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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百科 | 加密货币投资者避免黑客攻击的三个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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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arus 组织以与各种网络攻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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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活动
(包括 WannaCry 勒索软件攻击)相关的复杂攻击而闻名。 WannaCry 通过加密受感染计算机上的文件并要求以比特币支付赎金,扰乱了包括医疗机构和政府机构在内的许多组织的关键业务。 最早的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黑客攻击之一是韩国加密货币交易所 Yapizon 的入侵。 Lazarus 集团在加密货币领域的活动引发了人们的担忧。 例如,2022 年,该组织与一系列备受瞩目的加密货币黑客攻击有关,其中包括 Axie Infinity 桥被盗 6.2 亿美元。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 Alphapo、CoinsPaid 和 Atomic Wallet 黑客攻击归咎于 Lazarus Group,并表示该组织在 2023 年窃取的所有这些黑客造成的损失总计超过 2 亿美元。 本月,FBI 认为 Lazarus Group 是网站 Stake 遭受的价值 4100 万美元的黑客攻击的元凶,该攻击是通过针对其部分员工的网络钓鱼活动进行的。 大多数黑客攻击都涉及社会工程并利用人为错误 与电影通常展示的相反,黑客要么获得对设备的物理访问权限,要么暴力破解密码,大多数黑客实际上是通过网络钓鱼发生的。 这些黑客可能会冒充客户支持代表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人物,以诱骗受害者交出个人信息。 例如,黑客可能会冒充公司的 IT 支持人员并致电员工,声称他们需要验证系统更新的登录凭据。 为了建立信任,攻击者可能会使用有关公司和目标角色的公共信息。 网络钓鱼攻击涉及发送欺骗性电子邮件或消息以诱骗收件人采取恶意操作。 攻击者可能会冒充信誉良好的组织(例如银行)并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要求他们单击链接来验证其账户。 该链接将他们带到一个欺诈网站,他们的登录凭据被盗。 诱饵攻击为受害者提供一些诱人的东西,例如免费软件或工作机会。 攻击者冒充招聘人员,并在信誉良好的求职网站上创建令人信服的职位发布。 为了进一步建立信任,他们甚至可能进行虚假的视频面试,然后通知候选人他们已被选中。 黑客继续发送看似无害的文件,例如 PDF 或 Word 文档,其中包含恶意软件。 加密货币投资者如何避免黑客攻击 幸运的是,尽管当今黑客的技术和能力日益增强,您仍然可以采取三个简单的步骤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即: 使用硬件钱包长期存储您的加密资产。 硬件钱包不直接连接到互联网,这使得它们能够高度安全地抵御网络钓鱼攻击或恶意软件等在线威胁。 它们通过使您的私钥保持离线并远离潜在的黑客来提供额外的保护层。 启用双因素身份验证。 单击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上的链接时要格外小心。 诈骗者经常使用诱人的优惠或赠品来引诱受害者。 使用单独的“burner”账户或钱包来试验新的去中心化应用程序和空投,以降低丢失资金的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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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8
报告:与朝鲜有关的黑客盗币数量较去年减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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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 联合国正在国际层面努力遏制朝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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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与此同时,该公司希望增加智能合约审核将使这些黑客的日子变得更加艰难。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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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5
一文讲透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数据分析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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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的受害者,所以今天本文就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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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的其中一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01立法梳理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修订,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 2.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方面应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013年4月23日,两高发布《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定义。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发布并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升至国家安全层面。该法提到,加强网络管理,旨在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以及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1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9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2019年1月23日,网信办等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该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该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2022年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 2023年8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综上,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02数据会说话 为了解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治情况,通过下面的方式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 检索日期:2023年9月5日 检索时间范围:至2023年9月5日威科先行数据库全部案例 检索罪名: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仅百余篇,基数较小,故本次检索数据仅限刑事一审判决文书。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设置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出以下数据: 1.地域分布情况: 以沿海地区为主,江苏居首位,上海排在第5位。 (图片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下同) 2.案件审理年份分布: 从检索结果来看,案件数量集中在2017和2018年,近年来呈现逐年递减趋势。 2017年和2018年,相较于其他年份,案件量显著。究其原因,笔者在此仅作猜想,可能是和徐玉玉案件有关。该案在当时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涉案主犯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并且,2017年6月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网络安全法》。 由于社会背景原因、法律法规的出台等因素,使2017年和2018年关于个人信息案件办理数量骤增,之后趋于平稳。由于此前几年疫情的原因,公安抓捕量减少,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i],导致公开案件量不多。 根据2023年3月1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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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白皮书(2022)》,“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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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如App过度或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借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使用撞库、利用“爬虫”技术、发送钓鱼网站欺诈链接等方式方法违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平台数据,数据安全漏洞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绝对数增加明显”。 随着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以及各地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号检察建议”的持续性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其关联刑事案件并不会减轻打击力度。 3.本罪判处缓刑及单位犯本罪情况 经检索,得出如下数据: ①首先是全网公开的所有年份数据。 一审判决文书,共计5270篇。判处缓刑案件2638篇。其中,单位犯罪69篇,单位人员判处缓刑49篇。 一审案件中,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有3127篇,判处缓刑案件2638篇,判处实行案件818篇。(需要说明:因为有大量案件,同一判决会涉及多名被告人,部分人员判处实行,部分判处缓刑,数据检索结果会不可避免的存在数据重合,故采用两种检索方法进行交叉验证,仅供参考。) ②其次,检索近5年来数据(时间限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 一审判决文书,共计3761篇。判处缓刑案件1951篇。其中,单位犯罪35篇(上海地区无),单位人员判处缓刑31篇。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得出结论: 综合所有年份数据来看,被判处缓刑案件占比50%,单位犯罪判处缓刑占比71%。被取保候审的案件,仍有30%左右的案件最终被判处实刑。 近5年来,被判处缓刑案件占比51.8%,单位犯罪判处缓刑案件占比88.6%。 从上述数据得知,从全国范围的角度来说,本罪判处缓刑概率较高,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概率更高。 4.检察院不起诉情况 综合所有年份数据,检索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共1098例,单位犯罪被不起诉案件有4例。 仅从数据来看,本罪不起诉案件占比17%,考虑到近几年来裁判文书公开量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该数据畸高了。 5.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 鉴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并不全面,笔者进行了进一步查询。 根据上海高院研究室使用法院内部的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ii]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得出上海地区更为精准详实的数据结论如下: 上海法院2019年-2021年354份裁判文书中,339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15份未以本罪定罪量刑,单位犯罪案件仅2件。约半数涉案人员判处缓刑。 可以推测,上海地区对于单位犯罪认定较为严格。那么,如果在争取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主张共同犯罪(从辩护角度来看,目的是为了主张涉案人员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上海地区的口径如何呢?结论是:上海地区对于是否成立共犯较为谨慎,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困难。 在354份文书中,144份文书确认成立共犯,91份文书未提及是否成立共犯。 另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其他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游犯罪是否认定为共犯呢?结论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的认定困难。 在354份文书中,42篇文书中的被告人因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而被数罪并罚,仅19份文书中确认被告人之间成立共犯。 03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提炼以下要点: ①该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为“向他人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②构成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最高刑7年; ③履职人员从事该行为的,从重处罚; ④本罪有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的是什么? 包括以下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采用爬虫等方式收集公司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构成本罪吗?答案是不构成。 2018年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确认号码用途,对于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3.本罪的行为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253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以上情形,可以判断: 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受刑法规制。 4、关于本罪的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若案件涉及公司行为实施的,从辩护律师角度,应当尽力争取案件最终被定性为单位犯罪,这样一来,从公司员工角度,才有利于主张为从犯身份,量刑降档。 只要是开设公司,就是单位犯罪吗?不是。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iii]。 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判定更加严苛。以笔者曾办理的案件来看,一些公司,甚至是曾经经营过一段时间的其他合法业务,后转变为以买卖公民信息为主营业务,但最终仍被法院定性为个人犯罪。 5、本罪的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的,才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以信息的条数或者行为人的获利数额为标准,对行为人定罪。 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会结合公司处理的涉案信息的条数以及公司获利额综合认定。 上条中提到的论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重要性,在此简要举例进行说明:违法所得额5000元(即员工在职期间的收入)即达到本罪立案标准,若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收入超过5万元,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至七年。若无自首、立功等法定情形的,只有认定为从犯,才能够在三年以下量刑,进而争取缓刑的机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 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04助贷公司可能会是今后主要打击对象 笔者认为,本罪今后的最主要打击对象为助贷公司。从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来看,被交易信息主要用于贷款等方面的业绩推广[iv]。因此,对公民信息需求量大,且在民间易形成规模化发展的,就是助贷公司。 助贷业务从传统的“线下助贷”发展到目前的“互联网助贷”,其本质都是助贷机构充当“经纪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居中撮合放贷方与借款人,促使借贷双方达成合意。 助贷业务有其自身的优点,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各方分别利用自身优势,拓宽客户群体,降低服务成本,实现金融产品的精准营销。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行业的普遍通病,就是会在app上通过概括式授权方式获得用户一揽子授权、过度授权,未向用户充分披露其采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是否与第三方合作公司进行共享,可能会将用户信息共享的第三方公司名单,等等这些问题会直接导致助贷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从而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过去很多银行通过与贷款中介合作获取贷款客户,甚至将客户资信审核的业务也都交由中介机构代办。2023年3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主获客,不能完全依赖于贷款中介。 于是,前段时间,我们看到了这种现象(银行为了获客也是不容易啊): 以及这种 典型案例 案例一[v]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公司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员工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 获取上述信息后,通过与信贷员联系,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 经审计,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公安机关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曼昆律师点评: a.本罪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虽然公诉机关认可公司最初是合法经营,但法院认为,2018年1月以后,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的金额均系犯罪所得。因此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由于本案数据庞大,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信息排重,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因此,已达到本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案例二[vi] 安徽宣城“1.1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3年1月,安徽宣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其在一互联网借贷平台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车辆贷款后,收到本地另一贷款公司的推广电话,怀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经查,该举报群众申请贷款的平台既无借贷资质也不从事借贷业务,而是一家从事“居间助贷”的中介公司。 该公司伪装成正规借贷公司在搜索引擎、网络短视频平台等发布广告,吸引有贷款需求人员填写公民个人信息后,在当事人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代理将相关信息出售给贷款人归属地的贷款公司牟利。2023年5月,安徽宣城公安机关对该案开展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打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居间助贷”公司3家,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05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除助贷行业以外,实践中,犯本罪所涉的行业以及具体的涉案情节多种多样。 1.接码平台侵犯个人信息案[vii](上海奉贤检察院办理) 所处行业: 通信业务经营者。实名制手机号码关联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多种重要个人信息,除通信功能之外,还被广泛用于社交软件、银行理财软件、社会公共服务软件等以验明公民身份,属于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之相应的“接码”业务随之而生。 行为方式: 通信店从业人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视频,购物app后将获取的验证码发给上家,如果能够成功登录,可获利1~14元不等。 曼昆律师点评: 该类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并获利”,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AI换脸”侵犯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viii](杭州萧山检察院办理) 行为方式: 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上述“AI换脸”软件,将从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的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进行传播。 与此同时,虞某还在社交软件上创建了多个群组为他人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根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或照片,制作换脸视频。 此外,虞某在网络社交软件上销售“AI换脸”软件、提供换脸素材并传授使用教程。 曼昆律师点评: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比较常见。本案当中,行为人被检察院以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院也提起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3.业主房源信息被贩卖[ix](上海金山检察院办理) 所处行业: 信息技术公司,以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 行为方式: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柯某开发运营了“房利帮”网站及同名App。运营期间,柯某用现金激励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的网站会员,引诱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批量提供信息(未征得业主同意或授权),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交易意向房屋门牌号码、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房源信息。 信息上传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 曼昆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辩护人提出:没有标注实名的商用房源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但公诉机关认为:业主房源信息的关键内容是房产门牌号码和业主电话,即便没有标注业主真实姓名,通过房产的精确地理定位与手机号码的组合,足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房屋业主的具体身份。 06结语 2023年8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公安心向党 护航新征程”主题新闻发布会[x]提到,随着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跻身第五大生产要素,价值日益升高,以公民个人信息为目标的案件高发并呈迅速增长态势,案件领域涉及政府、医疗、教育、房地产、物流、电商等多个行业。 笔者认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帮信罪、掩隐罪打击力度极大,这两个罪名是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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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的出入金环节,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禁止非法信息买卖,是从犯罪链条的源头切断,对于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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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Tornado Cash开发者Alexey Pertsev将于明年3月底在荷兰法院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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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 Cash,指控该隐私协议为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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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他的逮捕行动是根据荷兰金融犯罪当局、财政信息和调查局(FIOD)的命令进行的。 4 月,他被软禁释放;5 月,Pertsev 在不得离开该国并佩戴 GPS 监视器的条件下被释放。 美国检察官于 8 月对两位 Tornado Cash 联合创始人 Roman Storm 和 Roman Semenov 提出指控,指控他们帮助开发的协议洗白了价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非法资金。 对于Pertsev 来说,法官将在周三的三个小时内评估检察官和辩方是否拥有他们所需的证据。 Pertsev 和他的律师将有机会要求进一步调查以支持他们的案件。 作为流程,法院还将评估Pertsev 是否需要在审判前再次被拘留。 围绕 Tornado Cash 的法律案件引发了 DeFi 软件开发商的不安,监管机构可以在非传统组织结构中追究他们的责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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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13
被起诉的Tornado Cash创始人将如何对抗美联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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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掩盖了区块链上的加密货币流动,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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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
的欢迎,包括拉撒路集团、与朝鲜有联系的黑客及其核导弹计划的开发。 Tornado Cash 于 2022 年 8 月受到美国财政部的制裁。上个月,联邦检察官起诉了 34 岁的联合创始人罗曼·斯托姆 (Roman Storm) 和 35 岁的罗曼·谢苗诺夫 (Roman Semenov)。 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达米安·威廉姆斯 (Damian Williams) 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罗曼·斯托姆和罗曼·塞苗诺夫涉嫌经营龙卷风现金,并故意协助洗钱活动。 ” “虽然公开声称提供技术先进的隐私服务,但 Storm 和 Semenov 事实上知道他们正在帮助黑客和欺诈者隐瞒犯罪成果。” 保释后释放 据Inner City Press报道,斯托姆一直住在华盛顿州奥本,被捕后以 200 万美元的保释金获释。周三,他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表示无罪。俄罗斯公民谢苗诺夫仍然在逃。第三位联合创始人阿列克谢·佩尔采夫 (Alexey Pertsev) 于 2022 年在荷兰被捕,目前正在软禁中等待审判。佩尔采夫将于 9 月 13 日在审判前面临听证会。 加密货币智库 Coin Center 在 8 月 23 日的博客文章中第一个强调了检方案件中的潜在弱点。不久之后,总部位于纽约的律师事务所 Cravath, Swaine and Moore 的两位合伙人代表了类似的案件。摩根大通 (JPMorgan Chase) 和罗宾汉 (Robinhood) 也参与其中。 检察官声称,联合创始人以及“参与龙卷风现金服务的其他人……从事代表公众转移资金的业务。” 这将使 Tornado Cash 成为需要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注册的汇款业务,并遵循银行保密法的要求,筛选用户并监控交易是否存在非法行为。 然而,Coin Center 和 Cravath 的律师均表示,FinCEN 发布的指导似乎表明 Tornado Cash 不是货币传输器。 因此,Tornado Cash 不应遵守《银行保密法》,也不应遵守该法要求 Tornado Cash 筛选潜在用户并监控其交易是否存在非法行为的规定。 FinCEN 在 2019 年加密货币指南中写道:“匿名软件提供商不是货币传输者。 ” 加密钱包 硬币中心研究主任 Peter Van Valkenburgh 强调了政府案例中明显的矛盾。 Van Valkenburgh 在 8 月 23 日的博客文章中写道:“起诉书提供了各种事实指控,描述了被告所进行的活动,但所有这些事实都表明被告完全符合 FinCEN 关于匿名软件提供商的指导方针,而不是让他们成为金钱传输者。” Cravath 合伙人 Benjamin Gruenstein 和 Evan Norris 也提出了同样的论点,并引用了 FinCEN 指南中有关加密钱包的不同部分。 “如果政府要受到 FinCEN 指导的约束,那么它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证明 Tornado Cash 对资金行使了必要和充分的控制,因此创始人合谋将其作为一个他们在国际金融犯罪诉讼律师学院 9 月 1 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写道。 法律错误了 加密货币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对 这一论点表示欢迎 。 司法部对 Tornado Cash 的起诉书法律错误,加密货币说客区块链协会的政策主管杰克·切尔文斯基 (Jake Chervinsky) 在以前称为 Twitter 的网站上写道。 独立加密货币律师 Erich Dylus 告诉DL News,检察官“无视”FinCEN 对联合创始人提出指控。他补充说,联合创始人经营未经许可的汇款业务“与技术事实不符,希望辩护律师能够驳斥这一点”。ConsenSys 的休斯同意检察官可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证明指控。 “将会有……我认为代表被告的强有力的法律论据,即构成资金转移的行为从未发生过,”他说。“起诉书本身就提出了严重的问题,即他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 法律的力量 但当然,FINCEN 的争论并不是必然的胜利者。“FinCEN 的指导就是指导,”休斯告诉DL News。“它并不限制司法部对以下问题采取不同的观点:一是《银行保密法》的规定,二是 FinCEN 实际颁布的法规的规定。”克拉瓦斯的律师也承认这一点。 他们写道,该指南“对 FinCEN 或司法部没有约束力,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它仍然是颁布定义货币转移规则的机构的最佳参考资源,以便从该机构的角度了解这些规则在加密资产的背景下意味着什么。” 德尔福实验室总法律顾问加布里埃尔·夏皮罗 (Gabriel Shapiro) 在 Twitter 上辩称,任何引用 FinCEN 的辩护都是从监管机构的指导中“挑选”。夏皮罗认为,关于“去中心化应用程序”的部分对辩方来说远没有那么有利。指南中写道:“当 DApp 进行货币传输时,货币传输的定义将适用于 DApp、DApp 的所有者/运营商或两者。”夏皮罗表示,政府仍有可能败诉。 "但在评论和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分析/反驳政府最强有力的案例,"他写道,"而不是一个削弱的敌人的案例。" 去中心化金融何去何从? Dylus 表示,无论政府的论点是否成立,起诉书都可能给其他 DeFi 创始人带来麻烦。 任何人在不限制美国人或受制裁人员的情况下,将 DeFi 用户界面作为一项业务来运营,都是在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对美国的隐私和[点对点]技术创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为加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芝加哥律师卡尔·沃尔兹 (Carl Volz) 表示,只要 DeFi 创始人的协议不会受到美国受制裁实体名单上的个人和企业的欢迎,那么 DeFi 创始人就可以高枕无忧。 我认为Tornado Cash的问题在于国家安全问题,这正是让政府采取行动的原因,你不一定会在Uniswap或许多其他去中心化交易所看到这种情况。休斯表示,检察官很可能意识到他们的案子与FinCEN的指导不符。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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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金色早报 | 摩根大通探索基于区块链的存款代币用于支付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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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arus Group的第二大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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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组织。Chainalysis的数据显示,Trickbot使用Ryuk、Conti、Diavol、Karakurt等勒索软件向受害者勒索了至少8.33亿美元的加密货币(主要是比特币)。 新被制裁的11名俄罗斯国民加入了今年2月受制裁的7名Trickbot成员的行列,这也标志着美国和英国之间的首次联合制裁。英国国家犯罪局表示,这18人面临旅行禁令、资产冻结和合法金融服务的限制。 ▌Coinbase将欧洲、加拿大、巴西、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列为“近期优先市场” Coinbase在公告中介绍了其国际扩张的第二阶段。该阶段旨在进一步实施这一模式并使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多元化,与政府对加密货币的参与保持同步。基于过去六个月的成功工作,第二阶段将包括:重点是在正在制定明确规则的“深入”市场中获取许可证、注册、建立和加强运营,近期优先市场包括欧洲(欧盟和英国)、加拿大、巴西、新加坡和澳大利亚。Coinbase表示:”我们正处于选择欧盟 MiCA 中心位置的最后阶段“。 重要经济动态 ▌美联储洛根:美联储9月或暂停加息,但降低通胀“还有工作要做” 美国达拉斯联储主席洛根周四表示,虽然在美联储即将举行的会议上暂不加息“可能是适当之举”,但也许需要进一步的政策紧缩才能及时将通胀率降至2%。“预测的本质是不确定。不过,我的基准预估是,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她表示。“过去几年的物价上涨令人难以接受,我还不相信我们已经消除了过度通胀。”“本月晚些时候开会时,再度暂停加息可能是适宜的,但是暂停并不意味着停止。”她表示,通胀率下降“令人鼓舞”,但可能还不够低,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仍然强劲的情况下。未来几个月,对数据和前景的进一步评估可能会证实,我们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消除通胀。(金十数据APP) 金色百科 ▌侧信道攻击 侧信道攻击的目标是系统的物理可实现性,而不是其算法。 它们利用设备运行期间泄漏的信息,例如功耗、电磁辐射或时序变化进行攻击。这些微妙的泄漏可以让攻击者深入了解加密密钥等敏感数据,从而可能危及加密货币硬件钱包的安全。 免责声明:金色财经作为区块链资讯平台,所发布的文章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作为实际投资建议。请大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务必提高风险意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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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区块链项目发币未清退 投资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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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项目终究是少的,且极易为各类金融、
网络
犯罪
提供便利,因此,2017年央行的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又称“九四公告”),对ICO本质做了定性,即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尤其是还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于是乎,国内发币相关方纷纷受到波及,无一幸免。 02未清退的项目法律风险如何? 九四公告不仅命令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且要求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做出清退等安排。一时间,京沪深各大项目方纷纷退币,完成度迅速达到90%。而那些未清退的项目方,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首先,九四公告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使得各项行政监管“有法可依”。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要求相关ICO发行平台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尽快依法组织清退、合理保护用户权益,将重点督促各交易平台保障投资人顺利提币提现,原则上要求相关平台高管等人员留在上海,协助配合清退工作。 其次,依据现有法律,如拒不退还代币,则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发币项目方不仅未按照规定进行清退,反而有各种骚操作,那它极有可能要“进去”了:项目方本身允诺各种收益项,以骗取用户的投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方卷款跑路的、私自挪用的或者占为己有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即使交易平台(交易所)转入下运营,悄悄地为双方提供撮合交易、场内交易,则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以上仅仅是可能,具体的犯罪构成还要依法认定,但,被盯上就已经输了,不是吗? 03项目方未清退,用户该怎么办? 九四公告提出了项目清退,对于那些有溢价的代币,投资者显然是不想退币的,因为如果按照发行价格退出,高位接盘的损失无法接受,亏损会成为事实,因此这些投资者坚持不进行退币,伺机转战海外交易平台交易。而大部分投资者持币后往往迎来了价格下跌,清退此时就成为了一个解套好时机,但项目方却不愿意清退。 对于用户来说,面对无法沟通的项目方(公司),该如何挽回损失呢?根据曼昆律师的经验,结合大量的实务案例,分别有两种不同的维权路径。 其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投资者(用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往往是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但按照目前的裁判口径,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涉案“财物”进行返还处理,但法院很少有判决全额返还的,都是以具体情节酌情返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然而,也有部分法院就干脆不予受理,这也给投资者维权增加了不小的障碍。 其二,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这也是曼昆律师更为推荐一类方式。投资者可以前述提及的罪名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提高控告成功率。一般公安受案后,都会进行初查,联系到项目方后,项目方可能会在感受到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压力后会主动进行清退;而如果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这时项目方会遭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彻查,必要时也会变卖、变卖资产以折价返还给投资人,从而使投资人成功讨回自己的财产。总之,刑事手段永远都是最直接、最彻底的维权方式。 04曼昆律师总结 既然国家有规定,还是应该按照规定走——项目方、交易所大陆内业务应该清退,继续运行则只能出海;未清退or转为地下都是极具刑事风险的。用户则不要投资地下项目;如遇到未清退的项目,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曼昆律师。 本文作者 高孟阳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高孟阳律师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具有丰富的合同合规、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业以来已办理过百余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高孟阳律师在新经济犯罪、涉税犯罪、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等领域深耕多年,曾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也处理过多起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期货交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等案件。 案例介绍: 办理某企业60亿特大合同诈骗案,刑期大幅降低 代理某国有股份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获胜诉 处理胡某某期货交易维权纠纷,通过非诉讼手段帮助当事人追讨回绝大部分损失80万元 核心优势: 高孟阳律师对于新经济领域的平台运营、模式创新与治理等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高律师善于分析案件细节,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并以客户的利益为先,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领域,高孟阳律师都以专业、敬业和高效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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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中国官媒突然定调比特币归属于“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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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运作,逃避打击。此类犯罪还涉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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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等黑灰产业。 报告中也提到,2021年以来跨境博弈犯罪案件数大幅增长,预计2023年将保持高位态势。新型博弈方式导致涉案金额增多,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数大增。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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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中国官媒突然定调!比特币归属于“合法财产” 现行法律未定性为非法 涉案不可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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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运作,逃避打击。此类犯罪还涉及信息
网络
犯罪
等黑灰产业。 报告中也提到,2021年以来跨境博弈犯罪案件数大幅增长,预计2023年将保持高位态势。新型博弈方式导致涉案金额增多,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数大增。 (来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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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3-09-01
注意!千万不要这样用网上银行!安省女子被骗$3000,银行拒绝支付!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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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具体事件的细节。” "随着电话诈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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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的增加,重要的是要记住保护账户是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客户有责任随时保护自己的账户信息、手机/网上银行密码和 PIN 码信息"。 网络安全和技术专家 Ritesh Kotak 告诉多伦多 CTV 新闻,"虚假网站比人们意识到的更为常见"。 Kotak说, 犯罪分子经常创建虚假银行网站来窃取你的身份和钱财。 Kotak说:“在骗局中,你以为你进入的是银行官方网站,因为看起来完全一模一样,但实际上, 这个网址是由黑客控制的。” 要避免银行诈骗,千万不要在公共电脑上办理银行业务,始终使用防病毒软件,并再三确保 URL 地址正确、安全再登陆。 Kotak还建议,使用更安全和更新了安全补丁的银行app,可以帮助阻止黑客得逞。 参考链接: https://toronto.ctvnews.ca/ontario-woman-loses-3-000-trying-to-online-bank-1.6541994 作者: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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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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