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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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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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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近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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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非法经营罪的曝光度有点太高了,这两周隔三差五的重磅新闻,广东高法,央视,最高检,国家外汇局,都是有着绝对影响力的官媒。 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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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将成为往后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平时也有不少币圈朋友问我,怎么炒币赚差价就成非法经营了呢?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的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告诉了我们哪些道理。 首先,看标题。 本次发布的主要是“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所以案例中的大多数是侦查机关、检察院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办理的。 “强化行刑衔接”,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首先是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应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再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文中指出,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之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 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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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犯罪排在前两位,皆以非法经营罪为主。 案例一、赵某获利3.5万,判刑7年 一、简要案情: 原文当中的描述内容太多,这里我们对人物关系,法律关系等都进行简化讲解。 (马赛克是因为找不到画板中的橡皮擦功能做的替代,画的略潦草了) 尤某通过其搭建跑分平台,收取上游网赌、电诈等资金,为黑灰产提供进行支付结算赚取佣金。(48天吸金31亿!好多?啊……) 尤某将人民币给到赵某,赵某收款后给到尤某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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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 在审查上述案件相关证据时,检察院又发现了赵某的漏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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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外汇兑换服务。 (图示就叫:外汇对敲) 赵某在迪拜收客户的迪拉姆现金(迪拜当地货币)后,会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赵某将其收取的迪拉姆购入U,再将U换为人民币。通过汇率差,赵某1个月获利人民币87万(做U商确实暴利…?)。 二、邵律师评析: 上述小标题有一丝丝标题党了,因为没提赵某非法买卖外汇的87万。但其实也不完全标题党,因为如果不是查到了尤某,也就不会顺藤摸瓜查到赵某(当然,赵某也可能会因其他案子被牵连而案发,这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换汇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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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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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但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 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 一、简要案情: 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 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 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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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交易 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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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 二、邵律师评析: 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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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 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 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写在最后: 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 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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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换汇服务牟利, U只是其换汇的工具而已。 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换汇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换汇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 推荐阅读 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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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青岛警方破获涉案158亿元的地下钱庄案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USDT搬砖月入十万?送你一副银手镯!——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一) 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 关于OTC商家涉嫌掩隐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抗辩思路 买卖Usdt泰达币是犯法?这年头,做U商也忒难了! 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 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 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 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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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U商眼中看得见的交易永远只是冰山一角买卖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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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差价与变相买卖外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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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风险。但有些时候,真的是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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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人看来,作用也是不同的。有些用它来赚取买入卖出的差价收益,有些人只是把它当做违法犯罪的工具。这两拨人一结合,就会发生奇妙的化学反应。 涉及帮信罪、掩隐罪相关的法律分析,可查阅??????《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今天主要来讲讲U商的交易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01 邵律师讲故事 *特别声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倒也正常。 1、U商视角【冰山以上】 某天,有客户说想买U,A美滋滋心想:太棒啦,又来了一单,日复一日,必定暴富!双方一手交U,一手交¥,愉快的完成了交易。 哪个做生意的不想有回头客呢?在本次交易完成的同时,A也期待着,客户因为满意自己的优质高效的闪电速度交易服务,下次再来。 果然,客户很满意,随着双方信任关系的累积,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多,交易额也越来越大。 某天,A转出去了一笔超大额的U给客户(这笔单比双方既往所有交易都大!),但没等到客户的付款,因为客户失联了…… A找不到人,只能一边后悔一边等待,心想着这副业做的,把主业挣的钱全都赔进去了。 再过了几天,大清早的,警察叔叔突然上门抓人,出示了相关证件,说A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于是在街坊邻居们的众目睽睽之下,A被带走了…… 由于A此前读过邵律师的不少文章,所以知道绝对不能帮人通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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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套汇,自己也从来不做买卖外币的交易,一直坚持人民币和U的单向交易原则,可以说是非常谨慎了。 但实际是什么情况呢? 2、全案视角【冰山以下】 *实际情况会比图示更为复杂,为了简单明了的讲明白,图示做了极简化处理。 上图中的客户B,实际是某个经营地下钱庄的大老板的小兵。为了简化链条,就暂且以B为中心讲故事。 B手握一大批有换汇需求的海内外客户,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赚差价,生意做得极大。怎么帮客户把人民币和外币互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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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好登西! (1)为身在国外的客户将外币换人民币 B将国外客户爸爸的$收进来,转给U商A1,从U商A1手中换得U,再转给U商A,从U商A手中换得¥,将¥转给国外客户指定的国内人员 (2)为身在国内的客户将人民币换外币 B将国内客户爸爸的¥收进来,转给U商A,从U商A处换得U,再转给U商A1,从U商A1手中换得$,将$转给国内客户指定的国外人员 总结: 由此可见,羊毛出在 身上,U商们赚的差价,都是地下钱庄从金主爸爸们那里薅到的 毛! 02 邵律师的法律分析 其实上面几张图片已经一目了然,我想,聪明的朋友应该已经秒懂了,为何A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A的眼中,他只是在和B单向交易,在我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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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违法,身边的朋友已做U商好多年,也没听过谁被抓的,所以,在A看来,这是一比极其普通且正常的交易。 但是B是个雷啊。只要与B存在交易一天,就得时刻准备着随时被引爆…… A可能朴素的理解是:你做你的生意,我做我的生意,我管好自己就行了。【所以说,这行真心不适合老实人,要做就得长800个心眼子+交个律师朋友】 那么还是来简单分析一下, 上文中所说的都是A涉嫌非法经营罪,并非A的此行为就已经毫无争议的构罪。 A能否被定罪,关键就在于他是否对B为他人换汇的行为主观明知。 1、A完全不知情,无罪,皆大欢喜。 2、A明知B是做的什么生意,A和B构成共同犯罪。 3、A也很好奇为啥B天天有那么大的买U卖U的需求,问过B,B说的很含糊,A的笨脑瓜也猜不出来,媳妇也告诉他:做自己的事就好了,不要管别人。A涉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非法经营罪等。 但是!所有以上,都需要有在案的证据,流水,证人证言来证实,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我说不知情,警察蜀黍就会认定我不知情,也可能公安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等着你如实陈述,一味坚持主张不知情的后果,有可能会判的更重…… 所以,当你迷茫的时候,不妨相信专业人士可以就当下形势给到你最好的判断,协助你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03 邵律师提示 最后送给做U商的友友们一句话:永远不要相信你的交易对手方,你看到的永远只是冰山一角。 推荐阅读 帮人换汇,10万美金仅收300元,法院:非法经营罪,判刑8年! 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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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刑事案例 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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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青岛警方破获涉案158亿元的地下钱庄案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USDT搬砖月入十万?送你一副银手镯!——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一) 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 关于OTC商家涉嫌掩隐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抗辩思路 买卖Usdt泰达币是犯法?这年头,做U商也忒难了! 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 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 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 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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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全国人大代表江帆建议: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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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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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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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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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制度。 “近年来,由于受到诈骗、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青睐,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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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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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江帆指出,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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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制度规定、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无法应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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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需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机关处置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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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则与程序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一些办案机关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主观推定的方式推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进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货币处置出现了法律适用缺失、强制措施不完善、变现程序存疑等现实难题。 “针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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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国家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江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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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和监管,增加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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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跨境特性要求各国监管机构进行跨国合作,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增加了扣押、冻结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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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波动较大,需要确保在扣押、冻结期间的资产安全,避免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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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蔽性、虚拟性,要求完善保管方案、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经办人员管理,以防止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出现转移、私分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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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禁止流通与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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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变现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未能调和。”江帆指出,刑事案件中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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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现其实可以顺应多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其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可以弥补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给予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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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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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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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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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由此给司法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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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合法、权威的渠道对查扣、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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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变卖、拍卖,进而导致了当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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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模糊、灰色地带,也埋下了多重隐患。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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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我国当前并无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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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处置规范性文件,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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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尚未明确规定。”江帆指出,实践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解决司法办案难题,司法机关大多是委托民间科技企业代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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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处置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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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变现所得交给司法机关。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变现成本过高、处置过程难监管等问题。同时,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由此极可能导致寻租、赚取差价、贪腐等问题发生。 “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首先要明确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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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法律依据。”江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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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其财产属性已为民法典所认可,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对此,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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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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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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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构建完备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江帆认为,首先要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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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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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押、估价、保管等程序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形式进行专门规定,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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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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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扣押、估价、保管和变现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刑事诉讼流程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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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的管控,并提供专业的金融领域的建议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其次,要构建公正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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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机制。”江帆认为,经相关部委审批设立特许经营权主体,要明确其特许经营范围为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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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加密金融产品等的司法评估与处置,合法合规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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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业务;同时,要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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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规范涉案货币的先行处置程序,完善先行处置的审批模式,在本人同意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引入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审查模式,强化对侦查机关先行处置的监督力度。 “同时,还要搭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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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信息公开机制与监督机制。”江帆认为,要通过处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实时对交易进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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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实时了解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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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去向和当前的状况。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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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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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税了?——上海市税务局发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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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其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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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于是币圈又炸了,不少朋友来问,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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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是不是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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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在我国交易合法了?国家是不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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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那税务局会查我之前的账吗?我要补缴多少税款? 甚至还看到了这种让人笑掉大牙误导公众的营销文。 所以邵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帮助大家分析一下,上海税务这篇文里到底说了个啥? 01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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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让币圈朋友激动不已的上海税务发布的原文如下: 误区三: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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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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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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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邵律师解读 首先,时间上,原文中一问一答所对应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9月28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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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比特币是什么时候有的?——2008年11月1日由中本聪提出,2009年1月3日诞生。 从时间维度上看,很显然,草拟该规定的人当时不会知道比特币,泰达币这些新鲜的概念。 其次,内容上,“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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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这里指的是游戏平台中玩家的游戏币,游戏币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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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朋友忘了吗? 所以,该批复的意思是说,买卖游戏币所得收入属于个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要征税的。和大饼没啥关系。 税务局肯定在想,你们币圈是想干嘛,碰瓷是吗?如果你们真的这么想的话,倒也不是不可以考虑……? 02 距离大饼征税,还有多远? 虽说本次是闹了个大乌龙,但邵律师认为,此后国家对加密货币(为和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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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区分,以下均表述为加密货币)征税是迟早的事儿。主要理由为以下几点: 1、对加密货币征税,有依据么? 自2013年至今,我国相关部门针对加密货币有一系列的发文。其中,根据2013年12月的五部委通知,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2017年94公告,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此后的发文中,也从未否定过这两条观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下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人之间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例如U商低买高卖赚差价,或者是普通的炒币者,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可不就是个税法当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么。 而且据一些小道消息称,国内某些大户已经被税务部分要求稽查个人所得税。 2、对于我国而言,如果要征税,有哪些利弊? 国家在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之前,必然会全面充分的考量这一决定的利弊。那么对于我国来说,加密货币征税有哪些好处和坏处?——这决定了将来会不会在国内实施加密货币征税。 邵律师暂且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A 征税的好处: 当然是国家的钱更多啦,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有了更多的钱,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结构,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另外,征税也能够有效填补一些高收入人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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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的漏洞。 B 征税的坏处: 结合目前的政策来看,税务部门还真不能“轻举妄动”,根据我国既往政策,打击ICO,整治挖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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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等等,若税务部分突然来了个对加密货币征税,那岂不是各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打脸了么,岂不乱套? 征税,社会公众们朴素的理解就是,国家承认加密货币合法。那会不会演变成了公众认为国家鼓励交易加密货币,引发全民炒币等蝴蝶效应,那到时候可能真的会影响到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币地位(即使到时候再怎么主张加密货币不是货币,仅是商品)。炒币也会让外汇对敲(以加密货币为工具非法买卖外汇,可参考邵律师此前的文章《介绍换汇,判刑8年(上)》《介绍换汇,判刑8年(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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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更猖獗。——为了收税,会不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些必然是立法者会考虑的问题。 C 征税会面临的挑战: 虽说加密货币在2008年就有了,但至今对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新兴事物。目前来看,想要对加密货币征税,技术难度很高。加密算法,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这些概念连警察叔叔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头大,想要做一个加密货币版的“金税四期”?目前显然并不具备相应条件。 3、其他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认识如何? 棘手的问题,不妨看看其他人是怎么处理的。要不要征税,也可以参考一下别国的做法。 早在2014年,美国国税局发布的 2014-21 号通知中,就明确了加密货币的征税方式。2017年4月,日本政府修订了《资金结算法》,承认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并为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则。2021年2月22日,据韩国企划财政部介绍,韩国政府将从明年开始对1年内超过250万韩元的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但似乎至今未落地)。 总而言之,加密货币的价值已被很多主流国家所认可,只是定性上有不同区分,例如,被定位为商品、数字资产,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货币支付方式,证券等等。征税问题,部分国家也已制定相关方案。 写在最后: 加密货币会不会征税,邵律师认为:在不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会。但收多少,怎么收,可能要解决一系列的复杂问题之后,在各部门协调的基础之上,税务部门才会出台真正能够落地的方针政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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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9
为什么投资者热衷于20万美元的比特币看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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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热衷于20万美元的比特币看涨期权,锁定资金达2000万美元,押注加密货币价格将大幅上扬。深度虚值期权(OTM)吸引了对减半后价格上涨预期的投资者,他们视其为买彩票一样,具有低投入高回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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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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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看到币圈滚仓大法有心脏狂跳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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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T价格暴跌超90%,直接带崩了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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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
。从11月9日凌晨12点起,FTT价格一路下探,在不到3小时内,其价格从17.71美元的高位降至4.6美元,跌幅达74%。这就是FTT币滚仓做空的最佳时机。 还有就是牛市比特币最后的冲高阶段又快又猛是最佳的滚仓做多时机。再就是牛顶冲高的回落阶段,是最佳的滚仓做空时机。 很多友友还不知道什么是滚仓,重复一下。 滚仓定义为“小资金,高杠杆,原地梭哈,爆仓止损,浮盈加仓”,一般选择用10倍杠杆,最高点跌10%爆仓。 优点在于在单边行情里,最快实现百倍神话,使用滚仓后不再恐惧价格,因为牛市顶只有一个,不管回调多少都会涨上来。 缺点在于九死一生,仅在单边行情里有效,一定要用小资金,亏起来不疼,主要看机遇,仅有少量有悟性的朋友能大获成功。 难点在于机遇来的时候考验胆识和心态。 为什么最近才开始介绍滚仓大法,是因为滚仓大法在牛市单边行情有效。币圈凉兮519一夜暴富,最后才明白,是单边行情成就了他,非单边行情却毁了凉兮,时势造英雄,同样的方法,在不同的行情会有天壤之别。风来了,猪站在出风口都会飞,风一旦停了,摔死的都是当时会飞的猪。 滚仓大法若干疑难解答。 滚仓适合多少资金?答日滚仓适合采取小资金,一般选择自己能接受亏损的钱,最好不要超过本金的10%。 滚仓适合哪些品种?答日一般适用于只涨不跌、不容易操纵的大市值品种,例如比特币、以太坊、美股股指等,玩山寨风险较高。 滚仓选择多大杠杆?答日一般选择10倍杠杆,最高点跌10%爆仓,杠杆越大,风险越高。 币圈滚仓如何操作?答日一般选择合约全仓模式,有浮盈就可以作为保证金加仓,选择逐仓模式需要盈利平仓后再梭哈继续开仓。 滚仓什么时候需要提现?答日有较大盈利的时候,可以先提现本金,后面利润更大的时候,可以提现部分资金。 滚仓有多大威力?答日一般来说,一段流畅的单边行情上涨50%,滚仓最高可以盈利100倍。 要记住,滚仓大法是最快的暴富途径。但仅在单边行情里有效。尤其是对小资金的散户来说。是最快实现翻身和阶级跨越的方法。如果韭菜们想学习。不妨拿出100油去试一试。学会了终身受益。学不会也仅亏一点点。 滚仓大法,这个确实可以一波暴富,但难度也很大,需要非常能把握住机会的高手。否则杠杆控制不好,一个回调全部爆仓。 滚仓通俗点的解释就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若滚仓失败一次,就是凉凉。不管前面赚多少,只要失败一次就是凉凉,关键是滚仓还会让自己一次一次击垮自己的心态。难就难在,对于大行情的判断。滚仓字面意思就是,把你的仓位不断的滚动下去。 友情建议,判断行情不错的情况下。滚仓也要少用,滚个2到3次,见好就收了。我们经常听到说“浮赢加仓”,后面往往还跟着一句“一把亏光”。这里的浮赢加仓并不是无脑滚仓,而是在关键时机做滚仓。 滚仓大法,简单来说就是“小资金高杠杆原地梭哈,爆仓止损,浮盈加仓”,滚仓大法是九死一生,绝大多数玩家用了都会快速亏光,但在单边行情里,滚仓大法是实现一百倍最快的方法,就是那九死一生中的生门,是所谓的时势造英雄。 但滚仓大法实际运作起来并不容易,需要胆识,更需要把握时机,更要自己领悟,切记要点,用小资金来滚,多用试错机会,杠杆就用十倍,翻倍后先提现本金等等。 空闲的闲暇时光,拿起《股票大作手回忆录》,又开始认真研读交易书籍,研究什么才是最正确的操作手法,什么是看起来正确,实际上是错误的,每个操作手法各有何利弊,由此打造出一套属于自己的适合币圈特点的交易系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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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8
律师提醒:签借条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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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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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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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由央行发行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也不应当支持虚拟币与法币之间的变相兑付交易。法院据此认定,甲以转让虚拟币代替交付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甲乙借贷的上述操作中,可以看出两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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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法币流通是有认识的,并有意识的采取了防控措施规避法律风险,即约定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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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成法币,然后再完成借款交付。可惜的是,甲实际上并未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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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成现金(无论虚拟币买家是乙还是其他人)、再将现金交给乙。事实上甲图省事,直接将价值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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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给了乙,作为甲履行交付50万借款的替代行为。换言之,甲是把7万枚USDT当成50万元人民币直接使用,并据此认为有权依据借条要求乙还钱。但是,在法院看来,如果因此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等于承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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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钱用的行为是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借贷资金、出借方实际交付的是其他易变现财物,如等价的紧俏货物、短期债券、不记名股票等,均可认为出借方已经按约把钱借出去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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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价值。如果法院认可将虚拟币转账代替金钱给付的行为有效,那么这种司法背书,是与我国当下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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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法币流通的大前提是相违背的。 出借虚拟币打借钱欠条,或者借条上写着借钱实际上交付虚拟币的情形,实践中愈发繁多。基于现实中涉币类民事立案、刑事报案较难,出借人往往以为,只要在借条中标明借的是钱且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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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字眼,那么有了借条就有了保障,自以为万无一失。可是他们不晓得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需要综合多方事实,以判断借贷有无实际发生——借方请求还钱,除了要拿出借条,还得举证证明实际履约“出借资金”了,才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下要求还钱。 03 出借方如何要回自己的币? 如前所述,甲拿着借条、USDT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等于是按着法院承认以虚拟币替代金钱给付是合法的,当然不会获得司法裁判支持。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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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钱用”,所以甲转账给乙USDT的行为,不能视为甲已经按约出借资金,故乙才会抗辩既然甲没有“借钱”,因此乙也用不着“还钱”了。 甲虽然没有“出钱”、乙没有“收到钱”,但是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甲实际转出虚拟币、乙已接收虚拟币的事实。甲之所以转出价值50万元的虚拟币,是基于履行借给乙50万元的借款义务,既然法院认为甲出币行为不能替代借钱行为,那么乙接收、据有7万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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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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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可以合法持有的虚拟商品,也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对象,故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条款,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虚拟币。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公民投资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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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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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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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是,这种认为观点是不成立的——一方面,上述通知中损失自担的范围本就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上述部委规章不应与上位法规定的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原则相违背。具体分析科参照过往文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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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投资款能否退还?》。对于没有法律根据却取得虚拟币的情形,应该与虚拟币误转、被盗窃的情形一样,乙应当将虚拟币物归原主,甲有权请求返还。试想下,甲要求乙返还没有合理依据占有的虚拟币,如果法院以所谓“风险自担”为由放任不管,等于在支持乙这种“借钱收币不用还”的白占白拿行为。 04 曼昆律师建议 1.涉币类民间借贷中,尽量不要存在“以出币替代借钱”的情形。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抖机灵操作,反而会适得其反。出借虚拟币时,借条上直接写明是虚拟币即可。 2.直接将虚拟币转给借方,是可以避免收到黑钱、减少交易成本以及T+1之类的时间成本,但拿虚拟币直接当钱用,法律风险会更大。 马德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新经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核心优势: 马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凭借其扎实的法学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不同复杂性的案件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新经济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合同审查、合规风控等 马德林律师致力于Web3.0法律领域研究,以确保在这一新兴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背景和对新技术的深刻理解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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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3-08
重磅!香港金管局展开批发层面央行数字货币新项目 聚焦“代币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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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启动了批发央行数字货币(wCBDC)试点,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代币化存款、资产和央行货币的此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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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eLim
2024-03-07
比特币概念股 超越"狂飙"的比特币?|每日财经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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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比特币币价一路高歌猛进,在2月的表现尤其亮眼。短短一个月内,比特币的价格从42000美元开始,屡次突破关键价位,至月底已涨破60000美元,录得45%以上的涨幅。与此同时,市场回暖吸引投资者重新关注与加密货币相关的股票,诸如Coinbase Global、Marathon Digital以及MicroStrategy等与比特币关联的公司受到市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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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莹
2024-03-07
区块链游戏创业哪些法律问题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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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中变现的,但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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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相关的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发币,禁止ICO,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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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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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等。 相关政策如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警惕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将直接或间接投资NFT及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作为了禁止性事项。 这些都使得在国内进行Web3游戏创业受到严格的政策监管。 三、一款Web3游戏上线,必须取得游戏版号吗? 这个问题要区分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如果是在国内发行Web3游戏,根据《游戏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需要取得游戏版号。但国内游戏版号有多难拿,游戏从业者都懂的。 若在国内无版号或套版号上线游戏Web3游戏,轻则存在行政处罚风险,重则会判处非法经营罪。虽说游戏未取得版号即上线,是否构成严格意义上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邵律师认为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已经存在游戏商被定非法经营罪的诸多案例,相关法律分析可参阅→《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本文不再赘述。 如果是在国外发行Web3游戏,那就不受我国法律规定的版号限制了。例如,项目方将Web3游戏上架至Steam,Steam作为一家美国公司推出的游戏发行平台,并没有国内的版号限制。那么会有不少咨询者进一步提问,上架至Steam上的游戏面向国内玩家,合法吗?相关法律分析可参阅→《无游戏版号上架Steam发行游戏违法吗?》,简而言之,从合规角度考虑,无论上架至Steam上的游戏是否锁国区,在宣发方面,还是建议低调行事,不要在国内进行宣传推广。 四、在宣发层面,需要警惕传销风险! 无论将Web3游戏服务器搭建在国内还是国外,在游戏上线前后的宣发引流层面,都要防范推广拉新过程中的传销风险。常见的拉新模式一般为A用户可以在产品海报中生成自己的专属二维码或链接,通过分享二维码或链接,若B用户进行注册的,则A可获得平台的相关奖励。这个奖励(或者说老玩家的佣金收益),一般是按照新玩家入场后的消费进行提点。按照加入游戏的先后顺序,形成类似金字塔般的等级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赌,是Web3游戏创业者需要关注的最重要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涉嫌赌博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Web3的玩赚模式,天然存在涉赌风险。 例如Fomo3D,就是一款以太坊上的一个赌博游戏,游戏玩法是,它设置了一个24小时的倒计时,只要有人买KEY(游戏内代币),倒计时就会增加30秒,KEY的价格随着奖池越大,会变得越贵,最后一个购买KEY的玩家在游戏结束时可以赢得巨额奖金。另外,持有KEY的玩家还会有相应比例的分红收益。 如果游戏当中设置有概率类玩法,玩家通过玩游戏可以获得游戏道具或代币奖励,这些奖励又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变现的,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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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进行交易,游戏厂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玩法回收游戏道具/代币的,则具备了赌博犯罪的上下分特征。更为详尽的分析,可参阅→《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六、国内Web3游戏,为玩家开设二级交易市场的法律风险 上一条中提到,若平台为玩家的游戏代币、道具最终变现提供了直接/间接帮助的,则游戏存在涉赌风险。那么很多创业者会问,能否开设二级市场,让玩家们自行交易? 首先,如果是游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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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23年12月22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是以往的游戏法相关规定,都提到: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另外,2017年的94公告也明确规定国内禁止ICO,因此代币交易还会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发行代币的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是游戏内玩家的NFT资产,能否开二级(寄售市场)让玩家之间进行交易呢?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分析,可参考国发〔2011〕38号(简称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简称37号文)两份文件的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Web3游戏平台开设NFT相关的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可参考数字藏品平台,邵律师已办理了不少数字藏品平台方的刑事案件。若平台开设二级,引发用户投诉,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导致经营者被刑拘的案件还是不少的。 七、Web3游戏平台沦为了洗钱工具? 在不法分子眼中,Web3游戏平台也可沦为其犯罪工具。我们以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平台(面向儿童和青少年的在线游戏平台)为例进行说明。 2021年,元宇宙平台Roblox在纽交所敲钟上市,此前在该平台的一场集体诉讼中发现,平台中有超过300名用户可能涉嫌利用Roblox平台进行洗钱活动。这些用户“似乎利用Roblox平台向彼此转账,通过购买假物品来实现,这是一种非常低效和昂贵的转账方式”,如某用户在一个月内用平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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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ux(约合1.25万美元)来购买同一个卖家的同一个物品、某用户一天内花费折合6250美元来购买自己出售的物品。 如果平台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将会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对于平台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若平台设立在国内的,根据《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用户在进行网络注册、登录和使用互联网服务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清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互联网公司在提供资金交易相关业务时,需要建立和执行有效的KYC制度(Know Your Customer),确保客户身份验证、风险评估、交易监测等环节得以有效落实。 八、当Web3游戏创业者被指控“诈骗” 作为一名深耕Web3行业的刑辩律师,本人所代理的平台涉刑案件往往案发于用户投诉。在平台上玩游戏亏损的玩家,往往会有几种维权方式:(1)小部分激进的维权用户往往是你正常讲道理是讲不通的。我在你平台上玩亏了,平台就是诈骗,诈骗我就要报案。(2)还有一部分理性用户会选择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一般会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部分用户也转而去派出所报案。(3)大部分用户会选择打12345投诉至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以上用户的数量累积起来,就会引起公安部门的重视,平台经营者大概率就会接到警察蜀黍的“喝茶”邀请。 因此,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客户对平台服务的满意度,有效安抚用户情绪,积极沟通,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九、Web3游戏平台需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根据上文提到的2022年《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有些不法分子编造元宇宙相关游戏制作等概念,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等特征。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早期Web3游戏的经济模型存在一个重大缺陷,老玩家的盈利是靠新玩家的入场来维系的。一旦老玩家大量抛售游戏内代币,市场上的用户陷入「fomo情绪」,就会导致用户不断萎缩,最终让游戏陷入「死亡螺旋」,若玩家视角中的项目方因此“摆烂”或“跑路”,没有任何调控措施的,根据邵律师的办案经验,部分司法机关会将平台以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罪名立案。 十、Web3游戏内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游戏内的NFT等数字资产,对于已登记作品,应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版权证明等文件,对于未登记作品,平台应取得原权利人签署的版权声明及相关承诺书等,避免侵权作品上链。若平台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铸造NFT用于经营行为的,根据《著作权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更严重者,根据个案情况还有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刑事罪名。 写在最后: 随着市场的回暖,Web3游戏又开始有了新的热度,新的开发团队也在不断涌现。但对于Web3游戏创业者来说,在我国会受到游戏法律规范和区块链相关政策的双重约束。邵律师梳理出Web3游戏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这十大高频法律问题,希望能对行业内的朋友有所帮助。 推荐阅读 最新律师解读 l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区块链游戏Gamefi创业,法律合规怎么做? 无游戏版号上架Steam发行游戏违法吗? 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链游在我国能做吗?有什么法律风险? 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 火爆全网的“大逃杀”小游戏,消耗的碎片构成抽水吗? 凭借『大逃杀』玩法爆火,潮玩宇宙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测评|链游龙之岛大逃杀玩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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