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 同时期,发行人在新三板不存在其他股票交易。结合首批股份转让价格计算,袁玉华、房宏伟最终分别以均价6.5元/股、8元/股取得从林海音受让的全部股份,该价格系参考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并进一步综合考量受让方的购买意愿以及双方的市场化投资预期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尚未在A股上市,其估值及市盈率相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情况下存在折扣,本次股权转让的市盈率低于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具有合理性;同时,本次股权转让的市盈率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融资、收购的市盈率相近。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公允性。 综上,林海音向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价格系参考发行人前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并综合考量转让双方需求后,经协商后确定,股权转让的市盈率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融资、收购的市盈率相近,具有公允性。借款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朋友或朋友开办的企业,借款周期短,一周左右即归还,未约定利息。 (1)公司分红系因公司经营情况较好,未分配利润充足,公司股东有分红需求 经过多年发展和持续的资金投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经营业绩积累较多,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5,479.68万元。 实际控制人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自成立至2015年的十多年间未进行分红,经过多年持续发展的积累,公司具备分红的能力和条件,为积极回报股东,在充分考虑业务开展资金需求,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利润分配具有必要性。 此外,公司拟定2015年7月31日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股改,发起人股东为圣雄科健、金诺新成、创富新成、熊科及陈健,其中圣雄科健、金诺新成、创富新成均为实际控制人熊科、陈健的控股企业。公司股改之后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引入其他投资人,为保护发起人股东的过往收益,经研究决定,公司在股改前对发起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具有必要性。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拟对股东进行分红,并开始筹备分红方案,本次分红原因具有合理性。 (2)为筹划新三板挂牌,实际控制人拟在股改前对公司增资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优化股权控制结构以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考虑公司发展需要,2015年7月,开始筹划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设定2015年7月31日为股改基准日,并拟在股改前对公司进行增资。 在有增资意向情况下,同时考虑公司有分红计划,实际控制人拟使用分红资金投入公司,进一步壮大公司注册资本。基于此,2015年7月14日,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主体对公司增资7,000万元。增资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3)为满足股改及新三板进度需求,实际控制人先行借款进行了增资 因增资股东会决议日2015年7月14日距股改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较近,分红事项尚未筹备完毕,为不影响股改及新三板申报进度,保障注册资本在股改基准日前实缴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决定先行借款增资。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圣雄科健分别向朋友和朋友开办的企业借款7,000万元,并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了出资。 最终公司以2015年7月31日为基准日顺利完成股改,并于2016年3月完成新三板挂牌。 (4)实际控制人在分红资金到位后及时归还了借款 分红方案筹备完成后,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7月26日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以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决定向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分红总金额为25,000万元。 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公司拟分步实施分红方案,在现金流充裕时视公司经营需求情况来分配。公司股东取得分红款后于2015年8月之前归还了前述借款。 因借款时间较短,且借款双方关系较好,本次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 本次分红初次分配完成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近6,000万元,仍较为充裕,可以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综上,因公司经营情况较好,未分配利润充足,资金充裕,公司股东有分红需求,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2015年7月分红具有合理性;因实际控制人拟在挂牌前使用分红资金对公司增资,在分红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为满足股改需求,实际控制人先行借款进行了增资,再用分红资金归还了借款,具有合理性。 2015年7月发行人具备分红条件,分红存在合理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取得分红不属于占用发行人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