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其四,大宗交易属于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在大宗交易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构成违法。 其五,本案量罚适当。张志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从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高达1.24亿元,情节恶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志勇没收违法所得5,026,958.52元,并处以30,161,751.1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7日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