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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资Mall亮相 品牌商家数字营销大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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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用户自己去注册一个公链“钱包”,采用
虚拟
货币
来进行管理,注册之后,用户还需要将他们的以太坊钱包连接到指定网站,才能展示其拥有的 NFT数字藏品。 数资Mall“多链多景多端”的开发思想大大简化了这些步骤。简单到只需要一个手机号就可以实现,打开“我的资产”,输入手机号验证码,就可以浏览藏品,并可以直接下载到相册里进行查看和其他使用。 品牌商家只需要拥有用户的手机号,就可以通过空投限量数字藏品吸引Z时代新用户认领达到品牌用户拉新目标,通过空投限量数字藏品,激活品牌睡眠用户重塑品牌调性,通过空投限量数字藏品,回馈优质用户提升用户满意度及业绩。 这种更加中心化的 数字营销模式,能够将用户数据归集到品牌内部,品牌通过发行数字藏品能够与用户直连,并且有机会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用户运营,可以进行可持续的互动活动,如不断向用户提供专属礼品、卡券、会员权益;通过数字藏品的发行来测试收集用户反馈,反哺产品研发体系;通过数字藏品来奖励用户贡献,形成积分制下的社群创作经济…… 总结一下,数资Mall的特点是“能卖货,能打通,能托管”。依靠天猫数字消费场景,品牌商家可以开展数字营销,藏品发行,产品推广,权益落地,线下联动等互动玩法。依靠繁星超越的专业服务,用户同一个ID映射多个数字世界,帮助商家打通私域和公域;品牌商家可以把数字营销采用托管给数资Mall,让用户的数字资产和权益能动态成长,自动进行终端升级,工具迭代,社群成长。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1至2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达20544亿元,同比增长6.2%,中国已成为全球数字消费规模最大的国家。618渐行渐近,可以预计,今年的618天猫数字营销将会大展拳脚,届时许多的流量、福利将向数字营销倾斜,品牌商家和用户可通过关注数资MALL提前入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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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6-06
香港金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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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gate Bank 的 SEN
虚拟
货币
实时结算支付网络,为投资者提供法币到 Crypto 的出入金兑换,这是“引水入渠”的第一步,这一步监管的重点在 KYC,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 “引水入渠”之后,Coinbase 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 Crypto 服务,如 Crypto 交易(传统交易所业务)、Crypto 衍生品交易(衍生品期货业务)、金融产品投资(券商业务)、Brokeage 经纪业务(券商业务)、Crypto 机构托管业务(银行信托业务)、Crypto 支付结算业务(金融支付业务)、Venture 风险投资业务(资管业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 Coinbase 自托管的 Wallet 钱包,进入 DEX,DeFi,NFT,GameFi 等场景。 到了这一步,监管重心转移至投资者保护。我们看到 CEX 确实集合了非常多传统金融领域需要被严格监管的业务,在美国这些 Crypto 业务也都基本纳入了传统金融“相对应”的监管框架,同时伴随以 SEC 为首的监管机构通过“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的监管模式,不断鞭策市场进行合规化。 简单梳理了以上 Coinbase 虚拟资产业务在美国的合规路径,供参考: 二、香港虚拟资产金融牌照的准入 相比美国 Coinbase 大而全的生态定位,以及众多“相对应”的监管框架,目前香港全新的 VASP 制度暂时仅仅只针对 CEX 平台。如果一个市场只有平台和客户,就无法形成繁荣多样性的生态,所以我们还需要将资产管理、投顾咨询等服务带进来。想要香港 Web3 虚拟资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必定离不开传统金融的支持与引导。以下将通过梳理香港证监会(SFC)的 10 类金融规管牌照(由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精心整理),来进一步理清传统金融进入香港 Web3 虚拟资产市场的合规路径。 2.1 虚拟资产出入金(银行牌照) 根据新闻报告,香港中资银行,如交通银行(香港)、中国银行(香港)、浦发银行香港分行,以及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这类虚拟银行(Virtual Bank),已经着手向当地虚拟资产公司提供银行服务,或者已经对该领域进行了调查。香港金管局的官员也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 可以看出这类在港的持牌银行(香港金管局发放的银行牌照),将作为 Crypto 出入金渠道,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起到“引水入渠”的作用,做到投资者 Onborading 的角色。直接的方式如: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计划通过与本地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合作,向零售投资者推出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众安银行将寻求监管批准。这显然是众安银行作为流量入口的一种强势合作方式。间接的方式如:HashKey PRO 目前已经与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和交通银行(香港)建立了伙伴关系,作为结算银行,提供法币的存款和提款服务。 2.2 虚拟资产中心化交易所(VASP 牌照) 根据最新修订的《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以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VASP 指引),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都必须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 根据不同的监管授权,SFC 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1 号牌 + 7 号牌);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VASP 牌照)。实践中已经获得 1 号牌(证券交易)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 OSL、Hashkey Group 如要提供非证券型代币虚拟资产的服务,依然要申请 VASP 牌照。 根据新闻报告,我们看到众多传统的 CEX 都在积极准备申请 VASP 牌照,传统金融机构老虎证券、上海绿地金融都有意申请 VASP 牌照。全球自动化电子经纪商盈透证券则通过与 OSL 的合作,在港推出
虚拟
货币
交易,使其专业投资者客户能够交易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 由于《打击洗钱条例》和 VASP 指引仅仅将“虚拟资产服务”定义为: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那么目前仅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主体纳入 VASP 制度的监管框架,其他虚拟资产业务依然适用于旧制度。但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 2.3 虚拟资产托管(TCSP 信托牌照) VASP 指引对 CEX 的运营提出了“稳妥保管客户资产”的要求,即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即“有联系实体”)以信托方式(TCSP 信托牌照)持有客户款项及客户虚拟资产。这就意味 VASP 制度下的 CEX 是 VASP 牌照 + TCSP 信托牌照的结合,TCSP 牌照用于独立托管投资者的资产,以避免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形。 由于传统银行只能持有法币资产,虚拟资产的托管目前只可以放在信托账户下,这也赋予 TCSP 信托牌照新的业务场景。TCSP 牌照全称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公司,不论是钱包服务商还是机构托管服务商,一般也都需要持有 TCSP 信托牌照,如交易所 OSL、Hashkey Group、Gate.io Group 都拥有自己的 TCSP 信托公司。此外,钱包基础设施和数字资产托管服务提供商 Liminal 也在近期获得了 TCSP 牌照。 2.4 虚拟资产资管(9 号牌 + Uplift) 9 号牌本身只支持提供传统资管服务,并不包括虚拟资产资管。因此,如果持牌资产管理人希望在其投资组合中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虚拟资产,需要在第 9 号牌的基础上进行 Uplift,额外向 SFC 提交报告以获得发牌。虽然香港 9 号牌持牌机构多达 2000 多家,但截至 2022 年底,只有新火资产管理、狮昂环球资产管理、MaiCapital、Fore Elite Capital 等 6 家机构获得 SFC 批准能够合规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在 2018 年之前,SFC 监管从事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前提是被管理的虚拟资产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指出,如代币发行所涉及的数字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字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然而,这导致许多非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类的虚拟资产处于监管空白地带,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2018 年 11 月 1 日,SFC 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将管理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类虚拟资产的行为纳入监管框架,拓宽了 SFC 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范围。2019 年 10 月 4 日,SFC 进一步颁布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这份文件是香港对于虚拟资产态度的历史转折点,重点在于规定管理的投资组合中加密货币标的占比超过 10% 的基金管理公司除了传统的 9 号牌之外,还需要获得 SFC 额外的发牌。 具体而言,若持牌公司管理的基金属于如下两种情形,则需要接受 SFC 的监管:(a) 已表明投资目标为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b) 总资产价值的 10% 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其中,“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字代币(如数字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抵押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条款及条件》不仅要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时刻维持不少于 300 万港元的流动资金或其可变规定流动资金,并且还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对基金日常管理中的买卖盘分配、关联交易、交叉盘交易做出了极其细致的规定。此外,该文件还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基金审计、基金资产保管、基金风控管理、基金日常运作、基金市场推广和风险披露等方面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严格的条款和条件。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对于面向香港合格投资者从事基金分销业务的公司而言,一般还需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 2.5 虚拟资产其他业务 由于《打击洗钱条例》和 VASP 指引仅仅将“虚拟资产服务”定义为: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那么目前仅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主体纳入 VASP 制度的监管框架,衍生品交易、自营交易、做市商、质押等等业务暂时都没有涉及。但是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 对于稳定币,SFC 在《咨询总结》中也明确表示:香港金管局已于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表示将在 2023/24 年落实稳定币的监管安排,将建立针对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持牌、许可制度。在稳定币受到规管前,SFC 认为稳定币不应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NFT 的属性与其背后的资产属性挂钩,目前暂未看到 VASP 制度下的明确定义。SFC 在 2022 年 6 月 6 日发布提醒投资者注意 NFT 风险时,就表示如果 NFT 是收藏品(艺术品、音乐或影片)的真实数字表示,与其相关的活动不属于 SFC 的监管范围。然而有些 NFT 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可能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的属性,因此将受到监管。 2.6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新路径(RWA) 现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 RWA)代币化,是指将现实资产的货币价值转换为数字代币,以便其价值能够在区块链上体现并交易。RWA 可以代表许多不同类型的传统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商业地产、债券、贵金属、艺术品、红酒,以及几乎任何存储价值可以被代币化的资产,可以使这些资产更容易流通、交易和融资,也可以增加其透明度、流动性和价值。 自《政策宣言》以来,港府进行了一系列动作都与 RWA 有关。2023 年 2 月 16 日,港府成功发售 8 亿港元的代币化绿色债券,是第一只循香港法律制度发行的代币化债券,亦是全球首批只由政府发行的代币化绿色债券。后续的数码港元,也是以法定港币作为锚定支撑的稳定币。同时,港府也正在致力于将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进一步合规化,这将为如房地产市场,私人债权及股权市场,艺术品市场等非标、流动性差的市场带来全新的融资渠道。 传统金融机构如高盛(Goldman Sachs)、汉密尔顿巷(Hamilton Lane)、西门子(Siemens)和 KKR 等都宣布,正努力将自身的现实世界资产上链。此外,MakerDAO 和 Aave 等这类原生加密 DeFi 协议也正在作出调整,以与 RWA 兼容。传统金融机构可以依托自身丰富的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资源,切入香港 RWA 市场中,进一步将虚拟资产产业化,让金融助力实体经济。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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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6-05
传统金融进入香港 Web3 虚拟资产市场的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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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gate Bank 的 SEN
虚拟
货币
实时结算支付网络,为投资者提供法币到 Crypto 的出入金兑换,这是“引水入渠”的第一步,这一步监管的重点在 KYC,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 “引水入渠”之后,Coinbase 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 Crypto 服务,如 Crypto 交易(传统交易所业务)、Crypto 衍生品交易(衍生品期货业务)、金融产品投资(券商业务)、Brokeage 经纪业务(券商业务)、Crypto 机构托管业务(银行信托业务)、Crypto 支付结算业务(金融支付业务)、Venture 风险投资业务(资管业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 Coinbase 自托管的 Wallet 钱包,进入 DEX,DeFi,NFT,GameFi 等场景。 到了这一步,监管重心转移至投资者保护。我们看到 CEX 确实集合了非常多传统金融领域需要被严格监管的业务,在美国这些 Crypto 业务也都基本纳入了传统金融“相对应”的监管框架,同时伴随以 SEC 为首的监管机构通过“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的监管模式,不断鞭策市场进行合规化。 简单梳理了以上 Coinbase 虚拟资产业务在美国的合规路径,供参考: 二、香港虚拟资产金融牌照的准入 相比美国 Coinbase 大而全的生态定位,以及众多“相对应”的监管框架,目前香港全新的 VASP 制度暂时仅仅只针对 CEX 平台。如果一个市场只有平台和客户,就无法形成繁荣多样性的生态,所以我们还需要将资产管理、投顾咨询等服务带进来。想要香港 Web3 虚拟资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必定离不开传统金融的支持与引导。以下将通过梳理香港证监会(SFC)的 10 类金融规管牌照(由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精心整理),来进一步理清传统金融进入香港 Web3 虚拟资产市场的合规路径。 2.1 虚拟资产出入金(银行牌照) 根据新闻报告,香港中资银行,如交通银行(香港)、中国银行(香港)、浦发银行香港分行,以及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这类虚拟银行(Virtual Bank),已经着手向当地虚拟资产公司提供银行服务,或者已经对该领域进行了调查。香港金管局的官员也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 可以看出这类在港的持牌银行(香港金管局发放的银行牌照),将作为 Crypto 出入金渠道,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起到“引水入渠”的作用,做到投资者 Onborading 的角色。直接的方式如: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计划通过与本地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合作,向零售投资者推出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众安银行将寻求监管批准。这显然是众安银行作为流量入口的一种强势合作方式。间接的方式如:HashKey PRO 目前已经与香港众安银行(ZA Bank)和交通银行(香港)建立了伙伴关系,作为结算银行,提供法币的存款和提款服务。 2.2 虚拟资产中心化交易所(VASP 牌照) 根据最新修订的《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以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VASP 指引),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都必须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 根据不同的监管授权,SFC 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1 号牌 + 7 号牌);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VASP 牌照)。实践中已经获得 1 号牌(证券交易)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 OSL、Hashkey Group 如要提供非证券型代币虚拟资产的服务,依然要申请 VASP 牌照。 根据新闻报告,我们看到众多传统的 CEX 都在积极准备申请 VASP 牌照,传统金融机构老虎证券、上海绿地金融都有意申请 VASP 牌照。全球自动化电子经纪商盈透证券则通过与 OSL 的合作,在港推出
虚拟
货币
交易,使其专业投资者客户能够交易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 由于《打击洗钱条例》和 VASP 指引仅仅将“虚拟资产服务”定义为: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那么目前仅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主体纳入 VASP 制度的监管框架,其他虚拟资产业务依然适用于旧制度。但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 2.3 虚拟资产托管(TCSP 信托牌照) VASP 指引对 CEX 的运营提出了“稳妥保管客户资产”的要求,即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即“有联系实体”)以信托方式(TCSP 信托牌照)持有客户款项及客户虚拟资产。这就意味 VASP 制度下的 CEX 是 VASP 牌照 + TCSP 信托牌照的结合,TCSP 牌照用于独立托管投资者的资产,以避免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形。 由于传统银行只能持有法币资产,虚拟资产的托管目前只可以放在信托账户下,这也赋予 TCSP 信托牌照新的业务场景。TCSP 牌照全称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公司,不论是钱包服务商还是机构托管服务商,一般也都需要持有 TCSP 信托牌照,如交易所 OSL、Hashkey Group、Gate.io Group 都拥有自己的 TCSP 信托公司。此外,钱包基础设施和数字资产托管服务提供商 Liminal 也在近期获得了 TCSP 牌照。 2.4 虚拟资产资管(9 号牌 + Uplift) 9 号牌本身只支持提供传统资管服务,并不包括虚拟资产资管。因此,如果持牌资产管理人希望在其投资组合中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虚拟资产,需要在第 9 号牌的基础上进行 Uplift,额外向 SFC 提交报告以获得发牌。虽然香港 9 号牌持牌机构多达 2000 多家,但截至 2022 年底,只有新火资产管理、狮昂环球资产管理、MaiCapital、Fore Elite Capital 等 6 家机构获得 SFC 批准能够合规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在 2018 年之前,SFC 监管从事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前提是被管理的虚拟资产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指出,如代币发行所涉及的数字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字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然而,这导致许多非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类的虚拟资产处于监管空白地带,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2018 年 11 月 1 日,SFC 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将管理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类虚拟资产的行为纳入监管框架,拓宽了 SFC 对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范围。2019 年 10 月 4 日,SFC 进一步颁布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这份文件是香港对于虚拟资产态度的历史转折点,重点在于规定管理的投资组合中加密货币标的占比超过 10% 的基金管理公司除了传统的 9 号牌之外,还需要获得 SFC 额外的发牌。 具体而言,若持牌公司管理的基金属于如下两种情形,则需要接受 SFC 的监管:(a) 已表明投资目标为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b) 总资产价值的 10% 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其中,“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字代币(如数字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抵押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条款及条件》不仅要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时刻维持不少于 300 万港元的流动资金或其可变规定流动资金,并且还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对基金日常管理中的买卖盘分配、关联交易、交叉盘交易做出了极其细致的规定。此外,该文件还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基金审计、基金资产保管、基金风控管理、基金日常运作、基金市场推广和风险披露等方面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严格的条款和条件。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对于面向香港合格投资者从事基金分销业务的公司而言,一般还需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 2.5 虚拟资产其他业务 由于《打击洗钱条例》和 VASP 指引仅仅将“虚拟资产服务”定义为: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那么目前仅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主体纳入 VASP 制度的监管框架,衍生品交易、自营交易、做市商、质押等等业务暂时都没有涉及。但是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 对于稳定币,SFC 在《咨询总结》中也明确表示:香港金管局已于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表示将在 2023/24 年落实稳定币的监管安排,将建立针对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持牌、许可制度。在稳定币受到规管前,SFC 认为稳定币不应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NFT 的属性与其背后的资产属性挂钩,目前暂未看到 VASP 制度下的明确定义。SFC 在 2022 年 6 月 6 日发布提醒投资者注意 NFT 风险时,就表示如果 NFT 是收藏品(艺术品、音乐或影片)的真实数字表示,与其相关的活动不属于 SFC 的监管范围。然而有些 NFT 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可能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的属性,因此将受到监管。 2.6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新路径(RWA) 现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 RWA)代币化,是指将现实资产的货币价值转换为数字代币,以便其价值能够在区块链上体现并交易。RWA 可以代表许多不同类型的传统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商业地产、债券、贵金属、艺术品、红酒,以及几乎任何存储价值可以被代币化的资产,可以使这些资产更容易流通、交易和融资,也可以增加其透明度、流动性和价值。 自《政策宣言》以来,港府进行了一系列动作都与 RWA 有关。2023 年 2 月 16 日,港府成功发售 8 亿港元的代币化绿色债券,是第一只循香港法律制度发行的代币化债券,亦是全球首批只由政府发行的代币化绿色债券。后续的数码港元,也是以法定港币作为锚定支撑的稳定币。同时,港府也正在致力于将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进一步合规化,这将为如房地产市场,私人债权及股权市场,艺术品市场等非标、流动性差的市场带来全新的融资渠道。 传统金融机构如高盛(Goldman Sachs)、汉密尔顿巷(Hamilton Lane)、西门子(Siemens)和 KKR 等都宣布,正努力将自身的现实世界资产上链。此外,MakerDAO 和 Aave 等这类原生加密 DeFi 协议也正在作出调整,以与 RWA 兼容。传统金融机构可以依托自身丰富的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资源,切入香港 RWA 市场中,进一步将虚拟资产产业化,让金融助力实体经济。 三、传统金融进入香港 Web3 虚拟资产市场的合规实践 通过上述分析,将 Hashkey Group 的业务模式套用到 Coinbase 的框架之中,我们看到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合规 CEX 业务模型,并且每一块业务都能够对应到相应的监管框架中,如虚拟资产的出入金(与银行合作)、证券型代币的交易(1 号牌 + 7 号牌)、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VASP 牌照)、虚拟资产托管(TCSP 牌照)、风险投资(9 号牌)。可见港府 VASP 新规直接将矛头对准 CEX 是多么快准狠。 四、写在最后 美国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在 2022 年 8 月的工作视频“What Are Crypto Trading Platforms?”中,就谈到 SEC 对 CEX 的监管思路:(1)以良好运行了 90 年的美国《证券法》为基础,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需要将 CEX 拆分(如将 CEX 的做市交易业务与托管业务拆分),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监守自盗的情形。 这在 FTX 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所以就有了后续 SEC 的虚拟资产托管新规(提案)。大萧条背景下的 1933 Glass Steagall Act(将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以规避投行业务带来的风险),以及次贷危机背景下的 2010 Dodd Frank Act(拆分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自营交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都是金融危机血淋淋的教训。 香港 VASP 制度充分吸取了上述教训,首先通过 CEX“引水入渠”,在这个背景下 KYC 反洗钱(AML)及反恐怖主义融资(CTF)是重中之重。在这之后,关于开放零售投资者的投资,如何保护投资者,如何逐步放开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我们将会在下半年看到一系列细则规定出台。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只有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牌桌上的朋友们才能参与这块巨大蛋糕的分配,才能推动市场的长远发展。 政策的利好必然伴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从地缘政治角度来看,背靠大陆的 CIPS 人民币跨境结算体系与基于美元的 SWIFT 结算体系之间冲突,是否会促成无国界、无须许可的基于区块链的支付网络的发展?更进一步,香港能否会抓住“Web3 虚拟资产”这个非常符合自身气质的新叙事,重振旗鼓?我们暂时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当下的天时地利与人和,可以看到的是起风了的香港。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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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6-05
马斯克被指控进行狗狗币内幕交易,致使投资者损失数十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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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领域,并经常在Twitter上讨论
虚拟
货币
。 根据报道,马斯克(Elon Musk)面临一宗
虚拟
货币
投资人的集体诉讼。原告指控称马斯克涉嫌操纵
虚拟
货币
狗狗币(Dogecoin)的内幕交易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数十亿美元。 原告声称马斯克通过多种手段操纵狗狗币市场,包括在Twitter上发布帖子、利用付费影响力账号、作为全国广播公司节目嘉宾以及其他引起舆论关注的高调言论。原告指称马斯克本人以及特斯拉公司通过操纵狗狗币钱包获利,却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损失。 作为例证,原告提到今年初,马斯克将Twitter的蓝鸟标志更改为狗狗币的柴犬标志图案,这一明显的支持举动导致狗狗币价格上涨30%。然而,四月份马斯克却抛售了价值1.24亿美元的狗狗币。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马斯克有意进行舆论宣传、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使他和他旗下的公司受益,但对其他狗狗币投资者构成欺诈。 据报道,狗狗币投资者对马斯克的起诉从去年6月开始,之后多次修改诉状,本周三提交的是第三次修改的诉状,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指控。今年3月,面对投资者的第二版诉状,马斯克和特斯拉公司要求法庭驳回诉讼,认为指控完全是“凭空捏造”,某些说法也不公平。 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判断马斯克是否有内幕交易,但有市场观点认为马斯克的一些言行确实对狗狗币的价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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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6-05
对话 Avalanche:L2 时代 Avalanche 的未来之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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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虚拟
货币
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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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6-04
深入解读香港虚拟资产 VASP 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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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VA 的定义将涵盖市场上大部分的
虚拟
货币
,包括 BTC、ETH、稳定币(Stablecoin)、实用型代币(Utility Token)和治理代币(Governance Token)等。对于稳定币,SFC 在《咨询总结》中也明确表示:香港金管局已于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表示将在 2023/24 年落实稳定币的监管安排,将建立针对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持牌、许可制度。在稳定币受到规管前,SFC 认为稳定币不应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NFT 的属性与其背后的资产属性挂钩,目前暂未看到 VASP 制度下的明确定义。SFC 在 2022 年 6 月 6 日发布提醒投资者注意 NFT 风险时,就表示如果 NFT 是收藏品(艺术品、音乐或影片)的真实数字表示,与其相关的活动不属于 SFC 的监管范围。然而有些 NFT 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可能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的属性,因此将受到监管。 2.2 什么是虚拟资产服务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3 B 及 VASP 指引,虚拟资产服务(VA Service)有关活动被定义为: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即: 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该项服务: A. 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或 B.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经常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互相介绍或辨识,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及 在该项服务中,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管有;及 平台运营者向其客户提供的任何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和附带服务,及就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而作出的任何活动。 因此,对于(1)在香港运营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和(2)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离岸运营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如从事上述相关活动,均属于虚拟资产服务的范畴。根据《打击洗钱条例》53 ZRD,任何经营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都必须获得 SFC 的 VASP 牌照。 目前,除上述虚拟资产服务外,其他业务如做市商、自营交易、期货合约及衍生品等均不得开展,但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服务。 三、VASP 牌照申请 在全新的 VASP 制度下,由 SFC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和 VASP 指引向申请人进行发牌和监管。申请 VASP 牌照对公司及其人员有非常高的要求: A. 公司:1. 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2. 需要设有不低于 500 万港元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需达到 300 万港元以上;3. 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须具有香港信托 TCSP 牌照,用于虚拟资产托管。 B. 人员:1. VASP 的申请人、负责人员、持牌代表、董事及最终拥有人须符合 SFC 的适当人选测试;2. 至少必须任命 2 名有虚拟资产服务经验的负责人员(RO),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一名 RO 必须是 VASP 的执行董事、至少一名 RO 常居于香港、必须始终至少有一名 RO 监督业务;3. 至少一位 RO 持牌代表;4. 需要有虚拟资产业务经验的审计师。 C. 合规要求:除满足公司资质、公司人员要求外,同时还需要满足虚拟资产交易业务展业评估报告、AML/CTF、客户资产管理等一系列合规制度。根据 VASP 指引细则,这些申请的细节要求还包括:适当人选的规定、胜任能力的规定、持续培训的规定、业务操守原则、财务稳健性、虚拟资产在平台的运营、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护客户资产、管理、监督及内部控制、网络安全、避免利益冲突、保存记录、核数师审计、持续汇报及通知责任等。 四、交易所的合规要求 根据 VASP 指引,以及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在运营时需要满足以下合规要求: A. 稳妥保管客户资产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即“有联系实体”)以信托方式(TCSP 信托牌照)持有客户款项及客户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储存在线上钱包内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多于 2%。 此外,由于存取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钥方能进行,故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钥。平台营运者应在私人密钥管理方面设立并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藉以确保安全地产生、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另外,平台营运者不应存入、转移、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客户虚拟资产,或就客户虚拟资产产生任何产权负担。其亦须备有保险,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 B. 认识你的客户(KYC) 平台营运者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份、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另外,平台营运者在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前,须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所涉及的风险有所认识)。 C. 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记录。 D. 预防利益冲突 平台营运者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并且应设有用来管理内部员工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E. 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有关纳入虚拟资产的准则,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买卖的准则,连同客户可行使的选择权。 此外,平台营运者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之前,应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该等虚拟资产继续符合所有准则。 F.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平台营运者应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在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监控措施应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限制或暂停买卖。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应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该等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并向 SFC 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 G. 会计及审计 平台营运者须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拣选核数师,并考虑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和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经验、往绩纪录及能力。此外,平台营运者应该在每个财政年度呈交核数师报告,当中应载有一项就有否出现违反适用监管规定的情况而作出的声明。此外,SFC 还要求平台营运者应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在 SFC 提出要求时,就其业务活动每月向 SFC 提供报告。 H. 风险管理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它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运作而引致的所有风险。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并且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五、双重牌照制度 根据不同的监管授权,SFC 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1 号牌 + 7 号牌);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VASP 牌照)。 考虑到虚拟资产的性质可能随时间而演变,如从非证券型代币转变为证券型代币,为避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向 SFC 获取双重发牌及核准(即同时申请 VASP 牌照及 1 号牌,7 号牌)。 为简化双重牌照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如要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申领牌照,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即可。 SFC 预期,获双重发牌的平台营运者只需作出呈报一次,便足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发牌或通知规定。 六、过渡期安排 《打击洗钱条例》对于“原有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过渡安排,规定 2024 年 6 月 1 日前为过渡期。针对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有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交易所,包括(1)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已有或正在申请牌照的交易所,亦包括(2)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就非证券代币开展业务的无牌交易所,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 符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的交易所必须符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3 G 所载列条件,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内继续在香港营业,并将由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受限于 VASP 的发牌制度。 如果该经营者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的 9 个月内向 SFC 提出申请,并确认其将遵守 SFC 制定的监管规定,则该经营者可被视为已获发牌直至 SFC 就其牌照申请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将能够继续提供服务,直到(i)第一个 12 个月结束,(ii)撤回申请,(iii) SFC 拒绝申请,以及(iv) SFC 授予牌照,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其虚拟资产服务商牌照申请被 SFC 拒绝,则必须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 3 个月内或 2024 年 6 月 1 日前(以较晚者为准)终止其虚拟资产服务之业务。在此期间,经营者只可采取纯粹为关闭其服务而作出的行动。经营者可向 SFC 申请延长关闭期,延长期为 SFC 在考虑到经营者的业务和活动的情况下认为适当的期限。 对于“非原有虚拟资产交易所”,且计划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必须事先向 SFC 申请并获发 VASP 牌照。 七、“监管套利”渐行渐远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将对违法行为和不合规行为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以及不符合 AML/CTF 要求。此外,任何向香港公众主动推销服务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无论服务提供地点或服务提供方是否在香港。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后,在没有 VASP 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属于犯罪行为。若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 万港元及 7 年监禁,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0 万港元。若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 万港元及 2 年监禁,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 万港元。 如不遵守法定的 AML/CTF 规定,持牌服务商及其负责人员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罪名成立,每人可处罚款 100 万港元及 2 年监禁。除刑事责任之外,他们还会受到 SFC 的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或撤销牌照、谴责、责令采取补救行动及罚款。 除此之外,虚拟资产交易所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失当行为”还可能面临来自 SFC 的纪律处分罚款。 相较于其他法域,尤其是东亚其他地区,香港之前对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环境可以说是非常宽松的。所以才会有大大小小、不计其数将总部或运营中心放在香港。然而,随着“VASP 加密新政”的出台,香港与“监管套利”渐行渐远。 八、结语 VASP 制度即将实施,无论是以下哪种情况:(1)已经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所;(2)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离岸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所;(3)拟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所;还是(4)传统金融机构拟涉猎虚拟资产交易所,VASP 牌照申请人都应提前为业务合规性及相关牌照申请做好准备。 VASP制度通过持牌交易所“引水入渠”是港府正在做的事情,在这个背景下 KYC 以及反洗钱合规是重中之重。在第一步“引水入渠”之后,关于开放零售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的问题,我们将会在下半年看到一系列细则规定出台。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只有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交易所们才能在参与这块巨大蛋糕的分配,才能推动市场的长远发展。 我们可以预见到“东升西落”已成必然。在 FTX 陨落及美国监管收紧、政治博弈的情况下,香港依托其自身传统金融的基础和完善的法治体系,以及前店后厂背靠大陆的夯实资源,必将重拾曾经“加密中心”的辉煌。 参考资料: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1!zh-Hant-HK http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Intermediaries/Licensing/Do-you-need-a-licence-or-registration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openFile?lang=TC&refNo=23CP1 https://apps.sfc.hk/publicreg/Terms-and-Conditions-for-VATP_10Dec20.PDF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Research-Reports/HKEx-Research-Papers/2023/CCEO_CryptoETF_202304_c.PDF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3PR53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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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3
香港虚拟资产新规落地 Web3黄金时代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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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但新加坡现在可能一家都没有,都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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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短期内香港可能也不会批第四张,但这至少让大家看到了希望,至少有了合规的可能性。因此当年去了迪拜、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各种小国家的交易平台如今都来香港观望了。」在他看来,香港的合规针对其他的一些业务,包括资管都有明确的保护,因为合规的一面是监管,另一面是保护。 参考链接: 《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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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6-03
实务中“数字藏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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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达成了包括联盟链技术可控、杜绝
虚拟
货币
、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防范洗钱风险等11项共识。 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持NFT去金融化,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 投机炒作行为。 然而,在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之下,市场热潮依然暴露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主要两类问题包括:第一,数字藏品项目方违规开放二级市场,在进行炒作之后暴雷跑路,引发众多用户亏损,项目方人员从而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第二,数字藏品项目方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或作品著作权人将同一作品授权不同项目方进行铸造发行数字藏品,进而引发的侵权纠纷问题。在上述两类问题之外,又因项目方“作恶”,产生了平台方的审核义务和责任边界认定问题。 对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其次,要基于数字藏品市场的现状和特征对平台方的审慎义务和责任承担做出界定。最后,要对数字藏品市场规范化监管进行反思和总结。 二、“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探析 尽管基于公链发行的NFT与数字藏品存在较大区别,但两者在充当权益证明等方面存在较多相同的应用场景,故而在法律属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对于NFT和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问题,目前尚不存在统一定论。加密爱好者宣传NFT是“数字资产的未来”,代币的诞生意味着总有一天政府会失去“铸造货币和保护财产的独特权利”。YouTube上自称的专家表示,拥有代币意味着拥有所有权,享有“知识产权”。那么,NFT购买者究竟买到了什么,NFT实际上又是如何链接到现实资产的? 举例分析:达芬奇要将其作品《蒙娜丽莎》,做成NFT数字藏品。目前有三家工厂可以提供NFT的铸造技术,比如,腾讯的幻核平台、阿里的鲸探以及百度的稀壤平台。那么,三家工厂提供的NFT铸造到底是什么原理呢?NFT铸造跟拼图很类似。三家工厂可以将《蒙娜丽莎》这幅作品扫描,然后,做成一个含有100个图块拼起来的完整画作图案的拼图,100个图块长得各不相同,每个图块具有唯一性。这与区块链技术通过哈希值函数原理计算的数字具有唯一性很类似,只不过前者通过物理识别保证了唯一性,体现在每个拼图方块的各不相同;后者是通过数学和密码学的原理,计算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代码。以上举例分析中,达芬奇拥有画作的版权和实物作品所有权,现在,达芬奇先生承诺:这100个图块代表着《蒙娜丽莎》完整的版权和实物作品所有权,你买其中一块,就代表着,你买完整的版权和完整实物作品所有权的一百分之一。 1、NFT,作为债的一份版权合同? 通俗来说,其代表NFT赋予购买者的是一份象征性的法律凭证,即从法律上来说,拥有或控制某个NFT,就能够获得这个NFT代表的某些优于他人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可能是排他的,也可能是相对的。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版权合同是指作品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他人就版权的使用和转让达成的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版权合同可以分为版权许可合同和版权转让合同。在NFT市场,原IP作品的所有权人享有实际的版权,经著作权人的转让或许可,项目方铸造并发售NFT,实际上是对原数字作品进行的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在NFT的发售方和购买方之间,通常存在直接的用户协议等合同文件,该文件实际赋予了NFT购买者对自行购买的NFT所享有的权益,而实现权益的手段便是持有和控制该NFT。故而,从本质上来说,NFT并不是虚拟作品本身,NFT本质上是计算机程序生成的一串数字,这个数字通过所谓的区块链技术算出来的,具有唯一性;项目方在具有唯一性的一串数字上,赋予它一些权益,比如说,对标某个作品的版权,这个在具有唯一性的一串数字上被人为的映射一些权益,就是人们所谓的NFT;所以,一定程度上,NFT在法律上可以被认为是一份版权投资合同。 概言之:NFT仅仅是一个权益的载体,只不过是以区块链技术计算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代表作为载体,其在本质上与纸张作为合同的载体,没有差异。也就是说,NFT只是合同的载体或凭证,NFT上被赋予的权益独立于NFT物理属性的本身。 2、NFT,作为物的一项数字商品? 从数字作品的角度来说,NFT在被铸造前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存在,物理作品通过扫描等方式也会转变成电子作品,电子作品在此时也能被称之为数字作品。NFT的铸造行为被认为是数字作品的复制行为,故而NFT也属于一种数字作品。当该数字作品被投入到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后,此时的NFT又称为一种数字商品。 NFT数字作品不等同于NFT数字商品。NFT数字作品本质上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而NFT数字商品则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铸造的特定化的虚拟财产,具有电子属性。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制方法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数字作品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而数字商品是一种虚拟财产,NFT这类区块链数字资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的特征。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我国至今仍缺乏与之相衔接的相关配套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否指向数据文件这一层面,以及该类保护究竟属于何种权利性质的保护,是债权、物权或知识产权,抑或是一种新型权利或权益,都不明确。就NFT等新型数字资产而言,有人认为,其因存在于区块链系统而具有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的全新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资产权属与资产数量等信息得以清晰确定,持有人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支配,符合物权特征,应参照物权保护路径进行保护。而当对NFT数字作品进行线上交易时,交易双方成立合同之债,依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该商品交易后的各项权益归属。 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如果将NFT认定为民法中的物,那么,从“物”的属性来说,物权体系下的所有权包括对权利客体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NFT通过区块链技术有效使得数字资产得以确权,那么作为物的客体能够被主体占有就能得以实现,即交易主体可以通过私钥来实际占有并控制,且排除他人妨碍的持有自己的NFT。在此基础上,NFT的持有者也能够基于用户协议来实际使用、处分自己的NFT。 但事实上,NFT依托智能合约对所有权的获益设计是无法和物权法律体系完全重合的。比如,在opensea上售卖的无聊猿这种大项目在二级市场进行售卖的时候,基本都规定了收益会分一部分给到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实质属于国外知识产权法里追续权的应用,但该种约定与物权法律体系存在一定冲突。从数字商品的角度来说,NFT交易模式使其能够像实体商品一样发生财产权的移转,区块链上的即时权属信息变更发挥了所有权属的公示公信效用。从数字作品的角度,作品以NFT形式出售虽不发生著作权的转让,但实质性属于作品的复制、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此外,碎片化NFT(fractional NFT ,简称为:f-NFT)还可能会被认为属于美国法下的证券。在美国证监会SEC出台的投资合同分析框架下,通常认为,在豪威测试下分析数字资产的主要问题是购买者是否对来自他人努力的利润(或其他财务回报)有合理的预期,购买者可能期望通过参与分配或通过实现资产增值的其他方法来实现回报,如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获利。碎片化NFT仍代表艺术、音乐或视频等资产所有权,但顾名思义,其所有权是细分的。细分的所有权被称为“碎片”,每个碎片代表所有权的份额。美国法院和SEC通常会认为,非证券的销售物如果被细分出售,可能就会成为证券,如房屋抵押贷款池或汽车贷款池等。在NFT市场,所有权的细分被称之为碎片化,碎片化给NFT带来了可替代性因素。根据f-NFT的性质,投资者因为投资于同质化代币中的一部分而可能参与一个共同事业,通过出售f-NFT,项目方可能依然保留对NFT的控制,因此投资者和项目方的利益交织在一起,项目方的努力也会影响到投资者手中f-NFT的市价。 3、NFT的实质:多场景下的确权工具 从应用层面来说,无论是NFT还是数字藏品,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可能存在不同法律属性。因而,笔者认为,对于 NFT,我们要看透它的底层技术,从技术层来理解它,而不是简单从应用层来定义它。从技术上来说,它就是加密权益凭证,是未来元宇宙发展过程中虚拟资产的重要确权工具,至于它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究竟是什么法律属性,这取决于它在发售、交易流转过程中具体充当的角色。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它可能是物,也可能是债、证券、甚至可能是票据、不动产契约等等。我们仅需要在其落在实务中具体的应用层面时,再对其进行具体分析更为恰当。 三、“数字藏品”的监管对策建议 2022年3月底,美国司法部官网公布了一起涉嫌洗钱、诈骗的刑事案件,该案中,NFT项目创建者在募资后突然放弃项目并欺诈性地占有了项目投资者的投入资产。同年4月,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引发了公众对于NFT项目方侵权案件中,平台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讨论。 随着我国对数字经济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对于数字藏品市场带来的风险也亟需做好事前预防。一方面,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的规范化监管要平衡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既要充分肯定数字藏品带来的艺术、文化、商业等重要价值,也要防范金融化炒作带来的破坏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损失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数字藏品市场的监管既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方、创业者身上,也要对为数字藏品项目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方赋予一定的审核义务。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充分的法治土壤。 1、严格落实发行方和平台方的资质审核 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平台经营者不参与数字藏品交易,仅提供上链铸造NFT的服务;另一种就是平台参与到数字藏品的交易中,即平台有可能在取得艺术品权利人的授权后直接作为发行方参与数字藏品的交易,也就是,NFT艺术品的铸造、售卖等行为均由平台运营方来控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模式,NFT平台作为消费者和创作者/发行方之间的桥梁,都充当着重要的作用,也应当受到了严格的监管限制。即便目前我国并无直接对NFT发行平台出台直接的监管文件,但其依然受到现有的互联网平台等行政管理制度规制,如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和第11条规定,数字藏品/NFT平台需要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数字藏品/NFT作品而言,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将其认定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平台就应当向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对于数字藏品的发行方而言,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要求其在铸造、发行数字藏品时需具备特定的资质。对此,我们认为,未来对于数字藏品的发行方也可为其设置一定的许可或备案工作,必要情况下可要求发行方在公开发行数字藏品前向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一定的资产保证金,用以担保后续因项目方原因导致的用户亏损责任承担问题。 2、防范二级市场交易、炒作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均未开放二级市场功能,主要原因也正是在于开设二级市场本身在我国属于一项持牌业务。2011年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发办2012年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实施意见》对二级交易平台做出限制。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的发布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境内数字藏品的发行方和发行平台来说,数字藏品的金融化风险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通常容易发生在一级市场,过度金融化甚至为发行人和平台带来刑事风险。这也决定了境内发售的数字藏品不能具有金融成分,不能因发行和流转而使得它变成金融工具。 实务之中,当前数字藏品市场金融化的风险主要来自项目方违规开放二级市场,引发民众交易、炒作、恶意哄抬数字藏品单价,最终项目崩盘导致投资人亏损。对此,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强主动执法思维,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方涉嫌利用数字藏品进行集资、诈骗等行为,应及时介入积极整治,对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对于当前数字藏品平台交易炒作带来的金融化风险,司法机关应予以重视,与相关部门组织就该领域可能涉嫌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问题予以定性,以此对意图利用数字藏品行欺诈之实的行为人给予震慑。 3、明晰平台方的责任边界 鉴于数字藏品行业获得的巨大收益及行业本身存在的乱象,数字藏品的平台方作为技术方理应被赋予一定的审慎义务。当平台方尽到了自身的审慎义务,司法实践中不应再因项目方的过错而追究平台方的责任,仅有当平台方怠于履行自身的审核义务,造成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方的审慎义务具体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部分。就事前来说,可赋予平台方对入驻项目方一定的资质审查、KYC认证等基本审核义务,还可以要求项目方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就上传待铸造作品提供权益证明等文件,以此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就事中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195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平台方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数字藏品铸造的用户是否提供了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初步证据以及此类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其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未来还可以制定数字藏品法律规范细则,在已有的法律规范框架内,根据不同场景下的审查需要、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等因素来对具体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就事后而言,在平台入驻的项目方发生相关侵权、欺诈等行为时,平台应在第一时间下架数字藏品,履行采取“必要措施”,如“通知+删除”的义务或采取将该侵权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涉及欺诈行为时,可冻结项目方交付给平台或存储在第三方的保证金,以履行后续赔偿责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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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LSDFi Summer 来袭 快速读懂 6 个值得关注的 LSDFi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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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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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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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香港虚拟资产新规正式生效 Web3在香港的历史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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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但新加坡现在可能一家都没有,都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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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短期内香港可能也不会批第四张,但这至少让大家看到了希望,至少有了合规的可能性。因此当年去了迪拜、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各种小国家的交易平台如今都来香港观望了。」在他看来,香港的合规针对其他的一些业务,包括资管都有明确的保护,因为合规的一面是监管,另一面是保护。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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