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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解读:金融审判纪要 虚拟货币新规六条「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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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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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解读 本条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的确定《94公告》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94公告》亦或是《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虽然《会议纪要》也不属于法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约等于司法解释,而《会议纪要》对于《94公告》的引用,相当于变相的赋予了《94公告》在司法审判中和法律同等的作用。不仅如此,郭律师认为虽然《924通知》没有被直接引用在内,但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大概率也会类推使用。 而在将《94公告》赋予“法律地位”后,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即可以减少“自由心证”的过程,不用在纠结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不用在纠结引用《94公告》是否适当而进行辩论,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裁判的确定性。 此外,本条还对法院审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类的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即2017年9月4日之前的合同有效,之后的无效,简单明了。同时该条还规范了此类案件的案由,即“委托投资合同纠纷”,要知道在《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此类案件有立委托合同纠纷的,有立保管合同纠纷的,还有简单粗暴的立合同纠纷的。最后,该条还释明了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主动忽悠李四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张三说了保本保息等让李四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又或是张三拿李四的交易所账户搞量化交易等,那么张三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条一但正式落地生效,将极大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那种上来就是“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无脑裁判方式而言,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修改建议:总体而言本条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不过该条并未提及委托投资的虚拟货币如何确认价格的问题。虽然在《会议纪要》的第83条中有提及“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只是将含有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账户交给第三方投资,并非作为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没有对价),明显无法依据第83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此类情况下如何确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样一来也就又回到了近几年虚拟货币类纠纷案件的终极难题“是否能够参考交易所价格”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过综合83-88这六条来看,也可能是有意的回避的该问题。当然,此时可能会有键盘侠跳出来说:“可以判决被告赔偿虚拟货币啊”。那么郭律师想问,虚拟货币价值波动巨大,万一投资的时候是7万美元一枚,结果最后币的数量没变,但价格却只剩下1万美元一枚了,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难道判赔7枚?还是认为没有损失?因此,对于这一点,郭律师始终坚持,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 《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第一句: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第二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句: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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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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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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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 第一句: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修改建议: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会议纪要》第87条原文 【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本条可以说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83条(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的一条。 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以来的虚拟货币类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公开案例中没有)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的去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也打开了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第一句: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首先,在“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这一点上,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做到“不具备”了。例如存在去中心化钱包的虚拟货币忘了私钥和助记词;又例如钱包被黑客“盗”了,还进了混币器。这些就是最简单的方式(只是举例,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执行,更复杂的在完全公开之前就不举例了,别被坏人学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确认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逻辑和过往案例来讲,法院也不会强迫被执行人再把虚拟货币买回来用于执行(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留言,另外写一篇分析文章)。这样一来,不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法院也只能“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了,至于什么是合理诉求,可以参考《会议纪要》第83条的规定,但“合理诉求”中是否包含让被告返还等额的法定货币,则没有直接写明。郭律师猜想,这大概还是怕法院沦为“交易所”吧。(倒也无可厚非,也只有国家正式开放经营交易所才能解决这些根本矛盾了,但这一天猴年马月呢?) 第二句: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句话虽然也没有讲的很明白(让法院去国内认为是非法存在的交易所执行?正当性满足吗?合法性满足吗?所以没有讲的很明白),不过却直接赋予了虚拟货币可执行性了。民事执行的程序,无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是在某安某易等交易所的话,还是有可能实现的,郭律师相信,各大交易所们也是乐于配合法院去执行的(法院都认可的交易所,大家当然更放心,公信力是交易所的成败关键)。不过小交易所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二三线的交易所,已经连1000万U的现金流都拿不出来了(键盘侠们就当我是在吹NB吧)。 综上所述,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根本解决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难。但相对于以往来说,确实已经是很大的司法进步了。针对这一条,郭律师没有什么修改建议。因为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立法也不是张口就来的,当前较为模糊的规定,反而可以为未来更为可行的法律带来更充分的实践依据。 《会议纪要》第88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 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在处于“三不管”的状态。 最后,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必然将大大的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涉众性经济犯罪”改成所有的刑事犯罪就更完美了,这样一来普通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也会得到更好处理。不过这个修改建议估计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这样一来无疑将极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成本。却只能多保护“经济损失有限”的普通当事人。毕竟司法虽然想尽可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财政预算确实现实要解决的。总会有个“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 结语 写了好几天,《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规定暂时告一段落,最终也形成了一万字的分析解读,同时也提到了郭律师自己的一些修改建议。其实这六条的背后已经有郭律师的一些努力,但郭律师认为这六条仍然可以变得更合理一些,这些建议不知道会不会被采纳,或是会被采纳多少。但在郭律师及郭律师团队始终都把推动区块链(特别是虚拟货币)行业的合规发展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3至88条的解读内容。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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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31
一文解读香港324页加密交易监管条例新规:一币一尽调 稳定币不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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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
虚拟
货币
交易平台
运营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也就是俗称的香港加密资产监管新条例。链得得为大家带来本次香港加密交易市场新规则的全新解读。 香港一直瞄准亚洲乃至全球加密交易中心的宝座,其态度和行动力在最近一年有极大体现,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文章【链得得独家】半年内有望吸引超 80 家加密企业,All in 的香港会成为全球加密中心吗?以及下载链得得最新app查看专题系列:得得专题 | 香港《宣言》:加密中心城的“背水一战”。 业界巨头都进行了意见提交 这份交易规则的咨询案件从 2 月到 3 月底,总共收到了业内 152 份回复,包括 Amber Group、Ripple Labs 、Binance.com、Huobi、OKX Hong Kong 等,绝大部分意见都是支持证监会进行持牌管理,将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的建议。 证监会梁凤仪表示,“提供清晰的监管期望方能促进负责人的发展,香港全免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旨在提供妥善的投资真保障并管控起风险,从而推动业界可持续发展和支持创新。” 平台运营者禁止馈赠特定币种 大家最关注的应该还是交易平台如何取得交易牌照。证监会强调。至少在 6 月 1 日以前,香港证监会目前还没有批准任何交易所的牌照申请,证监会提醒投资者,目前依旧有很多公众可以接触的那些交易平台均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证监会发布了《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这一指引文件将成为发牌条件,同时交易平台还需要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进行平台自我审查,认证上报。证监会还将陆续发布相关指引。 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表示对于平台运营者也有相关行为准则,比如规定平台运营者不应提供与买卖特定加密货币币种相关的馈赠。这就意味着,某些交易平台的“撒币行为”将会不合法。 香港目前没有加密资产保管人的监管制度,所以,加密资产的托管比较难。因此,证监会表示直接对客户加密资产行使控制权的公司(即持牌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全资附属公司)进行监管。同时,证监会也在对新资产保管技术进行监察,比如秘钥储存需要有认证。 具体的《适用于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文件,请点击链接查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网公布的具体文件附录A部分。本次文件对指引有一定修正。 体量大的加密资产获许可?并不是 证监会表示,交易平台需要对平台的币种进行尽职调查,持牌交易所更应该在每一次每一个币种上币之前都应该进行尽调,而不是按照币种进行豁免。 链得得发现,这一点,与日本目前已经执行了 5 年多的加密监管法案是一致的。只是日本持牌交易所的每一次上币,手续极为繁琐,也限制了日本加密交易行业的发展。 同时,证监会认为,尽调时间跨度应该设置在 12 个月既往交易记录,虽然时间如此设置并不能避免崩盘,但是设置规定时长无疑有利于监管。 对于智能合约的审计,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应该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或者在合理情况下依赖由另一方(比如发行人)委托聘请的独立评估转件进行审计。此项极为重要。 除了条例规定,证监会表示,零售型加密资产发币时,平台运营者还需要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 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虽然因为费用昂贵,证监会并不强制发币机构向监管机构单独提交法律建议书,但是遇到特殊情况,证监会有权要求发币机构提交有关特定代币的法律意见。 对于交易的币种,证监会规定,应被纳入至少两个可接受的、可投资的、由独立供应商提供的指数中。并且,为了遵循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财务基准准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其中一个需要在发布传统证券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 证监会特别指出,并不是体量大、市值大的加密资产币种就一定是高流动性的,所以交易平台的尽调显得格外重要。 稳定币暂不能交易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已在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逃离文件的总结》,稳定币的监管安排会公布于 2023-24 年度,证监会表示,在稳定币监管条例公布之前,稳定币不可以提供零售市场的交易服务。 同时,对于加密资产衍生品的交易,证监会表示,会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单独考察,本次不涉及。 投资者需要有业内经验 证监会在其结论中表示,持牌平台应“在向零售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之前,遵守一系列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入职、治理、披露和代币尽职调查及准入。”也就是,进行加密资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以及有对风险评估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目前香港证监会在官网打开页面进行投资者信息盘点问询页面,其中包括加密资产投资者的既往交易和投资经验、从业经验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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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7
一文解读香港324页加密交易监管条例新规:一币一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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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
虚拟
货币
交易平台
运营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也就是俗称的香港加密资产监管新条例。链得得为大家带来本次香港加密交易市场新规则的全新解读。 香港一直瞄准亚洲乃至全球加密交易中心的宝座,其态度和行动力在最近一年有极大体现。 业界巨头都进行了意见提交 这份交易规则的咨询案件从 2 月到 3 月底,总共收到了业内 152 份回复,包括 Amber Group、Ripple Labs 、Binance.com、Huobi、OKX Hong Kong 等,绝大部分意见都是支持证监会进行持牌管理,将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的建议。 证监会梁凤仪表示,“提供清晰的监管期望方能促进负责人的发展,香港全免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旨在提供妥善的投资真保障并管控起风险,从而推动业界可持续发展和支持创新。” 平台运营者禁止馈赠特定币种 大家最关注的应该还是交易平台如何取得交易牌照。证监会强调。至少在 6 月 1 日以前,香港证监会目前还没有批准任何交易所的牌照申请,证监会提醒投资者,目前依旧有很多公众可以接触的那些交易平台均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证监会发布了《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这一指引文件将成为发牌条件,同时交易平台还需要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进行平台自我审查,认证上报。证监会还将陆续发布相关指引。 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表示对于平台运营者也有相关行为准则,比如规定平台运营者不应提供与买卖特定加密货币币种相关的馈赠。这就意味着,某些交易平台的“撒币行为”将会不合法。 香港目前没有加密资产保管人的监管制度,所以,加密资产的托管比较难。因此,证监会表示直接对客户加密资产行使控制权的公司(即持牌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全资附属公司)进行监管。同时,证监会也在对新资产保管技术进行监察,比如秘钥储存需要有认证。 具体的《适用于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文件,请点击链接查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网公布的具体文件附录A部分。本次文件对指引有一定修正。 体量大的加密资产获许可?并不是 证监会表示,交易平台需要对平台的币种进行尽职调查,持牌交易所更应该在每一次每一个币种上币之前都应该进行尽调,而不是按照币种进行豁免。 链得得发现,这一点,与日本目前已经执行了 5 年多的加密监管法案是一致的。只是日本持牌交易所的每一次上币,手续极为繁琐,也限制了日本加密交易行业的发展。 同时,证监会认为,尽调时间跨度应该设置在 12 个月既往交易记录,虽然时间如此设置并不能避免崩盘,但是设置规定时长无疑有利于监管。 对于智能合约的审计,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应该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或者在合理情况下依赖由另一方(比如发行人)委托聘请的独立评估转件进行审计。此项极为重要。 除了条例规定,证监会表示,零售型加密资产发币时,平台运营者还需要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 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虽然因为费用昂贵,证监会并不强制发币机构向监管机构单独提交法律建议书,但是遇到特殊情况,证监会有权要求发币机构提交有关特定代币的法律意见。 对于交易的币种,证监会规定,应被纳入至少两个可接受的、可投资的、由独立供应商提供的指数中。并且,为了遵循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财务基准准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其中一个需要在发布传统证券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 证监会特别指出,并不是体量大、市值大的加密资产币种就一定是高流动性的,所以交易平台的尽调显得格外重要。 稳定币暂不能交易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已在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逃离文件的总结》,稳定币的监管安排会公布于 2023-24 年度,证监会表示,在稳定币监管条例公布之前,稳定币不可以提供零售市场的交易服务。 同时,对于加密资产衍生品的交易,证监会表示,会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单独考察,本次不涉及。 投资者需要有业内经验 证监会在其结论中表示,持牌平台应“在向零售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之前,遵守一系列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入职、治理、披露和代币尽职调查及准入。”也就是,进行加密资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以及有对风险评估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目前香港证监会在官网打开页面进行投资者信息盘点问询页面,其中包括加密资产投资者的既往交易和投资经验、从业经验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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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5
香港《虚拟资产咨询总结》解读:内地散户能入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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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仅在《打击洗钱指引》的框架之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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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应尽之义务,亦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保护“散户”等零售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这种机制的创设也为香港之外的投资者投资香港虚拟货币市场提供了安全感,飒姐团队依然秉承之前观点,即香港和大陆地区在虚拟资产发展领域呈现出“互补”的特性,这种互补特性未来可能会更加显著。SFC审慎回应公众对于由持牌虚拟平台主导、SFC监管、散户入局的可行性、安全性的可持续性这一举措,也正预示着SFC在《咨询文件》中尝试建立一套透明而可操作性强的机制是助力大中华区跨入Web3.0时代的一大步。这不仅将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更能大大增强大中华区市场的活力与竞争力。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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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4
新规解读:和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纠纷依然三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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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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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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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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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02《会议纪要》第86条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03《会议纪要》第86条修改建议 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6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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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逐句解读:新规生效后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后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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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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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02《会议纪要》第84条解读 本条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的确定《94公告》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94公告》亦或是《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虽然《会议纪要》也不属于法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约等于司法解释,而《会议纪要》对于《94公告》的引用,相当于变相的赋予了《94公告》在司法审判中和法律同等的作用。不仅如此,郭律师认为虽然《924通知》没有被直接引用在内,但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大概率也会类推使用。 而在将《94公告》赋予“法律地位”后,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即可以减少“自由心证”的过程,不用在纠结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不用在纠结引用《94公告》是否适当而进行辩论,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裁判的确定性。 此外,本条还对法院审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类的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即2017年9月4日之前的合同有效,之后的无效,简单明了。同时该条还规范了此类案件的案由,即“委托投资合同纠纷”,要知道在《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此类案件有立委托合同纠纷的,有立保管合同纠纷的,还有简单粗暴的立合同纠纷的。最后,该条还释明了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主动忽悠李四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张三说了保本保息等让李四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又或是张三拿李四的交易所账户搞量化交易等,那么张三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条一但正式落地生效,将极大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那种上来就是“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无脑裁判方式而言,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03《会议纪要》第84条修改建议 总体而言本条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不过该条并未提及委托投资的虚拟货币如何确认价格的问题。虽然在《会议纪要》的第83条中有提及“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只是将含有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账户交给第三方投资,并非作为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没有对价),明显无法依据第83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此类情况下如何确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样一来也就又回到了近几年虚拟货币类纠纷案件的终极难题“是否能够参考交易所价格”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过综合83-88这六条来看,也可能是有意的回避的该问题。当然,此时可能会有键盘侠跳出来说:“可以判决被告赔偿虚拟货币啊”。那么郭律师想问,虚拟货币价值波动巨大,万一投资的时候是7万美元一枚,结果最后币的数量没变,但价格却只剩下1万美元一枚了,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难道判赔7枚?还是认为没有损失?因此,对于这一点,郭律师始终坚持,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4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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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 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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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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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1.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3.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4.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四、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1.与会的同志懂挖矿,你看矿圈的套路熟得很。 2.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 3.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4.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五、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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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纠纷案件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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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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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1.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3.相信红林律师,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六、判项及执行问题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1.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2.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在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3.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七、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1.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2.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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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一文盘点CFTC对加密公司的几次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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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Corp. 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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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CFTC 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欺诈和商品期货交易违规活动。起诉书称该公司的创始人 Patrick McDonnell 故意误导投资者,并挪用客户资金。此外,CFTC 还指控该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并未在必要情况下注册为商品期货交易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 110 万美元的罚款和与「恶意欺诈客户」有关的赔偿金。 My Big Coin 除交易平台外,加密项目也是 CFTC 监管的主要目标。2018 年 1 月,CFTC 指控 Randall Crater 和 Mark Gillespie 通过 My Big Coin 项目进行欺诈,并挪用客户超 600 万美元资产。最终 Randall Crater 被指控犯有七项电汇欺诈和非法货币交易罪,在佛罗里达州被捕。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CFTC 对加密交易平台的起诉理由多为违反《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无证经营」。其中最严厉的一次执法是针对 BitMEX 平台,此案中除巨额罚单外,三名创始人还受到了严厉惩治,但 BitMEX 案涉及多方联合执法,违规违法情节似乎较此次 Binance 案也更为严重,借鉴意义有限。 结合 CFTC 在 Binance 起诉文件中提出的诉求,「CFTC 寻求民事货币罚款和补救性附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和注册禁令、罚没、判决前和判决后利息」,不难看出,Binance 这次需要「破财免灾」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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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3-28
SOS近日热度不减 它上线了哪些平台 高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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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e.io交易平台最新推出的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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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更新各种行业行情资讯,还有最专业的数据实时分析,了解币种的全面信息,了解全球的交易市场行情。6.火币。huobi global是一款虚拟币市场行情和手机交易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实现一键交易、一键查看市场行情、一键提现和充值,让你足不出户玩转金融投资。7.币赢。币赢app是一款金融区块链交易投资软件,这款软件能够帮助用户进行多种金融交易的分析与投资模式操作,让你快速上手体验区块链交易模块的乐趣,软件还有着不同的功能与强大的安全措施。 昨日同铁粉在0.000000165附近埋伏了多,日内成功大涨50%,当下SOS冲高回落,是否可以继续进场加仓呢?我将给到精确指导!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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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基金早班车|北向资金净流入节奏有所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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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件引发虚拟货币市场“大地震”。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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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拔网线”。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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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发布公告称,由于当前市场状况,USDC(与美元挂钩的虚拟稳定币)资产大量流入使自动转换负担加重,已暂停服务。 【机构解读】招商证券指出,疫情以来美国无风险利率过山车变化,导致资产负债策略“崩溃”是硅谷银行事件直接原因,本次事件或不影响美联储3月利率决定,但类似2018年第四季度,若此类事件频发或倒逼美联储政策转向。中信证券表示,目前硅谷银行流动性压力尚不至于发展到债务危机,也不足以引发金融海啸。中金公司认为,当前整体情况可能并没有市场担忧的那么紧张。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部门在强监管下整体杠杆较低,且资本充足率相对健康,因此发生大面积债务危机可能性似乎并不高,上述事件可能无法代表整个美国银行体系。多位基金业人士认为,硅谷银行破产风波的核心是美联储加息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后续事态的走向也将取决于加息政策是否调整、如何调整。也有基金经理在风波中看到投资机会,并计划在充分考量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布局权益投资。 三、宏观&产业 车企降价潮传导至股票市场引发汽车股巨震,3月10日当天,A、H股市场汽车股纷纷大跌,多股日内跌超5%。近半年汽车股整体呈震荡下跌趋势,汽车ETF下跌超20%。半年前开始的股神巴菲特对龙头股的减持,能否看成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还有待商榷,但目前投资界对于新能源车企贝塔行情的远去似乎已成共识。 一场稀土大整治专项行动正在江西全面展开,重点是钨、稀土、锂等保护性、战略性矿产资源。此次专项行动包括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等七项重点任务,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 游戏出海越来越卷。AppsFlyer发布《2023游戏App营销现状报告》显示,从2021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四季度,苹果iOS侧CPI(每激活成本)增长88%,这意味着,游戏厂商需要花近乎翻倍的钱才能获得一个新用户。 中汽协公布数据显示,2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03.2万辆和197.6万辆,环比分别增长27.5%和19.8%,同比分别增长11.9%和13.5%。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55.2万辆和52.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8.8%和55.9%,市场占有率达到26.6%。 江西将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重点整治无证和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等。 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2月由实物黄金支持的全球黄金ETF基金流出约合17亿美元(-34吨,-1%);在北美(-10吨,约合5.47亿美元)、欧洲(-25吨,约合12亿美元)和亚洲(-0.1吨,约合400万美元)地区上市的黄金ETF基金均有流出。 四、基金人事 银行系公募中加基金迎来新董事长,夏远洋成为中加基金史上第三位董事长。路博迈基金公告,任命魏晓雪为副总经理,任职起始日为2023年3月10日。公告送出日期为3月11日。时隔半年,公募行业知名基金经理魏晓雪的去向终于正式官宣。另有统计显示,2023年以来共有39家基金公司发生高管变更,涉及64名高管,其中包括15名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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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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