全新竞争格局正在形成,未来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份额的争夺,更是商业模式、技术路径和监管策略的深度博弈。当前市场有五大核心参与力量,各自具有不同的战略定位、核心优势与未来挑战。 ➢ USDC:作为多场景下的“合规首选”,成长性明确。凭借联邦级牌照、月度审计透明度和强大企业级API,在合规场景中确立首选地位,为DeFi、跨境支付、RWA等领域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虽监管禁止直接向零售用户自动派息,但可通过合作或折扣等方式分享收益。其战略是成为数字世界的“合规美元”,服务对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要求高的客户群体。 ➢ USDT:继续主导“离岸”与“灰色”地带。在高外汇需求和监管不明确地区(如拉美、土耳其),仍是跨境交易和价值储存的主导者,凭借巨大网络效应和流动性深度难以被替代。但审计和托管透明度不足是核心挑战,若要保持在美国金融体系的深度流动性,需补齐合规短板。 ➢ 银行系稳定币:聚焦B2B的“批发清算”路径。目标并非零售市场或开放DeFi生态,而是作为企业级批发清算工具,在相关政策推动下加速企业间大额支付、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上链,不与零售支付巨头竞争,也不用于无许可DeFi协议。 ➢ 科技巨头稳定币:依托原生流量,面临监管天花板。以PayPal等为代表,优势在于App内庞大原生用户流量,能在零售支付场景迅速扩张,但规模面临监管上限(如100亿美元),规模过大需接受联邦监管,将改变运营模式和成本结构。 ➢ 央行数字货币(CBDC):政府版的“实时全额清算系统”。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并非面向公众的稳定币,“零利息+许可链”的设计使其更像政府运营的现代化实时全额清算系统(RTGS),其在跨境领域的成功依赖多国央行深度合作项目。 短期来看,市场将维持USDC和USDT双强并立格局,银行和科技公司稳定币在各自封闭生态小范围试水;中期,随欧美稳定币法规成型,市场将“大分化”,USDC巩固合规优势,科技稳定币可能提升规模上限,USDT若未合规则市场份额向非美市场倾斜;长期,跨境和RWA成为资金体量最大的应用场景,市场对合规与流动性要求并重,最终格局将是以USDC为核心,辅以若干合规银行和科技稳定币的分层混合模式。 稳定币作为连接数字世界与现实经济的关键桥梁,其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随着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技术的不断创新以及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稳定币有望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推动金融效率的全面提升和金融生态的深刻变革。 $Circle Internet Corp.(CR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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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证券
07-2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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